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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2013

2020-11-26 水暖机电 2人已围观

简介《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2013,标准的目录在分页第一页

燃具及相关设备的安装

4.1 一般规定

4.1.1 燃具不应设置在卧室内。燃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有给排气条件的厨房或非居住房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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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燃具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使用人工煤气、天然气的燃具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当燃具设置在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燃气/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等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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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燃具的供水压力和供电技术参数应符合燃具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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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燃具及相关设备应分别具备下列技术文件:

    1 供安装人员使用的安装说明书。

    2 供用户使用的使用说明书。

    3 燃具及说明书应有防止误使用、误操作的安全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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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燃具安装说明书至少应具备下列技术参数:

    1 燃气种类和额定压力;

    2 额定热负荷或额定热输出;

    3 生活热水产水能力和系统适用水压(灶具和单采暖系统除外);

    4 采暖热水炉采暖系统的最高工作压力和循环流量;

    5 采暖热水炉的循环水泵流量阻力工作曲线(水流阻力曲线);

    6 启动水压(灶具和容积式热水器除外);

    7 采暖热水炉膨胀水箱容量;

    8 燃具使用电源的电压、频率、功率和燃具的防触电保护等级;

    9 燃气接管管径及连接方式、冷热水进出水管径、采暖供水和回水管径、排气管或给排气管尺寸及最大连接长度;

    10 重量和外形尺寸等。

4.2 灶具

4.2.1 设置灶具的房间除应符合本规程第4.1.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灶具的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起居室等隔开。

    2 设置灶具的房间净高不应低于2.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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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灶具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灶具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0cm。

    2 灶具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门、窗、家具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20cm,与高位安装的燃气表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cm。

    3 灶具的灶面边缘和烤箱侧壁距金属燃气管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cm,距不锈钢波纹软管(含其他覆塑的金属管)和铝塑复合管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0cm。

    4 采取有效的措施后可适当减小净距。

    5 灶具与其他部位的间距可按本规程第4.8节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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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放置灶具的灶台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应设防火隔热板。与燃具相邻的墙面应采用不燃材料,当为可燃或难燃材料时,应设防火隔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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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燃气灶台的结构尺寸应便于操作,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台式燃气灶的灶台高度宜为70cm,嵌入式燃气灶的灶台高度宜为80cm。

    2 嵌入式燃气灶的灶台应符合说明书要求,灶面与台面应平稳贴合,其连接处应做好防水密封。

    3 嵌入式灶灶台下面的橱柜应开设通气孔,通气孔的总面积应根据灶具的热负荷确定,宜按每千瓦热负荷取10cm计算(10cm/kW),且不得小于8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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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当2台或2台以上的灶具并列安装时,灶与灶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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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灶具与燃气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灶具前的供气支管末端应设专用手动快速式切断阀,切断阀处的供气支管应采用管卡固定在墙上。切断阀及灶具连接用软管的位置应低于灶具灶面3cm以上。

    2 软管宜采用螺纹连接。

    3 当金属软管采用插入式连接时,应有可靠的防脱落措施。

    4 当橡胶软管采用插入式连接时,插入式橡胶软管的内径尺寸应与防脱接头的类型和尺寸匹配,并应有可靠的防脱落措施。

    5 当采用橡胶软管连接时,其长度不得超过2m,并不得有接头,不得穿墙。橡胶软管连接时不得使用三通。

    6 燃具连接用软管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宜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燃具的判废年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 17905的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燃具连接用软管应及时更换。

    7 灶具与燃气连接管安装后,应检验严密性,在工作压力下应无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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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热水器

4.3.1 设置热水器的房间除应符合本规程第4.1.1。条或第4.7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在室外或未封闭的阳台时,应选用室外型热水器; 室外型热水器的排气筒不得穿过室内。

    2 有外墙的卫生间,可安装密闭式热水器。

    3 安装热水器的房间净高不应低于2.2m。

    4 热水器应安装在方便操作、检修、观察火焰且不易被碰撞的地方。

    5 安装热水器的墙面或地面应能承受所安装热水器的荷重。

    6 设置容积式热水器的地面应做防水层,近处应设地漏;地漏及连接的排水管道应能承受90℃的热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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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热水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热水器与相邻灶具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cm。热水器与其他部位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程第4.8节的规定执行。

