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安全卫生与环境
4.1 一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对安全卫生存在风险隐患的区域,或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区域,应建立责任区域管理制度。
4.1.2 宜定期检测并记录室内空气环境参数,室内环境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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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本条为室内空气质量的检测要求。
定期检测并记录室内空气环境参数能够及时了解室内的空气状况,并根据检测结果及时调整空调通风系统的控制策略,在室内空气质量较差时,及时引入室外新鲜空气,排出室内混浊气体,保证室内空气质量,满足人体的健康要求。
4.2 安全要求
4.2 安全要求
4.2.1 当制冷机组采用对人体有害的制冷剂时,应定期检查、检测和维护制冷剂泄漏报警装置及应急通风系统,泄漏报警装置及应急通风系统的各项功能应正常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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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本条为使用有害制冷剂的安全要求,是强制性条文。
制冷剂如R-123等,目前已经被确认对人体有危害,在部分国家和地区已经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因此这里将设置防范报警装置作为强制性规定。应急通风系统作为制冷剂泄漏事故重要的处置措施,应做好定期检查以确保系统的有效性。
4.2.2 应减少制冷设备使用和维修时制冷剂的排放量或泄漏量,并宜采取措施对制冷剂进行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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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本条为减少制冷剂泄漏的要求。
泄漏制冷剂将直接进入大气成为温室气体,影响全球变暖。国内的维修企业众多,维修操作和制冷剂减排意识的水平差异很大,由于认识不足和长期的不规范操作,维修过程中制冷剂的随意排放,一直是维修行业中的痼疾,因此应减少制冷设备在使用和维修时制冷剂的排放量或泄漏量,并采取有效的回收利用措施,加强制冷剂的回收利用。
4.2.3 安全防护装置的工作状态应定期检查,并应对各种化学危险物品和油料等存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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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本条为安全防护装置及化学品存放的检查要求。
4.2.4 空调通风系统的电气控制及操作系统应安全可靠,电源应符合设备要求,接线应牢固。接地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不得有过载运转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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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本条为电气控制及操作系统可靠性要求。
4.2.5 空调通风系统冷热源的燃油、燃气管道系统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查、维护、试验。防静电接地装置功能应正常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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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本条为燃油管道系统的防静电要求,是强制性条文。
燃油管道系统的静电火花,可能会造成很大的危害,必须杜绝。将原规范条文“必须安全可靠”修改为“应定期检查、维护、试验”,更具体、更有操作性。
4.2.6 水冷冷水机组的冷冻水和冷却水管道上的水流开关应定期检查,并应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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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本条为水管道开关的定期检查要求。
4.2.7 制冷机组、水泵和风机等设备的基础应稳固,隔振装置应可靠,传动装置应运转正常,轴承和轴封的冷却、润滑和密封应良好,不得有过热、异常声音或振动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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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本条为机组的基础和隔振要求。
4.2.8 在有冰冻可能的地区,新风机组或新风加热盘管、冷却塔的防冻设施应在进入冬季之前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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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本条为新风机组和冷却塔的防冻要求。
4.2.9 应定期检查、记录冷水机组冷凝器和蒸发器的进出口压差,其数值不应超过机组额定阻力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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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本条为冷水机组进出口压差的检查要求。
当冷水机组冷凝器和蒸发器的进出口压差超过机组额定阻力值时,将会严重影响冷水机组的换热效果,降低机组效率,严重的需要做通泡除垢处理。本次修订用“其数值不超过机组额定阻力值”替换原条文“并应及时清除冷凝器内的水垢及杂物”。
4.2.10 空调通风系统的防火阀及其感温、感烟控制元件应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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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 本条为系统防火阀和感烟控制元件的检查要求。
这项工作需要按照有关部门(如消防部门)的统一部署进行检查。
