3基本规定
3.1 道路分级
3.1 道路分级
3.1.1 城市道路应按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的服务功能等,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应中央分隔、全部控制出入、控制出入口间距及形式,应实现交通连续通行,单向设置不应少于两条车道,并应设有配套的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
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2 主干路应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应以交通功能为主。
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3 次干路应与主干路结合组成干路网,应以集散交通的功能为主,兼有服务功能。
4 支路宜与次干路和居住区、工业区、交通设施等内部道路相连接,应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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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根据城市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分为四类: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各类道路除城市快速路外,根据城市规模、设计交通量、地形等分为Ⅰ、Ⅱ、Ⅲ级。
本次规范编制通过对国内外城市道路以及公路的分类或分级对比,以及国内目前使用情况的调研,编制了专题报告《道路分类分级和设计速度》,依据专题报告的成果,认为原来的分级只是在道路分类的基础上规定了不同规模的城市可采用的设计速度。不同的设计速度对应不同的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而设计速度是道路线形设计指标的基础,更多的受地形条件的控制,按城市规模确定道路分级,再选用相应的设计速度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因此,在编制中,将原来的分类与分级综合考虑,将原来的“分类”采用“分级”表述,取消原来的分级。这样规定与目前我国公路及国外采用分级表述的方式统一。各级道路的定义、功能仍沿用原规定。
3.1.2 在规划阶段确定道路等级后,当遇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报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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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道路等级是道路设计的先决条件,是确定道路功能、选择设计速度的基本条件。每条道路在路网中承担的作用应由整个路网决定。因此,道路等级一般在规划阶段确定。在设计阶段,需要对规划道路等级提高或降低时,均需经规划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变更。本条规定是为了切实落实规划,保证规划的严肃性和路网的完整性而制定的。
3.1.3 当道路为货运、防洪、消防、旅游等专用道路使用时,除应满足相应道路等级的技术要求外,还应满足专用道路及通行车辆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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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城市道路的功能一般是综合性的,规范也是在此基础上编制的,带有普遍的适用性。当道路作为货运、防洪、消防、旅游等单一功能使用时,由于在道路的设计车辆、交通组成、功能要求等方面存在一些特殊性需求,因此规定有规划等级时除按相应的技术要求执行外,还需满足其特殊性的使用要求。
3.1.4 道路应做好总体设计,并应处理好与公路以及不同等级道路之间的衔接过渡。
3.2 设计速度
3.2 设计速度
3.2.1 各级道路的设计速度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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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设计速度是道路设计时确定几何线形的基本要素。它是在气候条件良好,车辆行驶只受道路本身条件影响时,具有中等驾驶技术水平的人员能够安全、舒适驾驶车辆的速度。因此,它与运行速度有密切关系。根据国内外观测研究,当设计速度高时,运行速度低于设计速度;而设计速度低时,运行速度高于设计速度。这也说明设计速度与运行安全有关。
设计速度一经选定,道路设计的所有相关要素如平曲线半径、视距、超高、纵坡、竖曲线半径等指标均与其配合以获得均衡设计。目前,道路设计中采用基于设计速度的路线设计方法。但是,经过多年来的实践,设计人员发现,这种设计方法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因为设计速度对一特定路段而言是一固定值,这一值作为基础参数,用于规定路段的最低设计指标,但在实际驾驶行为中,没有一个驾驶员能自始至终的遵守这一固定车速。实际观测结果表明,设计速度的设计方法不能保证线形标准的一致性。针对设计速度方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发达国家已广泛运用了以运行速度概念为基础的路线设计方法。运行速度的引入,可以有效地解决路线设计指标与实际行驶速度所要求的线形指标脱节的问题,但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对此进行深入的研究,因此,本规范仍采用设计速度的设计方法。但提出了运行速度的概念,以便设计人员在设计中对指标的运用和选取更有针对性和灵活性。