    2 热水器的上部不应有明敷的电线、电器设备及易燃物,下部不应设置灶具等燃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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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安装热水器的地面和墙面应为不燃材料,当地面和墙面为可燃或难燃材料时,应设防火隔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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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燃气管道和冷热水管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管道和冷热水管道的安装应按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2 燃气管道和冷热水管道的公称尺寸和公称压力应符合设计规定。

    3 热水器因超压和放空等原因设置的排水口应设导管引至排水处。

    4 管道连接应牢固。

    5 热水管宜采取保温措施。

    6 与热水器连接的燃气管道上应设手动快速式切断阀。

    7 热水器与燃气管道的连接宜采用金属管道。采用软管连接时应符合本规程第4.2.6条的规定。

    8 与热水器连接的给水管道上应设阀门,热水器进水口应设过滤网。容积式热水器的给水管道上阀门后应设止回阀,容积式热水器的上部给水管道的浸没管配有防虹吸孔时,阀门后宜设止回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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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采暖热水炉

4.4.1 设置采暖热水炉的房间应符合本规程第4.3.1条的规定。卫生间内不得设置采暖热水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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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采暖热水炉的安装位置应按本规程第4.3.2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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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设置采暖热水炉的地面和墙面应按本规程第4.3.3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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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燃气管道、冷热水管道和供回水管道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程第4.3.4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流量和阻力损失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采暖热水炉泄压口、溢水口等部位下方应有排水设施;排水过热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炉体排水连接管上不得设置阀门。

    3 供暖系统最低部位应设排水阀(地板采暖除外),密闭式采暖系统的最高部位和散热器上部应设排气阀;系统中至少应设置一个自动排气阀。

    4 供暖系统回水管上应安装过滤器(网)。

    5 炉体采暖供回水管道、给水和燃气管道上应设阀门。

    6 采暖水系统的注水压力不应小于0.1MPa。

    7 安装场所的地面最低点应设地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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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敞开式采暖系统的膨胀管上严禁设置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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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采暖热水炉宜设置室内温度控制器(温控器),控制器安装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装在室内温度稳定的区域。可安装在距离地面(1.2~1.5)m的空气流通良好的墙壁上,或将无线型控制器信号输出盒设置在室内温度稳定的区域内。

    2 不应安装在门窗附近和散热器、太阳光直射等辐射热较强的地方,以及儿童可能触及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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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电气

4.5.1 安装燃具的场所应具备与待装燃具铭牌标示参数相符合的电源,其电压、频率和功率应满足要求。

    电源插座结构应与待装燃具电源插头相匹配,连接插座电源线时必须注意电源线的极性。

    使用交流电的Ⅰ类器具,应可靠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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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电源线的截面积应满足燃具电气最大功率的需要,并应符合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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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燃具电源插座应独立专用,并应固定在不会产生触电危险的安全位置。电源插座与灶具的最小水平净距应为30cm,与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的最小水平净距应为15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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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卫生间内密闭式热水器应设置防水型电源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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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室内给排气设备

4.6.1 室内燃具自然换气装置应符合表4.6.1的规定。
   
   注:V——每单位燃气(1 kW·h)燃烧后产生的理论烟气量(m),取1m/(kW·h)(低热值);

Q——燃具热负荷(kW)(低热值);

n1、l1、h1——排气筒转弯次数;从排气筒入口中心到风帽高度1/2处的长度(m);排气筒室外垂直部分高度(m);

n2、l2、h2——烟道转弯次数;从防倒风罩开口部位下端到风帽高度1/2处的长度(m);烟道高度(m),h2适用于l2≤8m;

n3、l3、h3——排气筒转弯次数;从排烟罩下端到风帽高度1/2处的长度(m);从排烟罩下端到风帽高度1/2处的高度(m);

Ⅰ型排烟罩——能完全覆盖火源的排烟罩; Ⅱ型排烟罩——能覆盖火源周围部分的排烟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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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室内燃具机械换气装置应符合表4.6.2的规定。
   
   注:1 文字符号同表4.6.1注;

    2 排气筒、给气口等的有效面积可根据机械换气装置的能力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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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 排烟罩及其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Ⅰ型排烟罩的结构应完全覆盖火源,并做成利于捕集烟气的形状。Ⅰ型排烟罩的安装高度应小于1m。