4.2.11 空调通风系统的设备机房内不得放置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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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 本条为机房的防火要求。
4.2.12 溴化锂吸收式制冷机组应定期检查,下列保护装置应能正常工作:
1 冷水及冷剂水的低温保护装置;
2 溴化锂溶液的防结晶保护装置;
3 发生器出口浓溶液的高温保护装置;
4 冷剂水的液位保护装置;
5 冷却水断水或流量过低保护装置;
6 停机时防结晶保护装置;
7 冷却水温度过低保护装置;
8 屏蔽泵过载及防汽蚀保护装置;
9 蒸发器中冷剂水温度过高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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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 本条为溴化锂机组的定期检查要求。
4.2.13 压缩式制冷机组应定期检查,下列保护装置应能正常工作:
1 压缩机的安全保护装置;
2 排气压力的高压保护和吸气压力的低压保护装置;
3 润滑系统的油压差保护装置;
4 电动机过载及缺相保护装置;
5 离心式压缩机轴承的高温保护装置;
6 卧式壳管式蒸发器冷水的防冻保护装置;
7 冷凝器冷却水的断水保护装置;
8 蒸发式冷凝器通风机的事故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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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3 本条为压缩式制冷机组的定期检查要求。
4.2.14 制冷机组的运行工况应符合技术要求,不应有超温、超压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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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4 本条为制冷机组运行工况的要求。
4.2.15 压缩式制冷机组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压计等装置,及高低压保护、低温防冻保护、电机过流保护、排气温度保护、油压差保护等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并应定期校验。压缩式制冷设备的冷冻油油标应清晰醒目,油位应正常,油质应符合设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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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5 本条为压缩式制冷机组安全保护装置的检查要求。
4.2.16 空调通风系统的压力容器应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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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6 本条为空调通风系统压力容器的检查要求。
4.2.17 氨制冷机房应配备消防和安全器材,其质量和数量应满足应急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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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7 本条为氨制冷机房的安全要求。
4.2.18 各种安全和自控装置应能正常工作,如有异常应及时进行记录并报告。当特殊情况下停用安全或自控装置时,应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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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8 本条为安全装置和自控装置的作用要求。
4.2.19 冷却塔附近应设置紧急停机开关,并应定期检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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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9 本条为冷却塔紧急停机开关的有效性要求。
本条是为了在检修冷却塔时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
4.2.20 电加热器的过热保护装置应定期检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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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0 本条为电加热器过热保护装置的检查维护要求。
电加热器目前应用越来越普遍,其安全问题应当引起重视。当发热元件超温时,发热元件的过热保护装置应能立即切断加热电源,避免加热物料超温引起结焦、变质、碳化,严重时将导致发热元件烧坏。
4.2.21 当房间排风含有毒有害物质时,应定期检查排风净化处理的有效性,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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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1 本条为室内排风无害化处理要求。
当房间排风含有毒有害物质时,对排风进行无害化处理,主要是为了避免出现有害物质污染周围环境,对人员产生不利影响。为了避免已经被排放的废气再次随空调新风进入室内造成环境污染,应采取合理措施,如高空排放(排风口应高于屋面至少3m),另外排风口在水平方向距新风口、可开启的门窗等距离不应小于3m,并应在垂直方向上高于新风口。现在一些办公建筑和实验室混搭,实验室内使用酸碱气体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时,为保护室内人员和周围环境,排风应直接排向室外,并进行高空排放。排风应符合卫生排放标准。确保排风净化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监测气体成分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4.3 卫生要求
4.3 卫生要求
4.3.1 空调通风系统在运行期间,应合理控制新风量,空调房间内二氧化碳浓度应小于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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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本条为新风量卫生要求。