同时,根据专题报告《道路分类分级和设计速度》的结论意见,对《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以下修订:
1 为了与国内外术语取得一致性,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采用的“计算行车速度”改为“设计速度”,与其定义更相匹配。
2 快速路设计速度在原规定的80km/h、60km/h基础上,增加了100km/h,与《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 129-2009一致。
3 主干路设计速度原规定60km/h、50km/h、40km/h、30km/h,本次编制取消了30km/h。
4 次干路设计速度原规定50km/h、40km/h、30km/h、20km/h,本次编制取消了20km/h。
5 支路设计速度范围不作调整。
同等级道路设计速度的选定应根据交通功能、交通量、控制条件以及工程建设性质等因素综合确定。
3.2.2 快速路和主干路的辅路设计速度宜为主路的0.4倍~0.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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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我国城市快速路和部分以交通功能为主的主干路通常在主路一侧或两侧设置辅路系统,并通过进出口与主路交通进行转换。辅路在路段上一般与主路并行,通常情况下线形设计能满足主路的设计速度要求,但是考虑到其运行的特征,以及为建成后交通管理的限速提供依据,因此有必要规定辅路与主路设计速度的关系。
《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 129-2009规定“辅路设计速度宜为30km/h~40km/h”。根据国内大量的快速路与主干路辅路设计以及交通管理部门实际管理情况调查,辅路设计可以采用支路、次干路或主干路等级,实际管理中最高限速已达到70km/h,为快速路最高设计速度100km/h的0.7倍。本次规范修编考虑到辅路的运行状况与主路较为密切,采用具体数值规定不太合理,改为以比值的方式规定,对设计速度取值范围也进行了扩大。因此,规定辅路设计速度为主路的0.4倍~0.6倍,涵盖了支路、次干路、主干路的所有设计速度。
3.2.3 在立体交叉范围内,主路设计速度应与路段一致,匝道及集散车道设计速度宜为主路的0.4倍~0.7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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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该条规定基本与《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一致。
立交范围内为了保证全线运行的安全性、连续性和畅通性,强调了其主路设计速度应与路段设计速度保持一致。
匝道及集散车道的取值考虑其交通运行特点,应低于主路的设计速度,而且应与主路设计速度取值有关联性。《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中立交匝道设计速度根据不同相交道路主路速度对应给出范围,取值在20km/h~60km/h,基本为主路设计速度的0.4倍~0.75倍。《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根据立交类型和匝道形式确定匝道设计速度,基本为主线设计速度的0.5倍~0.7倍。本次规范修编考虑采用具体数值规定不太合理,改为以比值的方式规定,结合城市道路特点,适当控制立交规模和用地,规定匝道设计速度为驶出主路速度的0.4倍~0.7倍,大致范围为20km/h~70km/h,使用中应结合立交等级和匝道形式确定。
集散车道为减少出入口对主路交通的影响,通过设置加减速车道与主路相连,其设计速度规定与匝道一致,在设计中宜取中高值。
3.2.4 平面交叉口内的设计速度宜为路段的0.5倍~0.7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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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本条规定与《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中一致。
城市道路中的平面交叉口多受信号控制及人行、非机动车的于扰,为保证行车安全,考虑降速行驶。
直行机动车在绿灯信号期间除受左转车(机动车、非机动车)干扰外,较为通畅,可取高值。
左转机动车受转弯半径及对向直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干扰,车速降低较多,可取低值。右转机动车受交叉口缘石半径的控制,另外不论是否设右转专用车道,都受非机动车及行人过街等干扰,要降速,甚至停车,可取低值。
3.3 设计车辆
3.3 设计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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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道路几何设计的关键因素是行驶车辆的物理性能和各种车辆的组成比例。研究各种类型的车辆,建立类型分级,并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车辆用于设计。这些用于控制道路几何设计,符合国家车辆标准的,具有代表性质量、外廓尺寸和运行性能的车辆,称之为设计车辆。城市道路的服务对象主要为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因此本节规定了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设计车辆及其外廓尺寸。
在我国南方较多城市中,摩托车出行也占有一定的比例,虽然其交通行驶特性与一般机动车差别较大,但由于所占比例不大,交通管理上均按机动车进行管理,而且也不是鼓励发展的交通工具。因此,未作为专门的类型考虑。
