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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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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规范详细解读,标准的目录在分页第一页

3、给水

3.1 用水定额和水压

3.1.1 小区给水设计用水量,应根据下列用水量确定:

    1 居民生活用水量;

    2 公共建筑用水量;

    3 绿化用水量;

    4 水景、娱乐设施用水量;

    5 道路、广场用水量;

    6 公用设施用水量;

    7 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

    8 消防用水量。

注:消防用水量仅用于校核管网计算,不计入正常用水量。

3.1.2 居住小区的居民生活用水量,应按小区人口和本规范表3.1.9规定的住宅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3 居住小区内的公共建筑用水量,应按其使用性质、规模采用本规范表3.1.10中的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4 绿化浇灌用水定额应根据气候条件、植物种类、土壤理化性状、浇灌方式和管理制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当无相关资料时,小区绿化浇灌用水定额可按浇灌面积1.0L/m2•d~3.0L/m2•d计算,干旱地区可酌情增加。公共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和水景用水量本规范第3.9.17、3.9.18、3.11.2条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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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小区道路、广场的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2.0L/m2•d~3.0L/m2•d计算。

3.1.6 小区消防用水量和水压及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确定。

3.1.7 小区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15%计。

3.1.8 居住小区内的公用设施用水量,应由该设施的管理部门提供用水量计算参数,当无重大公用设施时,不另计用水量。

3.1.9 住宅的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可根据住宅类别、建筑标准、卫生器具设置标准按表3.1.9确定。

注:1 当地主管部门对住宅生活用水定额有具体规定时,应按当地规定执行。

    2 别墅用水定额中含庭院绿化用水和汽车洗车用水。

3.1.10 宿舍、旅馆等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条件,可按表3.1.10确定。

注:1 除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的用水定额中含食堂用水,其它均不含食堂用水。

    2 除注明外,均不含员工生活用水,员工用水定额为每人每班40~60L。

    3 医疗建筑用水中已含医疗用水。

    4 空调用水应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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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1 建筑物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供水延续时间,供水水压等,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消防规范执行。

3.1.12 工业企业建筑时,管理人员的生活用水定额可取30L/人•班~50L/人•班;车间工人的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车间性质确定,宜采用30L/人•次~50L/人•班;用水时间宜取8h,小时变化系数宜取2.5 ~ 1.5 。

工业企业建筑淋浴用水定额,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中车间的卫生特征分级确定,可采用40L/人•次~60L/人•次,延续供水时间宜取1h。

3.1.13 汽车冲洗用水定额,应根据采用的冲洗方式以及车辆用途,道路路面等级和沾污程度等确定,按表3.1.13计算

注:当汽车冲洗设备用水定额有特殊要求时,其值应按产品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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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4 卫生器具的给水额定流量、当量、连接管径和最低工作压力应按表3.1.14 确定。

注:1 表中括弧内的数值系在有热水供应时,单独计算冷水或热水时使用;

    2 当浴盆上附设淋浴器时,或混合水嘴有淋浴器转换开关时,其额定流量和当量只计水嘴,不计淋浴器。但水压应按淋浴器计;

    3 家用燃气热水器,所需水压按产品要求和热水供应系统最不利配水点所需工作压力确定;

    4 绿地的自动喷灌应按产品要求设计;

    5 当卫生器具给水配件所需额定流量和最低工作压力有特殊要求时,其值应按产品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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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4A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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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4B 公共场所的卫生间洗手盆宜采用感应式水嘴或自闭式水嘴等限流节水装置。

3.1.14C 公共场所的卫生间的小便器宜采用感应式或延时自闭式冲洗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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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水质和防水质污染

3.2.1 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3.2.2 当采用中水为生活杂用水时,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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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城镇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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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A 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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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产生虹吸、背压回流而受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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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A 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构筑物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 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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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B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应等于进水管管径,但最小不应小于25mm,最大可不大于150mm。当进水管从最高水位以上进入水池(箱),管口为淹没出流时应采取真空破坏器等防虹吸回流措施。

注:不存在虹吸回流的低位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其进水管不受本条限制,但进水管仍宜从最高水面以上进入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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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C 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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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从给水饮用水管道上直接供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

1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的小区或建筑物,在其引入管上;

2 从城镇生活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水泵的吸水管上;

3 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且小区引入管无倒流防止设施时,向商用的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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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A 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用水管道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器:

1 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2 从生活饮用水贮水池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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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B 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含有对健康有危害物质等有害有毒场所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设备:

