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外部环境
4.1 相邻关系
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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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第5.0.2条制定。
住宅间距不但直接影响居住用地的建筑密度、开发强度和住宅室内外环境质量,更与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及居民的阳光权益等密切相关,备受大众关注,是居住用地规划与建设中的关键性指标。根据国内外成熟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将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表4.1.1)作为确定住宅间距的基本指标。相关研究证实,采用此基本指标是可行的。根据我国所处地理位置与气候状况,以及居住区规划实践,除少数地区(如低于北纬25°的地区)由于气候原因,与日照要求相比更侧重于通风和视觉卫生,尚需作补充规定外,大多数地区只要满足本标准要求,其他如通风等要求基本能达到。
由于老年人的生理机能、生活规律及其健康需求决定了其活动范围的局限性和对环境的特殊要求,故规定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执行本条规定时不附带任何条件。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系指在旧区改建时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的标准时才能这样做,且仅适用于新建住宅本身。同时,为保障居民的切身利益,规定降低后的住宅日照标准不得低于大寒日日照1h。
4.1.2 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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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第8.0.5条制定。
为维护住宅建筑底层住户的私密性,保障过往行人和车辆的安全(不碰头、不被上部坠落物砸伤等),并利于工程管线的铺设,本条规定了住宅建筑至道路边缘应保持的最小距离。宽度大于9m的道路一般为城市道路,车流量较大,为此不允许住宅面向道路开设出入口。
4.1.3 住宅周边设置的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宅的安全,并应防止管线腐蚀、沉陷、振动及受重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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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第10.0.2条制定。
管线综合规划是住宅建设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管线综合的目的就是在符合各种管线技术规范的前提下,解决诸管线之间或与建筑物、道路和绿地之间的矛盾,统筹安排好各自的空间,使之各得其所,并为各管线的设计、施工及管理提供良好条件。如果管线受腐蚀、沉陷、振动或受重压,不但使管线本身受到破坏,也将对住宅建筑的安全(如地基基础)和居住生活质量(如供水、供电)造成极不利的影响。为此,应处理好工程管线与建筑物之间、管线与管线之间的合理关系。
4.2 公共服务设施
4.2.1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9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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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第6.0.1条制定。
居住用地配套公建是构成和提高住宅外部环境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条将原条文中的“文化体育设施”分列为“文化设施”和“体育设施”,目的是体现“开展大众体育,增强人民体质”的政策要求,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相关体育设施的迫切需求。
4.2.2 配套公建的项目与规模,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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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第6.0.2条制定。
对居住用地配套公建设置规模提出了“必须与人口规模相对应”的要求;考虑到入住者的生活需求,提出了配套公建“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的要求。同时,考虑到配套公建项目类别多样,主管和建设单位各异,要求同时投入使用有一定难度,为此,提出“应与住宅同期交付”的要求。配套公建项目与设置方式应结合周边相关的城市设施统筹考虑。
4.3 道路交通
4.3.1 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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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第8.0.1条中规定,小区道路应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即要求做到适于机动车通行,但通行范围不够明确。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老年人口增多,购物方式改变及居住密度增大,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诸如机动车能进入小区,但无法到达住宅单元的事例,对急救、消防及运输等造成不便,降低了居住的方便性、安全性,也损害了居住者的权益。为此,提出“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的要求。执行本条规定时,为保障居民出入安全,应在住宅单元门前设置相应的缓冲地段,以利于各类车辆的临时停放且不影响居民出入。
4.3.2 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
2 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3 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4 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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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第8章的相关规定制定。
为保证各类车辆的顺利通行,规定了双车道和宅前路路面宽度,对尽端式道路、内外道路衔接和抗震设防地区道路设置提出了相应要求。因居住用地内道路往往也是工程管线埋设的通道,为此,道路设置还应满足管线埋设的要求。当宅前路有兼顾大货车、消防车通行的要求时,路面两边还应设置相应宽度的路肩。
4.3.3 无障碍通路应贯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2 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广场入口处应设缘石坡道,其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坡度应小于1:20,坡宽应大于1.2m。
3 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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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本条根据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的相关规定制定。
无障碍通路对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和体弱者的安全通行极其重要,是住宅功能的外部延伸,故住宅外部无障碍通路应贯通。无障碍坡道、人行道及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应满足相应要求。
4.3.4 居住用地内应配套设置居民自行车、汽车的停车场地或停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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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第8.0.6条制定,增加了自行车停车场地或停车库的要求。
自行车是常用的交通工具,具有轻便、灵活和经济的特点,且数量庞大。为此,本条提出居住用地应配置居民自行车停车场地或停车库的要求。执行本条时,尚应根据各城镇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消费水平和居住用地的档次,合理确定机动车停车泊位、自行车停车位及其停车方式。
4.4 室外环境
4.4.1 新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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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第7.0.1条制定。
绿地率既是保证居住用地生态环境的主要指标,也是控制建筑密度的基本要求之一。为此,本条对新区的绿地率提出了要求。
4.4.2 公共绿地总指标不应少于1m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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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第7.0.5条制定。
居住用地中的公共绿地总指标,以人均面积表示。本条规定的公共绿地总指标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中的小区级要求基本对应。
4.4.3 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严禁使用自来水。无护栏水体的近岸2m范围内及园桥、汀步附近2m范围内,水深不应大于0.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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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我国水资源总体贫乏,且分布不均衡,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列世界第88位。目前,全国年缺水量约400亿立方米,用水形势相当严峻。为贯彻节水政策,杜绝不切实际地大量使用自来水作为人工景观水体补充水的不良行为,本条提出了“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严禁使用自来水”的规定。常见的人工景观水体有人造水景的湖、小溪、瀑布及喷泉等,但属体育活动设施的游泳池不在此列。
为保障游人特别是儿童的安全,本条对无护栏的水体提出了相关要求。
4.4.4 受噪声影响的住宅周边应采取防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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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噪声严重影响居民生活和环境质量,是目前备受各方关注的问题之一。对受噪声影响的住宅,应采取防噪措施,包括加强住宅窗户和围护结构的隔声性能,在住宅外部集中设置防噪装置等。
4.5 竖 向
4.5.1 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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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第9.0.4条制定。
居住用地的排水系统如果规划不当,会造成地面积水,既污染环境,又使居民出行困难,还有可能造成地下室渗漏,并危及建筑地基基础的安全。为保证排水畅通,本条对地面排水坡度做出了规定。地面水的排水尚应符合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的相关规定。
4.5.2 住宅用地的防护工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5m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面加设安全防护设施;
2 土质护坡的坡比值不应大于0.5;
3 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住宅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住宅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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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本条根据行业标准《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99第5.0.3条、第9.0.3条制定。
本条提出了住宅用地的防护工程的相应控制指标,以确保建设基地内建筑物、构筑物、人、车以及防护工程自身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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