近十几年来,出现了一种外形和普通自行车类似的电动自行车,其具有价格便宜、操作简单、节约能源、占用空间小、低噪声等特点,对于追求机动化出行而又买不起汽车的人们来说,成为首选目标,因此,增长趋势较快,目前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经达到1.2亿辆。从能耗角度看,电动自行车只有摩托车的八分之一、小轿车的十二分之一。从占有空间看,一辆电动自行车占有的空间只有一般私家车的二十分之一,成为非常有效的节能交通工具。但是目前电动自行车在使用和管理上存在两大问题。一是,虽然我国1997年6月20日发布了《电动自行车安全通用技术条件》GB 17761-1999,其中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为20km/h”,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5月1日实施)中尚未有相应的管理条例,参照电瓶车的要求,最高限速为15km/h,目前与非机动车共用路权。但目前在国内市场上,部分电动自行车车速已达到40km/h~50km/h,对非机动车的行驶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二是电动自行车的电池所带来的污染问题尚没有有效的处理方法。基于目前我国对于电动自行车的发展方向尚未有明确的政策和管理手段,因此,在本次规范编制中也未作为专门的类型考虑。
3.3.1 机动车设计车辆及其外廓尺寸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注:1 总长:车辆前保险杠至后保险杠的距离。
2 总宽:车厢宽度(不包括后视镜)。
3 总高:车厢顶或装载顶至地面的高度。
4 前悬:车辆前保险杠至前轴轴中线的距离。
5 轴距:双轴车时,为从前轴轴中线到后轴轴中线的距离;铰接车时分别为前轴轴中线至中轴轴中线、中轴轴中线至后轴轴中线的距离。
6 后悬:车辆后保险杠至后轴轴中线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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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中按照国家标准《汽车外廓尺寸限界》GB 1589-79拟定了小型汽车、普通汽车与铰接车三种设计车辆。该标准已在1989年和2004年进行了两次修订,目前现行标准为《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2004。本次规范编制对设计车辆的确定进行了调研分析,编制了专题报告《设计车辆的确定》,根据专题报告的结论意见,并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对《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以下修订: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 802-2008中对车辆类型术语的规定,《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中设计车辆类型术语中“小型汽车”应为“小型普通客车”或“轻型普通货车”,规范中为了与车辆换算系数的标准车型名称以及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中的规定取得一致,简称为“小客车”;“普通汽车”应为“大型普通客车”或“重型普通货车”,简称为“大型车”;“铰接车”应为“铰接客车”,简称为“铰接车”。
2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2004只规定了“乘用车及客车”外廓尺寸最大限值,并且与《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采用的普通汽车与铰接车外廓尺寸规定一致,因此,本次编制中,“大型车”及“铰接车”的外廓尺寸仍与原规定一致。由于其中对于小客车没有相应的规定值,根据《城市客车等级技术要求与配置》CJ/T 162-2002中的规定,用于城市客运的小客车的车长为大于3.5m,小于7m,但未有相应的其他外廓尺寸规定。依据专题报告《设计车辆的确定》研究成果,小客车车辆外廓尺寸较原规定范围扩大,本次修订中采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中规定的小客车外廓尺寸,车长由5m调整为6m,车高由1.6m调整为2.0m,车宽1.8m不变。
设计车辆不包括超长、超宽、超高和超重的车辆,实际使用中应根据道路功能和服务对象选定。
3.3.2 非机动车设计车辆及其外廓尺寸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注:1 总长:自行车为前轮前缘至后轮后缘的距离;三轮车为前轮前缘至车厢后缘的距离;
2 总宽:自行车为车把宽度;三轮车为车厢宽度;
3 总高:自行车为骑车人骑在车上时,头顶至地面的高度;三轮车为载物顶至地面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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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中非机动车设计车辆拟定了自行车、三轮车、板车和兽力车四种。目前我国城市道路中非机动车出行主要以自行车为主,本次编制中保留了自行车和三轮车两种,取消了板车和兽力车。
3.4 道路建筑限界
3.4 道路建筑限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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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建筑限界是为保证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规定在道路一定宽度和高度范围内不允许有任何设施及障碍物侵入的空间范围。本次编制中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中的条文分为三条规定。