1.贮存池(罐)、装置、设备的连接管上;

2.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实验楼(医药、病理、生化)等除按本条第1款设置外,还应在其引入管上设置空气间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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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C 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真空破坏器:

1 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其充(补)水管上;

2 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等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在其管道起端;

3 消防(软管)卷盘;

4 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与给水管道连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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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D 空气间隙、导流防止器和真空破坏器的选择,应根据回流性质、回流污染的危害程度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

注:在给水管道防回流设施的设置点,不应重复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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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采用非专用冲洗阀直接连接冲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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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生活饮用水管道应避开毒物污染区,当条件限制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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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供单体建筑的生活饮用水池(箱)应与其它用水的水池(箱)分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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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A 当小区的生活贮水量大于消防贮水量,小区的生活水池与消防水池可合并设置,合并贮水池有效容积贮水设计更新周期不得大于48h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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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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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其它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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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宜设在专用房间内,其上层的房间不应有厕所、浴室、盥洗室、厨房、污水处理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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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构造和配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孔、通气管、溢流管应有防止生物进入水池(箱)的措施;

2 进水管宜在水池(箱)的溢流水位以上接入;

3 进出水管布置不得产生水流短路,必要时应设导流装置;

4 不得接纳消防管道试压水、泄压水等回流水或溢流水;

5 泄水管和溢流管的排水应符合本规范第4.3.13条的规定;

6 水池(箱)材质、衬砌材料和内壁涂料,不得影响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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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 当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内的贮水48h内不能得到更新时,应设置水消毒处理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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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4 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嘴或取水短管时,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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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系统选择

3.3.1 小区的室外给水系统,其水量应满足小区内全部用水的要求,其水压应满足最不利配水点的水压要求。

小区的室外给水系统,应尽量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当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水量不足时,应设置贮水调节和加压装置。

3.3.1A 小区给水系统设计应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宜实行分质供水,充分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优先采用循环和重复利用给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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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小区的加压给水系统,应根据小区的规模、建筑高度和建筑物的分布等因素确定加压站的数量、规模和水压。

3.3.2A 当采用直接从城镇给水管网吸水的叠压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叠压供水设计方案应经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部门批准认可;

2 叠压供水的调速泵机组的扬程应按吸水端城镇给水管网允许最低水压确定;泵组出水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8.2条的规定;叠压供水系统在用户正常用水情况下不得断水;

注:当城镇给水管网用水低谷时段的水压能满足最不利用水点水压要求时,可设置旁通管,由城镇给水管网直接供水。

3 叠压供水当配置气压给水设备时,应符合本规范第3.8.5条的规定;当配置低位水箱时,其贮水有效容积应按给水管网不允许低水压抽水时段的用水量确定,并应采取技术措施保证贮水在水箱中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2h;

4 叠压供水设备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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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建筑物内的给水系统宜按下列要求确定:

1 应利用室外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当室外给水管网的水压和(或)水量不足时,应根据卫生安全、经济节能的原则选用贮水调节和加压供水方案;

2 给水系统的竖向分区应根据建筑物用途、层数、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节约供水、能耗等因素综合确定;

3 不同使用性质或计费的给水系统,应在引入管后分成各自独立的给水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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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卫生器具给水配件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不得大于0.6MPa。

3.3.5 高层建筑生活给水系统应竖向分区,竖向分区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不宜大于0.45MPa;

2 静水压大于0.35MPa的入户管(或配水横管),宜设减压或调压设施;

3 各分区最不利配水点的水压,应满足用水水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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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A 居住建筑入户管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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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建筑的生活给水系统,宜采用垂直分区并联供水或分区减压的供水方式;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宜采用垂直串联供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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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管材、附件和水表

3.4.1 给水系统采用的管材和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管材和管件的工作压力不得大于产品标准公称压力或标称的允许工作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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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小区室外埋地给水管道采用的管材,应具有耐腐蚀和能承受相应地面荷载的能力。可采用塑料给水管、有衬里的铸铁给水管、经可靠防腐处理的钢管。管内壁的防腐材料,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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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室内的给水管道,应选用耐腐蚀和安装连接方便可靠的管材,可采用塑料给水管、塑料和金属复合管、铜管、不锈钢管及经可靠防腐处理的钢管。

注:高层建筑给水立管不宜采用塑料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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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给水管道上使用的各类阀门的材质,应耐腐蚀和耐压。根据管径大小和所承受压力的等级及使用温度,可采用全铜、全不锈钢、铁壳铜芯和全塑阀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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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给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阀门:

1 小区给水管道从城镇给水管道的引入管段上;

2 小区室外环状管网的节点处,应按分隔要求设置;环状管段过长时,宜设置分段阀门;

3 从小区给水干管上接出的支管起端或接户管起端;

4 入户管、水表前和各分支立管;

5 室内给水管道向住户、公用卫生间等接出的配水管起端;

6 水池(箱)、加压泵房、加热器、减压阀、倒流防止器等处应按安装要求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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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给水管道上使用的阀门,应根据使用要求按下列原则选型:

1 需调节流量、水压时,宜采用调节阀、截止阀;

2 要求水流阻力小的部位宜采用闸板阀、球阀、半球阀;

3 安装空间小的场所,宜采用蝶阀、球阀;

4 水流需双向流动的管段上,不得使用截止阀;

5 口径较大的水泵,出水管上宜采用多功能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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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 给水管道的下列管段上应设置止回阀:

注:装有倒流防止器的管段,不需再装止回阀。

1 直接从城镇给水管网接入小区或建筑物的引入管上;

2 密闭的水加热器或用水设备的进水管上;

3 每台水泵出水管上;

4 进出水管合用一条管道的水箱、水塔和高地水池的出水管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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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止回阀的阀型选择,应根据止回阀的安装部位、阀前水压、关闭后的密闭性能要求和关闭时引发的水锤大小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阀前水压小的部位,宜选用旋启式、球式和梭式止回阀;

2 关闭后密闭性能要求严密的部位,宜选用有关闭弹簧的止回阀;

3 要求削弱关闭水锤的部位,宜选用速闭消声止回阀或有阻尼装置的缓闭止回阀;

4 止回阀的阀瓣或阀芯,应能在重力或弹簧力作用下自行关闭;

5 管网最小压力或水箱最低水位应能自动开启止回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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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A 倒流防止器设置位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不应装在有腐蚀性和污染的环境;

2 排水口不得直接接至排水管,应采用间接排水;

3 应安装在便于维护的地方,不得安装在可能结冻或被水淹没的场所。

3.4.8B 真空破坏器设置位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不应装在有腐蚀性和污染的环境;

2 应直接安装于配水支管的最高点,其位置高出最高用水点或最高溢流水位的垂直高度,压力型不得小于300mm;大气型不得小于150mm;

3 真空破坏器的进气口应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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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 给水管网的压力高于配水点允许的最高使用压力时,应设置减压阀,减压阀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比例式减压阀的减压比不宜大于3:1;当采用减压比大于3:1时,应避开气蚀区。可调式减压阀的阀前与阀后的最大压差不宜大于0.4MPa,要求环境安静的场所不应大于0.3MPa;当最大压差超过规定值时,宜串联设置;

2 阀后配水件处的最大压力应按减压阀失效情况下进行校核,其压力不应大于配水件的产品标准规定的水压试验压力;

注:1 当减压阀串联使用时,按其中一个失效情况下,计算阀后最高压力;

2 配水件的试验压力应按其工作压力的1.5倍计。

3 减压阀前的水压宜保持稳定,阀前的管道不宜兼作配水管;

4 当阀后压力允许波动时,宜采用比例式减压阀;当阀后压力要求稳定时,宜采用可调式减压阀;

5 当在供水保证率要求高、停水会引起重大经济损失的给水管道上设置减压阀时,宜采用两个减压阀,并联设置,不得设置旁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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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0 减压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减压阀的公称直径宜与管道管径相一致;

2 减压阀前应设阀门和过滤器;需拆卸阀体才能检修的减压阀后,应设管道伸缩器;检修时阀后水会倒流时,阀后应设阀门;

3 减压阀节点处的前后应装设压力表;

4 比例式减压阀宜垂直安装,可调式减压阀宜水平安装;

5 设置减压阀的部位,应便于管道过滤器的排污和减压阀的检修,地面宜有排水设施。

3.4.11 当给水管网存在短时超压工况,且短时超压会引起使用不安全时,应设置泄压阀。泄压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泄压阀前应设置阀门;

2 泄压阀的泄水口应连接管道,泄压水宜排入非生活用水水池,当直接排放时,可排入集水井或排水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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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2 安全阀阀前不得设置阀门,泄压口应连接管道将泄压水(气)引至安全地点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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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3 给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排气装置:

1 间歇性使用的给水管网,其管网末端和最高点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2 给水管网有明显起伏积聚空气的管段,宜在该段的峰点设自动排气阀或手动阀门排气;

3 气压给水装置,当采用自动补气式气压水罐时,其配水管网的最高点应设自动排气阀。

3.4.14 给水系统的调节水池(箱),除进水能自动控制切断进水外,其进水管上应设自动水位控制阀,水位控制阀的公称直径应与进水管管径一致。

3.4.15 给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管道过滤器:

1 减压阀、泄压阀、自动水位控制阀,温度调节阀等阀件前应设置;

2 水加热器的进水管上,换热装置的循环冷却水进水管上宜设置;

3 水泵吸水管上宜设置;

4 (此款删除)。

注:过滤器的滤网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滤网网孔尺寸应按使用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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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6 建筑物的引入管,住宅的入户管及公用建筑物内需计量水量的水管上均应设置水表。

3.4.17 住宅的分户水表宜相对集中读数,且宜设置于户外;对设在户内的水表,宜采用远传水表或IC卡水表等智能化水表。

3.4.18 水表口径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此款删除);

2 用水量均匀的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表应以给水设计流量选定水表的常用流量;

3 用水量不均匀的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表应以给水设计流量选定水表的过载流量;

4 在消防时除生活用水外尚需通过消防流量的水表,应以生活用水的设计流量叠加消防流量进行校核,校核流量不应大于水表的过载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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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9 水表应装设在观察方便,不冻结,不被任何液体及杂质所淹没和不易受损处。

注:各种有累计水量功能的流量计,均可替代水表。

3.4.20 给水加压系统,应根据水泵扬程、管道走向、环境噪音要求等因素,设置水锤消除装置。

3.4.21 隔音防噪要求严格的场所,给水管道的支架应采用隔振支架;配水管起端宜设置水锤吸纳装置;配水支管与卫生器具配水件的连接宜采用软管连接。

3.5 管道布置和敷设

3.5.1 小区的室外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网,或与城镇给水管连接成环状网。环状给水管网与城镇给水管的连接管不宜少于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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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应沿区内道路敷设,宜平行于建筑物敷设在人行道、慢车道或草地下;管道外壁距建筑物外墙的净距不宜小于1m,且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基础。

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及乔木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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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A 室外给水管道与污水管道交叉时,给水管道应敷设在上面,且接口不应重叠;当给水管道敷设在下面时,应设置钢套管,钢套管的两端应采用防水材料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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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室外给水管道的覆土深度,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车辆荷载、管道材质及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管顶最小覆土深度不得小于土壤冰冻线以下0.15m,行车道下的管线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70m

3.5.4 室外给水管道上的阀门,宜设置阀门井或阀门套筒。

3.5.5 敷设在室外综合管廊(沟)内的给水管道,宜在热水、热力管道下方,冷冻管和排水管的上方。给水管道与各种管道之间的净距,应满足安装操作的需要,且不宜小于0.3m。

室内冷、热水管上、下平行敷设时,冷水管应在热水管下方。卫生器具的冷水连接管,应在热水连接管的右侧。

生活给水管道不宜与输送易燃、可燃或有害的液体或气体的管道同管廊(沟)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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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室内生活给水管道宜布置成枝状管网,单向供水。

3.5.7 室内给水管道不应穿越变配电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大中型计算机房、计算机网络中心、音像库房等遇水会损坏设备和引发事故的房间,并应避免在生产设备、配电柜上方通过。

室内给水管道的布置,不得妨碍生产操作、交通运输和建筑物的使用。

3.5.8 室内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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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 埋地敷设的给水管道应避免布置在可能受重物压坏处。管道不得穿越生产设备基础,在特殊情况下必须穿越时,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3.5.10 给水管道不得敷设在烟道、风道、电梯井内、排水沟内。给水管道不宜穿越橱窗、壁柜。给水管道不得穿过大便槽和小便槽,且立管离大、小便槽端部不得小于0.5m。

3.5.11 给水管道不宜穿越伸缩缝、沉降缝、变形缝。如必须穿越时,应设置补偿管道伸缩和剪切变形的装置。

3.5.12 塑料给水管道在室内宜暗设。明设时立管应布置在不易受撞击处,如不能避免时,应在管外加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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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3 塑料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灶台上边缘;明设的塑料给水立管距灶台边缘不得小于0.4m,距燃气热水器边缘不宜小于0.2m。达不到此要求时,应有保护措施。

