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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8-2008

2020-04-06 水暖机电 5人已围观

简介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2008规范详细解读,标准的目录在分页第一页

4、土石方与地基处理

4.1 一般规定

4.1.1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影响范围内地下管线(构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资料,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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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给排水管道工程的土方施工,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涉及围堰、深基(槽)坑开挖与围护、地基处理等工程,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及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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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沟槽的开挖、支护方式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等要求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保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

4.1.4 沟槽断面的选择与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槽底宽、槽深、分层开挖高度、各层边坡及层间留台宽度等,应方便管道结构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并尽可能减少挖方和占地:

    2 做好土(石)方平衡调配,尽可能避免重复挖运;大断面深沟槽开挖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3 沟槽外侧应设置截水沟及排水沟,防止雨水浸泡沟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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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沟槽开挖至设计高程后应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共同验槽;发现岩、土质与勘察报告不符或有其他异常情况时,由建设单位会同上述单位研究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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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沟槽支护应根据沟槽的土质、地下水位、沟槽断面、荷载条件等因素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支护。

4.1.7 土石方爆破施工必须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4.1.8 管道交叉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管道间最小净距的要求,且按有压管道避让无压管道、支管道避让干线管道、小口径管道避让大口径管道的原则处理;

    2 新建给排水管道与其他管道交叉时,应按设计要求处理;施工过程中对既有管道进行临时保护时,所采取的措施应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3 新建给排水管道与既有管道交叉部位的回填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使回填材料与被支承管道贴紧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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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给排水管道铺设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应及时回填沟槽。回填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制钢筋混凝土管道的现浇筑基础的混凝土强度、水泥砂浆接口的水泥砂浆强度不应小于5MPa;

    2 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的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3 混合结构的矩形或拱形管渠,砌体的水泥砂浆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4 井室、雨水口及其他附属构筑物的现浇混凝土强度或砌体水泥砂浆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5 回填时采取防止管道发生位移或损伤的措施;

    6 化学建材管道或管径大于900mm的钢管、球墨铸铁管等柔性管道在沟槽回填前,应采取措施控制管道的竖向变形;

    7 雨期应采取措施防止管道漂浮。

4.2 施工降排水

4.2.1 对有地下水影响的土方施工,应根据工程规模、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周围环境等要求,制定施工降排水方案,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降排水量计算;

    2 降排水方法的选定;

    3 排水系统的平面和竖向布置,观测系统的平面布置以及抽水机械的选型和数量;

    4 降水井的构造,井点系统的组合与构造,排放管渠的构造、断面和坡度;

    5 电渗排水所采用的设施及电极;

    6 沿线地下和地上管线、周边构(建)筑物的保护和施工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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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设计降水深度在基坑(槽)范围内不应小于基坑(槽)底面以下0.5m。

4.2.3 降水井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沟槽两侧应根据计算确定采用单排或双排降水井,在沟槽端部,降水井外延长度应为沟槽宽度的1~2倍;

    2 在地下水补给方向可加密,在地下水排泄方向可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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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降水深度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抽水试验,以验证并完善降排水方案。

4.2.5 采取明沟排水施工时,排水井宜布置在沟槽范围以外,其间距不宜大于150m。

4.2.6 施工降排水终止抽水后,降水井及拔除井点管所留的孔洞,应及时用砂石等填实;地下水静水位以上部分,可采用黏土填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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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降排水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3 沟槽开挖与支护

4.3.1 沟槽开挖与支护的施工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

    1 沟槽施工平面布置图及开挖断面图;

    2 沟槽形式、开挖方法及堆土要求;

    3 无支护沟槽的边坡要求;有支护沟槽的支撑形式、结构、支拆方法及安全措施;

    4 施工设备机具的型号、数量及作业要求;

    5 不良土质地段沟槽开挖时采取的护坡和防止沟槽坍塌的安全技术措施;

    6 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沿线管线及构(建)筑物保护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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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沟槽底部的开挖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可按下式计算确定:

式中 B——管道沟槽底部的开挖宽度(mm);

Do——管外径(mm);

b1——管道一侧的工作面宽度(mm),可按表4.3.2选取;

b2——有支撑要求时,管道一侧的支撑厚度,可取150 ~200mm;

b3——现场浇筑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管渠一侧模板的厚度(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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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地下水位低于沟槽底面高程,且开挖深度在5m以内、沟槽不设支撑时,沟槽边坡最陡坡度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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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沟槽每侧临时堆土或施加其他荷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各种管线和其他设施的安全;