3.4.1 道路建筑限界应为道路上净高线和道路两侧侧向净宽边线组成的空间界线(图3.4.1)。顶角抹角宽度(E)不应大于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的侧向净宽(Wl)。
图3.4.1 道路建筑限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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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规定了不同路幅形式的建筑限界,与《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一致。
3.4.2 道路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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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该条为强制性条文,强调为了确保道路上的车辆和行人的安全,同时也为保证桥隧结构、道路附属设施等的安全,道路建筑限界内不允许有任何物体侵入。
3.4.3 道路最小净高应符合表3.4.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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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该条为强制性条文,主要为保证行车及桥梁结构的安全。依据专题报告《净空高度标准的确定》结论意见,对《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规定的最小净高进行了以下修订。
1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中规定了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最小净高标准,其标准高于规定的设计车辆,主要是考虑其架空线及轨道的设置要求。从目前的调查情况来看,由于技术的提高,其最小净高可减少。本次编制中考虑到最小净高是针对设计车辆制定的,因此,取消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中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最小净高标准。设计中若考虑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通行,应根据选定的车辆类型确定其最小净高。
2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中通行机动车的道路只规定了4.5m的最小净高,在实际的运用中,已满足不了所有的需求。首先,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在交通管理上,实行了区域化管理,限定了大型车的行驶范围,若按最小净高设计,不仅浪费投资,而且不少工程受条件所限,竖向线形指标较低。其次,对现有道路的改扩建工程中,需保留既有桥梁结构的,受既有结构高度的限制,不能满足最小净高的要求。从规范拟定的设计车辆来看,车辆总高从1.6m~4m,相差2.4m,跨度较大。而总高在3m以下的车辆大约占50%,北京、上海等城市已达到90%以上。因此,在这些城市中,已出现了限高2.5m、3m、3.2m、3.5m等工程实例。因此,在编制中,最小净高增加了只满足小客车通行的3.5m标准。同时为了保证桥梁结构的安全,避免设计中随便采用低于标准的规定,将其列为强制性条文。
设计车辆最小净高标准根据设计车辆总高加上0.5m竖向安全行驶距离确定,不包括以后加铺、积雪等因素的影响。但小客车的最小净高标准除了考虑设计车辆的车高要求外,同时还考虑了驾驶员的视觉感受,以及结合城市消防和应急车辆特殊通行的要求,因此最小净高规定高于一般原则。
3.4.4 对通行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双层客车等其他特种车辆的道路,最小净高应满足车辆通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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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特种车辆是指外廓尺寸、重量等方面超过设计车辆限界的及特殊用途的车辆。从目前的调查分析,常见的几种特种车辆总高均大于设计车辆总高的最大值,如双层公交车辆的车高限制值为4.2m,消防车个别车高略超4m,但不超过4.2m。因此,如经常通行某种特殊超高车辆或专用道路时,在设计中净空高度应按实际通行车辆考虑。
3.4.5 道路设计中应做好与公路以及不同净高要求的道路间的衔接过渡,同时应设置必要的指示、诱导标志及防撞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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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我国城市道路规范与公路规范设计车辆总高均为4m,而在最小净空高度的规定上不一致,城市道路规范采用4.5m;公路规范中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采用5m,其他等级道路采用4.5m。因此,出现了许多起从公路驶入城市道路撞坏桥梁设施的交通事故,许多人认为是由于城市道路低于公路净高标准所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5月1日实施)中规定“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m,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m”,并通过实际调查分析,事故车辆均为超高装载。考虑到城市道路的建设特点,若增加0.5m的净高标准,不仅增加投资,而且会影响到技术指标的选取和工程的可实施性。因此,编制中,未对原规范最小净高进行修订,但是提出了城市道路与公路衔接段设计中应考虑的一些要求。