按照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第3.0.6条设计最小新风量的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m3/(h·人)]
2 设置新风系统的居住建筑和医院建筑,所需最小新风量宜按换气次数法确定。居住建筑换气次数宜符合表2的规定,医院建筑换气次数宜符合表3的规定。
表2 居住建筑设计最小换气次数
表3 医院建筑设计最小换气次数
3 高密度人群建筑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按人员密度确定,且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高密人群建筑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m3/(h·人)]
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新风量的大小与能耗和运行费用密切相关,如果一直按照设计的较大新风量供应新风,将消耗较多的新风处理用冷、热量,应合理减少新风量。例如,对影院、体育馆、大型会议室等人员密度变化较大、停留时间不久(小于3h)的场合,参照美国采暖制冷空调工程师学会标准ASHRAE,新风量可以适当减少,宜采用新风需求控制的方法,根据室内二氧化碳浓度检测值增加和减少新风量,使二氧化碳浓度满足卫生要求。
二氧化碳可以作为室内空气品质的一个重要指标值。根据二氧化碳浓度控制新风供应量不但能够满足人员卫生和节能的双重要求,也更具备可操作性。
4.3.2 空调通风系统新风口的周边环境应清洁,并应远离化学性或生物性污染源、建筑物排风口和开放式冷却塔。不得从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吊顶内吸入新风,新风口处的保护网及防雨措施应定期检查、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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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本条为新风口卫生要求。
一般情况下,设计中已经考虑到了新风吸入处的环境清洁,但是实际情况中,如装修变更等原因致使室内外环境发生了调整和变化,会破坏清洁环境,因此,本条强调保持环境清洁,保证新风不被污染。
4.3.3 新风量宜按设计要求均衡地送到各个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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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本条的目的是强调风平衡的实现和保持。
设计新风量,需要在风平衡的调试过程中实现。在之后的运行中,特别是系统改造或调整之后,风量分配的平衡可能被打破,此时需要重新调试风平衡。
4.3.4 空调冷却水和冷凝水的水质应进行定期检测和分析。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时,应采取相应措施改善空调水系统的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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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本条为空调水质卫生要求。
机械压缩式水冷冷水机组的冷却水和补充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的要求。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和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热水机组的冷却水和补充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GB/T 18362及《蒸汽和蒸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GB/T 18431的要求。空调通风系统的冷却水、冷凝水、加湿装置水槽等应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应满足采样量200mL军团菌不得检出的要求。
4.3.5 空调通风系统初次运行和停止运行较长时间后再次运行器、加湿器、冷凝水盘等部位进行全面检查,并应根据检查结果进行清洗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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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本条为空气处理设备部件卫生要求。
空调通风系统初次运行前和停止运行较长时间(如三个月以上)后再次运行之前,需对空气处理设备内部各部件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进行清洗或更换,一方面可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另一方面可以避免积聚在设备内部的灰尘、微生物等污染物随送风气流进入室内使室内空气质量恶化。
4.3.6 空气过滤器、表面式冷却器、加热器应定期检查、清洗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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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本条为空气过滤器、加热器卫生要求。
空气过滤器使用一段时间后,过滤器表面会截留积聚一些灰尘和颗粒物,在潮湿空气长期作用下会紧密附着在过滤器表面,不宜脱落和剥离。一方面,空气过滤器阻力会随着灰尘的积聚逐渐增大;另一方面,随着气流压力的作用,空气过滤器上的部分微粒会渗透穿过过滤器表面,进入风道形成二次污染。因此应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若无特殊要求,一般情况下当空气过滤器终阻力达到初阻力的2倍时,应进行清洗或更换)进行清洗或更换。
表面式冷却器、加热器翅片容易积聚灰尘、堆积污垢,堵塞翅片,致使换热效率下降;且该部件经常处于潮湿状态,容易滋生微生物造成二次污染。因此应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进行清洗或更换。
4.3.7 空调通风系统设备冷凝水管道的水封应定期检查,冷凝水应能顺利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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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本条为冷凝水管道水封要求。