    2 Ⅱ型排烟罩的结构应覆盖火源的周围部分。Ⅱ型排烟罩的安装高度应小于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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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 固定式百叶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百叶窗最小间隙应大于8mm,安装的防虫网应便于清扫。

    2 百叶窗的有效开口面积应按下式计算:

Ae=a·An      (4.6.4)

    式中:Ae——百叶窗的有效开口面积(cm);

          a——百叶窗的开口率,可按表4.6.4取值;

          An——百叶窗的实际面积(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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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 门、窗间隙可作为部分给气口面积,门、窗间隙的有效面积可按表4.6.5的规定取值。    

   注:窗不包括隔离窗、双层窗、镶嵌窗。门不包括周围带密封材料的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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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 室内装有排气扇等机械换气装置时,可不限制给气口的位置和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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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 室内直排式燃具排气扇的排气量宜符合本规程表4.6.2的规定。通过外墙水平排放时,排气扇的风压不应小于80Pa(静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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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 室内吸油烟机与住宅共用排气道连接时,排气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吸油烟机的风量应取(300~500)m/h;与吸油烟机配套燃具的额定热负荷要求的排气量应符合本规程表4.6.2的规定;燃具安装房间环境空气中的CO含量不应大于0.02%,CO2含量不应大于2.5%。

    2 吸油烟机的风压不应小于排气系统总阻力的1.2倍。排气系统的总阻力应采用排气道说明书的规定值。

    3 灶具的同时工作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取值。

    4 吸油烟机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吸油烟机》GB/T 17713的规定。

    5 排气道的材料及质量(强度及耐火极限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JG/T 194的规定;排气道应有足够的排气能力,排气道的结构应有良好的防倒烟和串烟的功能,排气道的结构和横截面尺寸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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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 燃具用排气管和给排气管的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燃烧器具用不锈钢排气管》CJ/T 198和《燃烧器具用不锈钢给排气管》CJ/T 199等标准的规定,其连接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排气管和给排气管的吸气/排烟口应直接与大气相通。

    2 强制排气的排气管和给排气管的同轴管水平穿过外墙排放时,应坡向外墙,坡度应大于0.3%,其外部管段的有效长度不应少于50mm;给排气管的分体管应安装在边长为500mm正方形的区域内。自然排气的排气管水平穿过外墙时,应有1%坡向燃具的坡度,并应有防倒烟装置。

    3 冷凝式燃具的排气管应坡向燃具,其同轴给排气管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室内部分应坡向燃具,室外部分应坡向室外。

     2)同轴管的内管(排气管)应坡向燃具,冷凝水流向燃具;同轴管的外管(给气管)应坡向外墙,应防止雨水进入。

    4 燃具与排气管和给排气管连接时应保证良好的气密性,搭接长度不应小于30mm。

    5 穿墙的排气管和给排气管与墙的间隙处应采用耐热保温材料填充,并用密封件做密封防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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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0 穿外墙的烟道终端排气出口距门窗洞口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4.6.10的规定。距地面的垂直净距不得小于0.3m。烟道终端排气出口应设置在烟气容易扩散的部位。

   注:下部机械进风口与上部燃具排气口水平净距大于或等于3m时,其垂直距离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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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1 安装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的室内应设置给气口和换气口,给气口和换气口的横截面积均应大于烟道的横截面积。给气口应设在房间下部,换气口应设在房间上部(烟道上部),给气口和换气口均应直通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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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2 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烟道安装时应根据建筑物的特点充分考虑静风压对排烟的影响。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烟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烟道应有效地排除烟气,其尺寸应大于燃具连接部位的尺寸。

    2 当烟道总长L<8m时,烟道的高度应满足下列计算值。


       式中:H——烟道高度(m);

          n——烟道上的弯头数目;

          L——从防倒风罩开口下端到烟道风帽高度1/2处的烟道总长度(m);

          l——已知烟道水平部分长度(m);

          Av——烟道的有效截面积(cm)

          Ф——燃具热负荷(W)。

    3 烟道水平部分的长度应小于5m,水平前端不得朝下倾斜,并应有坡向燃具的坡度。

    4 烟道的弯头宜为90°,弯头总数不应多于4个。

    5 烟道的高度宜小于10m。

    6 防倒风罩以上的烟道室内垂直部分不得小于30cm。

    7 烟道顶端应安装有效的防风、雨、雪的风帽。其出口位置应符合本规程第4.6.1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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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3 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烟囱风帽与屋顶和屋檐间的相互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烟囱伸出屋顶到风帽间的垂直高度应大于0.6m。

