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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2020-04-13 建筑结构 0人已围观

简介《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标准的目录在分页第一页

4、外部环境

4.1 相邻关系

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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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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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住宅周边设置的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宅的安全,并应防止管线腐蚀、沉陷、振动及受重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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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公共服务设施

4.2.1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9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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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配套公建的项目与规模,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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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道路交通

4.3.1 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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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

    2 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3 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4 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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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无障碍通路应贯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2 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广场入口处应设缘石坡道,其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坡度应小于1:20,坡宽应大于1.2m。

    3 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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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居住用地内应配套设置居民自行车、汽车的停车场地或停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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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室外环境

4.4.1 新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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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公共绿地总指标不应少于1m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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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严禁使用自来水。无护栏水体的近岸2m范围内及园桥、汀步附近2m范围内,水深不应大于0.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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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受噪声影响的住宅周边应采取防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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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竖 向

4.5.1 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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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住宅用地的防护工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5m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面加设安全防护设施;

    2 土质护坡的坡比值不应大于0.5;

    3 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住宅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住宅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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