    2 不得掩埋消火栓、管道闸阀、雨水口、测量标志以及各种地下管道的井盖,且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

    3 堆土距沟槽边缘不小于0.8m,且高度不应超过1.5m;沟槽边堆置土方不得超过设计堆置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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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沟槽挖深较大时,应确定分层开挖的深度,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工开挖沟槽的槽深超过3m时应分层开挖,每层的深度不超过2m;

    2 人工开挖多层沟槽的层间留台宽度:放坡开槽时不应小于0.8m,直槽时不应小于0.5m,安装井点设备时不应小于1.5m;

    3 采用机械挖槽时,沟槽分层的深度按机械性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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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采用坡度板控制槽底高程和坡度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度板选用有一定刚度且不易变形的材料制作,其设置应牢固;

    2 对于平面上呈直线的管道,坡度板设置的间距不宜大于15m;对于曲线管道,坡度板间距应加密;井室位置、折点和变坡点处,应增设坡度板;

    3 坡度板距槽底的高度不宜大于3m。

4.3.7 沟槽的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沟槽的开挖断面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要求。槽底原状地基土不得扰动,机械开挖时槽底预留200—300mm土层由人工开挖至设计高程,整平;

    2 槽底不得受水浸泡或受冻,槽底局部扰动或受水浸泡时,宜采用天然级配砂砾石或石灰土回填;槽底扰动土层为湿陷性黄土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地基处理;

    3 槽底土层为杂填土、腐蚀性土时,应全部挖除并按设计要求进行地基处理;

    4 槽壁平顺,边坡坡度符合施工方案的规定;

    5 在沟槽边坡稳固后设置供施工人员上下沟槽的安全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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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采用撑板支撑应经计算确定撑板构件的规格尺寸,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撑板构件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撑板厚度不宜小于50mm,长度不宜小于4m;

    2)横梁或纵梁宜为方木,其断面不宜小于150mm×150mm;

    3)横撑宜为圆木,其梢径不宜小于100mm;

    2 撑板支撑的横梁、纵梁和横撑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根横梁或纵梁不得少于2根横撑;

    2)横撑的水平间距宜为1.5—2.0m;

    3)横撑的垂直间距不宜大于1.5m;

    4)横撑影响下管时,应有相应的替撑措施或采用其他有效的支撑结构;

    3 撑板支撑应随挖土及时安装;

    4 在软土或其他不稳定土层中采用横排撑板支撑时,开始支撑的沟槽开挖深度不得超过1.0m;开挖与支撑交替进行,每次交替的深度宜为0.4—0.8m;

    5 横梁、纵梁和横撑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横梁应水平,纵梁应垂直,且与撑板密贴,连接牢固;

    2)横撑应水平.与横梁或纵梁垂直,且支紧、牢固;

    3)采用横排撑板支撑,遇有柔性管道横穿沟槽时,管道下面的撑板上缘应紧贴管道安装;管道上面的撑板下缘距管道顶面不宜小于100mm;

    4)承托翻工板的横撑必须加固,翻土板的铺设应平整,与横撑的连接应牢固。

4.3.9 采用钢板桩支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的规格尺寸经计算确定;

    2 通过计算确定钢板桩的入土深度和横撑的位置与断面;

    3 采用型钢作横梁时,横梁与钢板桩之间的缝应采用木板垫实,横梁、横撑与钢板桩连接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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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0 沟槽支撑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支撑应经常检查,发现支撑构件有弯曲、松动、移位或劈裂等迹象时,应及时处理;雨期及春季解冻时期应加强检查;

    2 拆除支撑前.应对沟槽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槽壁进行安全检查,并应制定拆除支撑的作业要求和安全措施;

    3 施工人员应由安全梯上下沟槽,不得攀登支撑。

4.3.11 拆除撑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撑的拆除应与回填土的填筑高度配合进行,且在拆除后应及时回填;

    2 对于设置排水沟的沟槽,应从两座相邻排水井的分水线向两端延伸拆除;

    3 对于多层支撑沟槽,应待下层回填完成后再拆除其上层槽的支撑;

    4 拆除单层密排撑板支撑时,应先回填至下层横撑底面,再拆除下层横撑,待回填至半槽以上,再拆除上层横撑;一次拆除有危险时,宜采取替换拆撑法拆除支撑。

4.3.12 拆除钢板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回填达到规定要求高度后,方可拔除钢板桩;

    2 钢板桩拔除后应及时回填桩孔;