    2 当烟囱水平方向1m范围内有建筑物屋檐时,烟囱应高出该建筑物屋檐0.6m以上。

    3 当邻近有建筑物时,烟囱风帽应高出沿高层建筑物45°的阴影线(阴斜线内为正压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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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4 独立烟道的结构和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低层住宅(1层~3层)和多层建筑(4层~6层)宜设独立烟道。

    2 独立烟道应有防止倒烟的措施。

    3 烟道的抽力(余压)应符合本规程第4.6.17条的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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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5 主、支并列型共用烟道(图C.0.1)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支烟道的高度宜为层高,并应大于2.0m,其净截面积不应小于燃具排烟口截面积,并不得小于0.015㎡;主烟道出口距支烟道入口不应小于6m,主烟道的净截面积应在满足烟道抽力的前提下通过计算确定。

    2 支烟道出口与主烟道交汇处应设烟气导向装置;当同层有2台燃具时,应分别设置支烟道和烟气导向装置,其出口高差应大于0.25m。

    3 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可使用主、支并列型共用烟道,半密闭强制排气式燃具不得使用主、支并列型共用烟道;共用烟道的结构和横截面积应符合本规程附录C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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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6 在燃具停用时,主、支并列型共用烟道的支烟道口处静压值应小于零(负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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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7 燃具用烟囱的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热负荷小于30kW时,烟囱抽力应大于排烟系统总阻力3Pa;

    2 当热负荷大于等于30kW时,烟囱抽力应大于排烟系统总阻力10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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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8 烟囱抽力和出口横截面积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Py——烟道、烟囱或连接管垂直管段的抽力(Pa);

          H——产生抽力管段的高度(m);

          tk——外部空气的温度(℃);

          ty——管道中烟气的平均温度(℃);

          P——大气压力(Pa);

          Ay——烟囱出口横截面积(㎡);

          Vy——烟囱出口烟气流量(m /h),烟气流量可依据本规程表4.6.1和表4.6.2中的最小排气量确定;

          υy——烟囱出口烟气流速(m/s),当自然排烟时取(3~5)m/s,机械排烟时取(6~8)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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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9 燃具不应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用一个烟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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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0 密闭式燃具可使用倒T形、U形、分离型等共用给排气烟道。共用给排气烟道的结构尺寸应符合本规程附录D的规定,结构和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倒T形烟道(图D.0.1-1)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贯穿建筑物的垂直烟道,烟道应在屋顶上方排烟。

     2)设置贯穿建筑物的水平给气道或设置中和压力区的单独空气进口。建筑物下面中和压力区的烟道基座应有防止碎石落入下面区域的可拆卸格栅,烟道基座和格栅应标识烟道用途。

     3)烟道横截面积可按本规程表D.0.2-1和表D.0.2-2的规定执行。

    2 U形烟道(图D.0.1-2)应符合下列要求:

     1)U形烟道两侧的通道,应建成贯穿建筑物的垂直烟道,烟道应在屋顶上方排烟。

     2)燃烧用空气应由建筑物顶部通过靠近烟道并在底部与其连通的垂直烟道提供。

     3)U形烟道横截面积应是倒T形烟道横截面积的1.25倍。

     4)当烟道横截面为矩形时,长度不得大于宽度的1倍。

    3 分离型烟道(图D.0.1-3和图D.0.1-4)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贯穿建筑物的分离式烟道应在屋顶上方排烟并吸入燃烧用空气。同轴型烟道的结构见本规程图D.0.1-3,并列型烟道的结构见本规程图D.0.1-4。

     2)安装冷凝式燃具的烟道下端应设置冷凝液排除装置,见本规程图D.0.1-3中A1和A2。

     3)给排气下端不连通的烟道(正压烟道,见本规程图D.0.1-3中A2)不应安装自然给排气式燃具,安装强制给排气式燃具的烟道上应安装止回排气阀。

     4)强制给排气式燃具不应与其他任何器具背对背安装。

     5)同轴型烟道给排气管的横截面积可按本规程表D.0.2-3和表D.0.2-4的规定执行。

    4 屋顶烟道端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烟道出口应高出屋顶25cm。

     2)烟道出口距外墙或女儿墙等构筑物不应小于1.5m,当小于1.5m时,其出口应高出外墙或女儿墙。烟道出口应避开正压区。

    5 建筑物顶层燃具空气进口处烟道(U形和倒T形烟道)中CO2最大浓度应为1.5%(按天然气计算,分离型烟道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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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1 密闭式燃具与共用给排气烟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具应按说明书规定安装,密闭式燃具的给排气口不得反向与烟道连接(给排气口不得接反)。