3.5 设计年限
3.5 设计年限
3.5.1 道路交通量达到饱和状态时的道路设计年限为:快速路、主干路应为20年;次干路应为15年;支路宜为10年~15年。
3.5.2 各种类型路面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5.2的规定。
注:砌块路面采用混凝土预制块时,设计年限为10年;采用石材时,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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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3.5.2 这两条规定基本与《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一致。
设计年限包括确定路面宽度而采用的计算交通量增长年限与为确定路面结构而采用的计算累计标准当量轴次的基准年限两种。
1 在确定道路横断面车行道宽度时,远期交通量的年限作为道路设计年限的指标。道路交通量达到饱和时的设计年限按道路等级分为三种:快速路、主干路为20年;次干路为15年;支路为10年~15年。道路等级高则设计年限长。在设计年限内,车行道的宽度应满足道路交通增长的要求,保证车辆能安全、舒适、通畅地行驶。
2 路面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是设计规定的一个时期,即路面结构在正常设计、正常施工、正常使用、正常维护下按预期目的使用,完成预定功能的使用年限。不同路面类型选用不同的设计使用年限,以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路面平整并具有足够强度。设计使用年限应与路面等级、面层类型及交通量相适应。
3.5.3 桥梁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5.3的规定。
注:对有特殊要求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可在上述规定基础上经技术经济论证后予以调整。
3.6 荷载标准
3.6 荷载标准
3.6.1 道路路面结构设计应以双轮组单轴载100kN为标准轴载。对有特殊荷载使用要求的道路,应根据具体车辆确定路面结构计算荷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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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该条规定基本与《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一致。
路面上行驶的车辆种类很多,轴载大小不同,对路面造成的损害相差很大。因而,对路面结构设计来说,不单是总的累计作用次数,更重要的是轴载的大小和各级轴载在整个车辆组成中所占的比例。为方便计算,必须选用一种轴载作为标准轴载,一般来说应选用道路轴载中所占比例较大,对路面的影响也较大的轴载作为标准轴载。目前我国城市道路和公路标准中均采用双轮组单轴载100kN为标准轴载,相当于国际的中等水平。
标准轴载计算参数为:双轮组单轴载100kN,以BZZ-100表示,轮胎压强为0.7MPa,单轴轮迹当量圆半径r为10.65cm,双轮中心间距为3r。
近几年发展起来的快速公共交通专用道,以及一些连接工业区、码头、港口或仓储区的城市道路上,其上运行的车辆以重载、超载车为主,其接地压强可达0.8MPa~1.1MPa,相应的接地面积也有一定的增加。设计时可根据实测汽车的轴重、轮胎压力、当量圆半径资料,经论证适当提高荷载参数。
3.6.2 桥涵的设计荷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的规定。
3.7 防灾标准
3.7 防灾标准
3.7.1 道路工程应按国家规定工程所在地区的抗震标准进行设防。
3.7.2 城市桥梁设计宜采用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对特别重要的桥梁可提高到三百年一遇。
对城市防洪标准较低的地区,当按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设计,导致桥面高程较高而引起困难时,可按相交河道或排洪沟渠的规划洪水频率设计,且应确保桥梁结构在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洪水频率下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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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考虑到城市桥梁安全对确保城市交通的重要性,本规范特别规定不论特大、大、中、小桥设计洪水频率一般均采用百年一遇,条文中的特别重要桥梁主要是指位于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上的特大桥。
城镇中有时会遇到建桥地区的总体防洪标准低于一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若仍按此高洪水频率设计,桥面高程可能高出原地面很多,会引起布置上的困难,诸如拆迁过多,接坡太长或太陡,工程造价增加许多,甚至还会遇上两岸道路受淹,交通停顿,而桥梁高耸,此时可按当地规划防洪标准来确定梁底设计标高及桥面高程。而从桥梁结构的安全考虑,结构设计中如墩、台基础埋置深度,孔径的大小(满足泄洪要求),洪水时结构稳定等,仍须按本规范规定的洪水频率进行计算。
3.7.3 道路应避开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面沉降、塌陷、地震断裂活动带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当不能避开时,必须提出工程和管理措施,保证道路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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