    3 回填桩孔时应采取措施填实;采用砂灌回填时,非湿陷性黄土地区可冲水助沉;有地面沉降控制要求时,宜采取边拔桩边注浆等措施。

4.3.13 铺设柔性管道的沟槽,支撑的拆除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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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地基处理

4.4.1 管道地基应符合设计要求,管道天然地基的强度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加固。

4.4.2 槽底局部超挖或发生扰动时,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超挖深度不超过150mm时,可用挖槽原土回填夯实,其压实度不应低于原地基土的密实度:

    2 槽底地基土壤含水量较大,不适于压实时,应采取换填等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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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排水不良造成地基土扰动时,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1 扰动深度在100mm以内,宜填天然级配砂石或砂砾处理;

    2 扰动深度在300mm以内,但下部坚硬时,宜填卵石或块石.再用砾石填充空隙并找平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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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设计要求换填时,应按要求清槽,并经检查合格;回填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

4.4.5 灰土地基、砂石地基和粉煤灰地基施工前必须按本规范第4.4.1条规定验槽并处理。

4.4.6 采用其他方法进行管道地基处理时,应满足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和设计要求。

4.4.7 柔性管道处理宜采用砂桩、搅拌桩等复合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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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沟槽回填

4.5.1 沟槽回填管道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压力管道水压试验前,除接口外,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回填高度不应小于0.5m;水压试验合格后,应及时回填沟槽的其余部分;

    2 无压管道在闭水或闭气试验合格后应及时回填。

4.5.2 管道沟槽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沟槽内砖、石、木块等杂物清除干净;

    2 沟槽内不得有积水;

    3 保持降排水系统正常运行,不得带水回填。

4.5.3 井室、雨水口及其他附属构筑物周围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室周围的回填,应与管道沟槽回填同时进行;不便同时进行时,应留台阶形接茬;

    2 井室周围回填压实时应沿井室中心对称进行,且不得漏夯;

    3 回填材料压实后应与井壁紧贴;

    4 路面范围内的井室周围,应采用石灰土、砂、砂砾等材料回填,其回填宽度不宜小于400mm;

    5 严禁在槽壁取土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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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除设计有要求外,回填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土回填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槽底至管顶以上500mm范围内,土中不得含有机物、冻土以及大于50mm的砖、石等硬块;在抹带接口处、防腐绝缘层或电缆周围,应采用细粒土回填;

      2)冬期回填时管顶以上500mm范围以外可均匀掺入冻土,其数量不得超过填工总体积的15%,且冻块尺寸不得超过100mm;

      3)回填土的含水量,宜按土类和采用的压实工具控制在最佳含水率±2%范围内;

    2 采用石灰土、砂、砂砾等材料回填时,其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或有关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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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 每层回填土的虚铺厚度,应根据所采用的压实机具按表4.5.5的规定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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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 回填土或其他回填材料运入槽内时不得损伤管道及其接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每层虚铺厚度的用量将回填材料运至槽内,且不得在影响压实的范围内堆料;

    2 管道两侧和管顶以上500mm范围内的回填材料,应由沟槽两侧对称运入槽内,不得直接回填在管道上;回填其他部位时,应均匀运入槽内,不得集中推入;

    3 需要拌合的回填材料,应在运入槽内前拌合均匀,不得在槽内拌合。

4.5.7 回填作业每层土的压实遍数,按压实度要求、压实工具、虚铺厚度和含水量,应经现场试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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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 采用重型压实机械压实或较重车辆在回填土上行驶时,管道顶部以上应有一定厚度的压实回填土,其最小厚度应按压实机械的规格和管道的设计承载力,通过计算确定。

4.5.9 软土、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冻土等地区的沟槽回填,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当地工程标准规定。

4.5.10 刚性管道沟槽回填的压实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填压实应逐层进行,且不得损伤管道;

    2 管道两侧和管顶以上500mm范围内胸腔夯实,应采用轻型压实机具,管道两侧压实面的高差不应超过300mm;

    3 管道基础为土弧基础时,应填实管道支撑角范围内腋角部位;压实时,管道两侧应对称进行,且不得使管道位移或损伤;

    4 同一沟槽中有双排或多排管道的基础底面位于同一高程时,管道之间的回填压实应与管道与槽壁之间的回填压实对称进行;

    5 同一沟槽中有双排或多排管道但基础底面的高程不同时,应先回填基础较低的沟槽;回填至较高基础底面高程后,再按上一款规定回填;

    6 分段回填压实时,相邻段的接茬应呈台阶形,且不得漏夯;