    2 燃具与烟道连接后,空气进口和烟道插口与烟道壁之间的间隙应密封。

    3 共用给排气烟道不应与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密闭式燃具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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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2 冷凝式燃具的烟道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烟道系统的类型应为强制排气式或强制给排气式。

    2 烟道风帽距墙壁和门、窗洞口的距离应能防止烟气中的水蒸气对周围环境的危害。

    3 烟道系统的材料应能适应弱酸性的冷凝液。

    4 烟道系统应有收集和处理冷凝液的措施;未经稀释或处理的冷凝液不得直接排入建筑物的下水道(耐腐蚀的非金属系统下水道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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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3 高海拔地区安装的排气系统的最大排气能力,应按在海平面使用时的额定热负荷确定,高海拔地区安装的排气系统的最小排气能力,应按实际热负荷(海拔的减小额定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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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平衡式隔室

4.7.1 当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安装部位临近较高建筑或用气建筑较高造成烟道过长无法安装时,或用户需要的燃具热负荷大于35kW时,可设置平衡式隔室,并将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安装在平衡式隔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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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 平衡式隔室(图4.7.2)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相邻端口;2-屋顶端口;3-防风雨罩;4-防鸟丝网;5-保温烟道;6-自闭门;7-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

    1 烟道和通风道的布置应保证燃烧产物的有效排除。

    2 燃烧用空气的供给管道应由烟囱风帽相邻点向下引入,空气进气管的位置应设在烟道出口下方不大于150mm处。空气进气管的横截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相邻端口低位供给空气时,空气进气管的横截面积可取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排气管面积的1.5倍。助燃空气管出口距燃具底面的高度h宜取300mm。

     2)屋顶端口高位供给空气时,空气进气管的横截面积可取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排气管面积的2.5倍,防鸟丝网处进风口的有效横截面积应与空气进气管横截面积相等。防风雨罩距屋顶的高度H宜取600mm。

     3)除供给空气的端口外,平衡式隔室不得有其他通风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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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 平衡式隔室的自闭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平衡式隔室应有一个紧嵌在框架内并装有密封条的自闭式齐平门。隔室门不得通向有浴盆或淋浴器的房间;

    2 密封门上或检修盖上应贴有标明门应保持密封的标志;

    3 隔室门应装有起电隔离作用的联动开关,当隔室门打开时,燃具应自动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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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 平衡式隔室设备保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在平衡式隔室内的烟道管和任何暴露的热水管或空气管均应保温;

    2 烟道可采用符合保温要求的双壁烟道管或预制保温金属烟囱;

    3 热水管的保温材料厚度不应小于20mm,且导热系数不应大于0.045W/(m·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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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 平衡式隔室给排气口距门窗洞口的距离应符合本规程第4.6.10条规定,距可燃材料、难燃材料的距离应符合本规程第4.8.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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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安全防火

4.8.1 常用燃具与可燃材料、难燃材料装修的建筑物部位的最小距离宜符合表4.8.1的规定。

   注:间隔距离栏中,括弧内数值为带金属防热板时的燃具与建筑物间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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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 家用燃气灶具与上方吸油烟机除油装置及其他部位的距离宜按表4.8.2的规定执行,家用燃气灶具与侧吸式吸    油烟机除油装置的距离可按本规程第4.8.1条的规定执行。

注:①带油过热保护,并经防火性能认证的灶具;

    ②风量小于15m/min(900m/h);

    ③限每户独立使用,且通过外墙直接排到室外的排油烟管;

    ④吸油烟机设置在吊柜下部的预留空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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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 排气筒、排气管、给排气管与可燃材料、难燃材料装修的建筑物的安装距离应符合表4.8.3的规定。
   

   注:D为排气筒直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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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 建筑外墙燃具水平烟道风帽排气出口与可燃材料、难燃材料装修的建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8.4的规定。
   

   注:括弧内为有防热板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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