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冷凝水管道漏风或负压段冷凝水排不出去,防止污染物通过冷凝水管进行传播。
4.3.8 空调房间内的送风口、回风口和排风口表面不得有积尘与霉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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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本条为室内风口卫生要求。
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积聚的灰尘会随着送风气流送入室内,粘附在送风口上,另外室内空气中的尘埃会随气流运动吸附在回、排风口上,应经常擦洗,避免因长期积尘造成霉斑滋生、风口褪色等问题。
4.3.9 空气处理设备的凝结水集水部位、加湿器设置部位应定期检查,不应存在积水、漏水、腐蚀和有害菌群滋生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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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
本条为凝结水集水部位的卫生要求。
空气处理设备的冷凝水盘常常由于排水坡度不够或排水管堵塞而积满了凝结水,在这种高湿环境下会使因过滤效果不佳而进入空气处理设备内的灰尘和微生物粘附到集水盘中,当空调通风系统停止运行时,随着机组温度的逐渐回升为微生物迅速地大量繁殖创造了良好的营养和温湿度条件。当空调通风系统再次起动时,微生物繁殖时生成的大量气体以及细菌、霉菌在空气中分散成气溶胶便随送风气流进入室内使室内空气质量恶化,所以应定期检查空气处理设备的凝结水集水部位,防止积水、漏水、腐蚀和有害菌群滋生现象。
4.3.10 空调通风系统的设备机房内应干燥清洁,不得放置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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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0
本条为设备机房卫生要求。
干燥、清洁、整齐有序的设备机房一方面便于设备维护保养,另一方面可以避免设备机房内藏污纳垢,成为通风空调系统的污染源头。空调处理设备、新风管、回风管漏风时,设备机房内的空气会被抽吸到空气处理设备内,进而随送风气流进入室内。
4.3.11 冷却塔应保持清洁,应定期检测和清洗,且应进行过滤、缓蚀、阻垢、杀菌和灭藻等水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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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1
本条为冷却塔卫生要求。
做好冷却水系统的水处理,对保证冷却水系统尤其是冷凝器的传热,提高传热效率有重要意义。
4.3.12 空调通风系统中的风管和空气处理设备应定期检查、清洗和检验,应去除积尘、污物、铁锈和菌斑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检查周期每2年不应少于1次,空气处理设备检查周期每年不应少于1次。
2 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清洗:
1)通风系统不满足卫生要求或存在其他污染;
2)系统性能下降;
3)对室内空气质量有特殊要求。
3 清洗效果应进行现场检验,并应达到下列要求:
1)当采用目测法检验时,内表面不应有明显碎片和非黏合物质;
2)当采用称质量法检验时,应通过专用器材进行擦拭取样和测量,残留尘粒量应少于1.0g/m2;
3)当采用阻力测试法检验时,应通过压差计测试空气过滤器、表面式冷却器、加热器等被清洗部件的前后静压差,阻力损失应在常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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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2
本条为风管和空气处理设备清洁要求。
本条文在原规范第4.3.13条的基础上,新增了本标准第4.1.12条第3款第3项“阻力测试法”,主要是考虑目测法主观性太大、称质量法操作困难,而提出的一个可操作性强、简单易行的现场检验方法。其他规定引用现行国家标准《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GB 19210的有关内容,具体实施清洗工作过程应遵照现行国家标准《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GB 19210执行。
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对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有明确规定,应参照执行。
4.3.13 当空调通风系统中存在病原微生物污染时,宜采取有效措施对空气处理设备、风管及其服务的功能房间进行消毒,并应采用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消毒药剂和器械。消毒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护人员财产不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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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3
本条为空调通风系统消毒要求。
原规范条文的表述在被消毒对象的确定上存在歧义,究竟是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还是对房间进行消毒?如果单纯是房间消毒,可以考虑“宜在空调通风系统停止运行的状态下进行消毒”。但当空调通风系统中有微生物污染时,单纯对房间消毒意义不大,应对整个空调通风系统的空气处理设备、风管及系统所服务的功能房间进行消毒。此时“宜在空调通风系统停止运行的状态下进行消毒”这句话不再适用,最好的消毒方式为空调通风系统低风量运行,系统循环消毒。当然,也可以采用房间、空气处理机组、风管分别密闭熏蒸消毒的措施,但这样费时费力。
在执行本条文时,首先,应确认有必要消毒时再进行消毒工作,不应肓目频繁消毒;其次,不应采用强腐蚀性或易染色的消毒剂进行消毒处理,如过氧乙酸等;在消毒过程中,应采取保护措施,保证建筑中的工作人员和消毒人员的人身卫生安全。
4.3.14 当房间存在异味时,应检查通风效果的有效性,并应避免排风通过空调通风系统进入其他空调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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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4
本条为异味排风要求。
卫生间、厨房窜味现象在公共建筑中比较普遍,可通过有组织通风的方法予以消除。
