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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标准》GB50365-2019

2022-12-10 水暖机电 2人已围观

简介《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标准》GB50365-2019标准解读,标准目录在分页第一页

4安全卫生与环境

4.1 一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对安全卫生存在风险隐患的区域,或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区域,应建立责任区域管理制度。

4.1.2 宜定期检测并记录室内空气环境参数,室内环境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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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安全要求

4.2 安全要求

4.2.1 当制冷机组采用对人体有害的制冷剂时,应定期检查、检测和维护制冷剂泄漏报警装置及应急通风系统,泄漏报警装置及应急通风系统的各项功能应正常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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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应减少制冷设备使用和维修时制冷剂的排放量或泄漏量,并宜采取措施对制冷剂进行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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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安全防护装置的工作状态应定期检查,并应对各种化学危险物品和油料等存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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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空调通风系统的电气控制及操作系统应安全可靠,电源应符合设备要求,接线应牢固。接地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不得有过载运转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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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空调通风系统冷热源的燃油、燃气管道系统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查、维护、试验。防静电接地装置功能应正常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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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水冷冷水机组的冷冻水和冷却水管道上的水流开关应定期检查,并应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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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制冷机组、水泵和风机等设备的基础应稳固,隔振装置应可靠,传动装置应运转正常,轴承和轴封的冷却、润滑和密封应良好,不得有过热、异常声音或振动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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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在有冰冻可能的地区,新风机组或新风加热盘管、冷却塔的防冻设施应在进入冬季之前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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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应定期检查、记录冷水机组冷凝器和蒸发器的进出口压差,其数值不应超过机组额定阻力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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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 空调通风系统的防火阀及其感温、感烟控制元件应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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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 空调通风系统的设备机房内不得放置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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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 溴化锂吸收式制冷机组应定期检查,下列保护装置应能正常工作:

1 冷水及冷剂水的低温保护装置;

2 溴化锂溶液的防结晶保护装置;

3 发生器出口浓溶液的高温保护装置;

4 冷剂水的液位保护装置;

5 冷却水断水或流量过低保护装置;

6 停机时防结晶保护装置;

7 冷却水温度过低保护装置;

8 屏蔽泵过载及防汽蚀保护装置;

9 蒸发器中冷剂水温度过高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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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3 压缩式制冷机组应定期检查,下列保护装置应能正常工作:

1 压缩机的安全保护装置;

2 排气压力的高压保护和吸气压力的低压保护装置;

3 润滑系统的油压差保护装置;

4 电动机过载及缺相保护装置;

5 离心式压缩机轴承的高温保护装置;

6 卧式壳管式蒸发器冷水的防冻保护装置;

7 冷凝器冷却水的断水保护装置;

8 蒸发式冷凝器通风机的事故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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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4 制冷机组的运行工况应符合技术要求,不应有超温、超压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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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5 压缩式制冷机组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压计等装置,及高低压保护、低温防冻保护、电机过流保护、排气温度保护、油压差保护等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并应定期校验。压缩式制冷设备的冷冻油油标应清晰醒目,油位应正常,油质应符合设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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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6 空调通风系统的压力容器应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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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7 氨制冷机房应配备消防和安全器材,其质量和数量应满足应急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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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8 各种安全和自控装置应能正常工作,如有异常应及时进行记录并报告。当特殊情况下停用安全或自控装置时,应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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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9 冷却塔附近应设置紧急停机开关,并应定期检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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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0 电加热器的过热保护装置应定期检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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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1 当房间排风含有毒有害物质时,应定期检查排风净化处理的有效性,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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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卫生要求

4.3 卫生要求

4.3.1 空调通风系统在运行期间,应合理控制新风量,空调房间内二氧化碳浓度应小于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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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空调通风系统新风口的周边环境应清洁,并应远离化学性或生物性污染源、建筑物排风口和开放式冷却塔。不得从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吊顶内吸入新风,新风口处的保护网及防雨措施应定期检查、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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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新风量宜按设计要求均衡地送到各个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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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空调冷却水和冷凝水的水质应进行定期检测和分析。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时,应采取相应措施改善空调水系统的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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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空调通风系统初次运行和停止运行较长时间后再次运行器、加湿器、冷凝水盘等部位进行全面检查,并应根据检查结果进行清洗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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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空气过滤器、表面式冷却器、加热器应定期检查、清洗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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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空调通风系统设备冷凝水管道的水封应定期检查,冷凝水应能顺利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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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空调房间内的送风口、回风口和排风口表面不得有积尘与霉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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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 空气处理设备的凝结水集水部位、加湿器设置部位应定期检查,不应存在积水、漏水、腐蚀和有害菌群滋生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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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0 空调通风系统的设备机房内应干燥清洁,不得放置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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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1 冷却塔应保持清洁,应定期检测和清洗,且应进行过滤、缓蚀、阻垢、杀菌和灭藻等水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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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2 空调通风系统中的风管和空气处理设备应定期检查、清洗和检验,应去除积尘、污物、铁锈和菌斑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检查周期每2年不应少于1次,空气处理设备检查周期每年不应少于1次。

2 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清洗:

1)通风系统不满足卫生要求或存在其他污染;

2)系统性能下降;

3)对室内空气质量有特殊要求。

3 清洗效果应进行现场检验,并应达到下列要求:

1)当采用目测法检验时,内表面不应有明显碎片和非黏合物质;

2)当采用称质量法检验时,应通过专用器材进行擦拭取样和测量,残留尘粒量应少于1.0g/m2;

3)当采用阻力测试法检验时,应通过压差计测试空气过滤器、表面式冷却器、加热器等被清洗部件的前后静压差,阻力损失应在常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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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3 当空调通风系统中存在病原微生物污染时,宜采取有效措施对空气处理设备、风管及其服务的功能房间进行消毒,并应采用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消毒药剂和器械。消毒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护人员财产不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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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4 当房间存在异味时,应检查通风效果的有效性,并应避免排风通过空调通风系统进入其他空调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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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5 综合医院门诊区和病区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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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环境要求

4.4 环境要求

4.4.1 空调房间的室内温度、相对湿度、风速等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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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空调房间的室内游离甲醛、苯、氨、氡及其他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浓度应定期检测;当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要求时,空调通风系统应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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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空调房间的室内可吸入颗粒物(PM10)、微生物污染物浓度应定期检测,当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要求时,空调通风系统应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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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空调房间的室内细颗粒物(PM2.5)浓度应定期检测,且浓度不宜大于75μg/m3;当不满足要求时,空调通风系统应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室内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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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空调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相关规定;当噪声超标时,应排查噪声来源,并应采取相应的消声降噪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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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有特殊静压差、气流流向、空气洁净度、换气次数等方面要求的空调房间的室内环境参数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定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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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 空调通风系统在运行期间,应合理控制送风温度、相对湿度,空调房间内的建筑围护结构内部和表面应无结露、发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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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 当对空调房间内送风口、回风口和排风口的位置、数量及尺寸规格等进行改动时,气流组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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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 当室外空气污染物浓度较高时,宜开启相应的净化技术措施进行处理,或临时关闭新风系统及排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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