    7 采用轻型压实设备时,应夯夯相连;采用压路机时,碾压的重叠宽度不得小于200mm;

    8 采用压路机、振动压路机等压实机械压实时,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km/h;

    9 接口工作坑回填时底部凹坑应先回填压实至管底,然后与沟槽同步回填。

4.5.11 柔性管道的沟槽回填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填前,检查管道有无损伤或变形,有损伤的管道应修复或更换;

    2 管内径大于800mm的柔性管道,回填施工时应在管内设有竖向支撑;

    3 管基有效支承角范围应采用中粗砂填充密实,与管壁紧密接触,不得用土或其他材料填充;

    4 管道半径以下回填时应采取防止管道上浮、位移的措施;

    5 管道回填时间宜在一昼夜中气温最低时段,从管道两侧同时回填,同时夯实;

    6 沟槽回填从管底基础部位开始到管顶以上500mm范围内,必须采用人工回填;管顶500mm以上部位,可用机械从管道轴线两侧同时夯实;每层回填高度应不大于200mm;

    7 管道位于车行道下,铺设后即修筑路面或管道位于软土地层以及低洼、沼泽、地下水位高地段时,沟槽回填宜先用中、粗砂将管底腋角部位填充密实后,再用中、粗砂分层回填到管顶以上500mm;

    8 回填作业的现场试验段长度应为一个井段或不少于50m,因工程因素变化改变回填方式时,应重新进行现场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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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2 柔性管道回填至设计高程时,应在12—24h内测量并记录管道变形率,管道变形率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钢管或球墨铸铁管道变形率应不超过2%,化学建材管道变形率应不超过3%;当超过时,应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 当钢管或球墨铸铁管道变形率超过2%,但不超过3%时;化学建材管道变形率超过3%,但不超过5%时;应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挖出回填材料至露出管径85%处,管道周围内应人工挖掘以避免损伤管壁;

    2)挖出管节局部有损伤时,应进行修复或更换;

    3)重新夯实管道底部的回填材料;

    4)选用适合回填材料按本规范第4.5.11条的规定重新回填施工,直至设计高程;

    5)按本条规定重新检测管道变形率。

    2 钢管或球墨铸铁管道的变形率超过3%时,化学建材管道变形率超过5%时,应挖出管道,并会同设计单位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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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3 管道埋设的管顶覆土最小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满足当地冻土层厚度要求;管顶覆土回填压实度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与设计协商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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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质量验收标准

4.6.1 沟槽开挖与地基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原状地基土不得扰动、受水浸泡或受冻;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2 地基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地基承载力试验报告。

    3 进行地基处理时,压实度、厚度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按设计或规定要求进行检查,检查检测记录、试验报告。

一般项目

    4 沟槽开挖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6.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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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沟槽支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相关规定,对于撑板、钢板桩支撑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支撑方式、支撑材料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方案。

    2 支护结构强度、刚度、稳定性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方案、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3 横撑不得妨碍下管和稳管;

    检查方法;观察。

    4 支撑构件安装应牢固、安全可靠,位置正确;

    检查方法:观察。

    5 支撑后,沟槽中心线每侧的净宽不应小于施工方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用钢尺量测。

    6 钢板桩的轴线位移不得大于50mm;垂直度不得大于1.5%;

    检查方法:观察,用小线、垂球量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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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 沟槽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回填材料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按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和设计要求进行检查,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条件相同的回填材料,每铺筑1000㎡,应取样一次,每次取样至少应做两组测试;回填材料条件变化或来源变化时,应分别取样检测。

    2 沟槽不得带水回填,回填应密实;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3 柔性管道的变形率不得超过设计要求或本规范第4.5.12 条的规定,管壁不得出现纵向隆起、环向扁平和其他变形情况;

    检查方法:观察,方便时用钢尺直接量测,不方便时用圆度测试板或芯轴仪在管内拖拉量测管道变形率;检查记录,检查技术处理资料;

    检查数量:试验段(或初始50m)不少于3处,每100m正常作业段(取起点、中间点、终点近处各一点),每处平行测量3个断面,取其平均值。

    4 回填土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4.6.3—1、表4.6.3—2的规定。柔性管道沟槽回填部位与压实度见图4.6.3。

一般项目

    5 回填应达到设计高程,表面应平整;

    检查方法:观察,有疑问处用水准仪测量。

    6 回填时管道及附属构筑物无损伤、沉降、位移:

    检查方法:观察,有疑问处用水准仪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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