4.3.15 综合医院门诊区和病区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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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5
本条为医院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要求。
综合医院门诊区和病区的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具有一定特殊性,具体参见本标准附录B。
4.4 环境要求
4.4 环境要求
4.4.1 空调房间的室内温度、相对湿度、风速等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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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本条为室内热舒适要求。
一般而言,室内温度、相对湿度和风速对人体热舒适感产生的影响最为显著,也最容易被人体所感知和认识,将这三个参数作为评判室内热环境参数的重要指标,在冬夏季分别控制在相应区间内。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第3.0.2条规定:
1 人员长期逗留区域空调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5的规定;
2 人员短期逗留区域空调供冷工况室内设计参数宜比长期逗留区域提高1℃~2℃,供热工况宜降低1℃~2℃。短期逗留区域供冷工况风速不宜大于0.5m/s,供热工况风速不宜大于0.3m/s。
短期逗留区域是指人员暂时逗留的区域,主要有商场、车站、机场、营业厅、展厅、门厅、书店等观览场所和商业设施。对游泳馆(游泳池区)、乒乓球馆、羽毛球馆等体育建筑,以及医院特护病房、广播电视等特殊建筑或区域的空调室内设计参数不在本条规定之列,应根据相关建筑设计标准或业主要求确定。
表5 人员长期逗留区域空调室内设计参数
注:1 Ⅰ级热舒适度较高,Ⅱ级热舒适度一般;
2 热舒适度等级划分按《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第3.0.4条确定。
4.4.2 空调房间的室内游离甲醛、苯、氨、氡及其他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浓度应定期检测;当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要求时,空调通风系统应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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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本条为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要求。
原规范第4.3.5条给出的是“室内空气质量”要求,条文说明中引用的是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该标准给出的污染物种类共有15种,在实际测试操作中难度较大,实际工程验收时更多执行的是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2013版),该标准第6.0.4条以强制性条文指出:“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其限量应符合表6.0.4的规定”,其中的“表6.0.4”内容如表6所示。
表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值
注:1 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除氡外均指室内测量值扣除同步测定的室外上风向空气测量值(本底值)后的测量值;
2 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的极限值判定,采用全数值比较法。
4.4.3 空调房间的室内可吸入颗粒物(PM10)、微生物污染物浓度应定期检测,当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要求时,空调通风系统应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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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本条为室内可吸入颗粒物、微生物污染控制要求。
本条为原规范第4.3.5条拆分修改,其中游离甲醛、苯、氨、氡和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浓度控制要求详见本标准第4.4.2条的要求。除上述五种污染物外,可吸入颗粒物和微生物污染也是室内重要污染物之一,越来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这两项污染物浓度控制要求见表7,数据源自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当室内可吸入颗粒物(PM10)、微生物污染浓度不能满足该标准要求时,可采用空气净化器或通风用空气净化装置进行净化处理。
表7 室内污染物浓度控制要求
4.4.4 空调房间的室内细颗粒物(PM2.5)浓度应定期检测,且浓度不宜大于75μg/m3;当不满足要求时,空调通风系统应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室内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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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本条为室内细颗粒物浓度控制要求。
近年来我国室内外环境空气中的细颗粒物污染(PM2.5,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2.5μm)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困扰我国许多地区的雾霾时有发生,雾霾天气下室外PM2.5浓度升高,危害人体健康。室外PM2.5污染可以通过门窗缝隙、通风空调系统等途径进入室内,大量研究结果表明,室内外PM2.5污染浓度存在很强的相关性。现代人每天平均大约有80%以上的时间是在室内度过的,控制室内空气PM2.5浓度水平,减少室内PM2.5污染对人们造成的影响,已成了空气环境保障系统需要面对的问题。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PM2.5污染室内控制标准,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给出的可吸入颗粒物(PM10)的日平均值为150μg/mm3,参考WHO标准中PM2.5和PM10的质量浓度比为0.5,预计今后出台的国家标准PM2.5日平均浓度为75μg/mm3左右。国家环保部发布的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规定“居民区的PM2.5的年平均浓度不得超过35μg/mm3,PM2.5的24h平均浓度不得超过75μg/mm3”。
空调房间的室内细颗粒物浓度大于75μg/mm3时,通风空调系统宜采取相应措施,降低室内细颗粒物污染物浓度,可采用的措施有:更换高效率低阻力的空气过滤器,或设置通风用空气净化装置,有关通风用空气净化装置的性能要求参见现行国家标准《通风系统用空气净化装置》GB/T?34012。
4.4.5 空调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相关规定;当噪声超标时,应排查噪声来源,并应采取相应的消声降噪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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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本条为室内噪声级控制要求。
室内允许噪声级是影响室内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室内噪声与空气质量和热舒适度相比不容易引起关注,但其危害是多方面的,包括引起耳部不适、降低工作效率、损害心血管、引起神经系统紊乱,甚至影响视力等。影响室内噪声的因素包括室内噪声源和室外环境影响。室内噪声主要来自通风空调设备、日用电器等。本条所指的控制对象仅包括来自通风空调设备的噪声侵袭。
空调房间的允许噪声级参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的规定,如医院建筑室内噪声级见表8、旅馆建筑室内噪声级见表9、办公建筑室内的噪声级见表10、商业建筑室内的噪声级见表11,对没有涉及的功能房间的噪声级要求,可对照相似功能房间的要求执行。
表8 医院建筑室内允许噪声级
续表8
注:1 对特殊要求的病房,室内允许噪声级应小于或等于30dB;
2 表中听力测听室允许噪声级的数值,适用于采用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测听法的听力测听室。采用声场测听法的听力测听室的允许噪声级另有规定。
表9 旅馆建筑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10 办公室、会议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11 商业建筑室内允许噪声级
4.4.6 有特殊静压差、气流流向、空气洁净度、换气次数等方面要求的空调房间的室内环境参数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定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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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本条为特殊建筑室内环境参数要求。
有特殊静压差、气流流向、空气洁净度、换气次数等方面要求的空调房间,多见于医院建筑、实验室建筑或综合楼建筑(内含实验室)等。如医院洁净手术部、血液病房、重症监护室(ICU)、中心供应室、静脉配置中心、生殖中心、负压隔离病房、检验科等;实验室建筑或综合楼建筑(内含实验室)多见于国家及各级(省、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卫生机构、环保系统、公安系统,另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也有大量实验室建筑或综合楼建筑(内含实验室)。
上述这些有特殊室内环境参数要求的空调房间,在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期间,室内环境参数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应定期检查。国家现行标准主要包括《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传染病医院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686、《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 50447和《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 91等。
4.4.7 空调通风系统在运行期间,应合理控制送风温度、相对湿度,空调房间内的建筑围护结构内部和表面应无结露、发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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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
本条为室内防结露要求。
建筑物内表面产生结露,使内部表面潮湿、发霉,甚至淌水,恶化室内卫生条件,导致室内存放的物品发生霉变,造成建筑材料的破坏,对建筑物使用功能影响极大,影响人员的身体健康。当采用辐射型空调末端如辐射吊顶时,冷冻水温是重要控制参数,应始终维持高于房间内的露点温度,避免结露。
4.4.8 当对空调房间内送风口、回风口和排风口的位置、数量及尺寸规格等进行改动时,气流组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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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
本条为室内气流组织要求。
为保证良好的室内环境和卫生要求,合理的气流组织是重要保障条件之一,不得随意封堵室内送、回、排风口,破坏气流组织,避免气流滞留和短路。
4.4.9 当室外空气污染物浓度较高时,宜开启相应的净化技术措施进行处理,或临时关闭新风系统及排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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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
本条为对室外空气污染物进入室内的处理要求。
室外空气污染可以通过门窗缝隙、通风空调系统等途径进入室内,大量研究表明,室内外空气污染浓度存在很强的相关性。当室外空气污染物浓度较高时(如杨絮柳絮纷飞时节、沙尘天气、雾霾天气等),宜开启相应的净化技术措施(如开启新风口或新风处理机组内的空气净化装置)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临时关闭新风系统及排风系统,避免室外空气污染物随着空气流动进入通风空调系统及室内。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标准》GB5036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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