塑料给水管道不得与水加热器或热水炉直接连接,应有不小于0.4m的金属管段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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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4 室内给水管道上的各种阀门,宜装设在便于检修和便于操作的位置。

3.5.15 建筑物内埋地敷设的生活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最小净距,平行埋设时不宜小于0.50m;交叉埋设时不应小于0.15m,且给水管应在排水管的上面。

3.5.16 给水管道的伸缩补偿装置,应按直线长度、管材的线胀系数、环境温度和管内水温的变化、管道节点的允许位移量等因素经计算确定。应利用管道自身的折角补偿温度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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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7 当给水管道结露会影响环境,引起装饰、物品等受损害时,给水管道应做防结露保冷层,防结露保冷层的计算和构造,可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保冷技术通则》GB/T 1179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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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8 给水管道暗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得直接敷设在建筑物结构层内;

2 干管和立管应敷设在吊顶、管井、管窿内,支管宜敷设在楼(地)面的垫层内或沿墙敷设在管槽内;

3 敷设在垫层或墙体管槽内的给水支管的外径不宜大于25mm;

4 敷设在垫层或墙体管槽内的给水管管材宜采用塑料、金属与塑料复合管材或耐腐蚀的金属管材;

5 敷设在垫层或墙体管槽内的管材,不得有卡套式或卡环式接口,柔性管材宜采用分水器向各卫生器具配水,中途不得有连接配件,两端接口应明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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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9 管道井的尺寸,应根据管道数量、管径大小、排列方式、维修条件,结合建筑平面和结构形式等合理确定。需进入维修管道的管井,其维修人员的工作通道净宽度不宜小于0.6m。管道井应每层设外开检修门。

管道井的井壁和检修门的耐火极限和管道井的竖向防火隔断应符合消防规范的规定。

3.5.20 给水管道应避免穿越人防地下室,必须穿越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的要求设置防护阀门等措施

3.5.21 需要泄空的给水管道,其横管宜设有0.002~0.005的坡度坡向泄水装置。

3.5.22 给水管道穿越下列部位或接管时,应设置防水套管:

1 穿越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的外墙处;

2 穿越屋面处;

注:有可靠的防水措施时,可不设套管。

3 穿越钢筋混凝土水池(箱)的壁板或底板连接管道时。

3.5.23 明设的给水立管穿越楼板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3.5.24 在室外明设的给水管道,应避免受阳光直接照射,塑料给水管还应有有效保护措施;在结冻地区应做保温层,保温层的外壳应密封防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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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5 敷设在有可能结冻的房间、地下室及管井、管沟等处的给水管道应有防冻措施。

3.6 设计流量和管道水力计算

3.6.1 居住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根据管段服务人数、用水定额及卫生器具设置标准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服务人数小于等于表3.6.1中数值的室外给水管段,其住宅应按本规范第3.6.3、3.6.4条计算管段流量;居住小区内配套的文体、餐饮娱乐、商铺及市场等设施应按本规范第3.6.5条、第3.6.6条的规定计算节点流量;

2 服务人数大于表3.6.1中数值的给水干管,住宅应按本规范第3.1.9条的规定计算最大时用水量为管段流量;居住小区内配套的文体、餐饮娱乐、商铺及市场等设施的生活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第3.1.10条计算最大时用水量为节点流量;

3 居住小区内配套的文教、医疗保健、社区管理等设施,以及绿化和景观用水、道路及广场洒水、公共设施用水等,均以平均时用水量计算节点流量。

注:凡不属于小区配套的公共建筑均应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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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A 小区室外直供给水管道应按本规范第3.6.1条、第3.6.5条、第3.6.6条计算管段流量;当建筑设有水箱(池)时,应以建筑引入管设计流量作为室外计算给水管段节点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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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B 小区的给水引入管的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小区给水引入管的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第3.6.1条、第3.6.1A条的规定计算,并应考虑未预计水量和管网漏失量;

2 不少于两条引入管的小区室外环状给水管网,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引入管应能保证不小于70%的流量;

3 当小区室外给水管网为支状布置时,小区引入管的管径不应小于室外给水干管的管径;

4 小区环状管道宜管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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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居住小区的室外生活、消防合用给水管道,应按本规范第3.6.1条规定计算设计流量(淋浴用水量可按15%计算,绿化、道路及广场浇洒用水可不计算在内),再叠加区内一次火灾的最大消防流量(有消防贮水和专用消防管道供水的部分应扣除),并应对管道进行水力计算校核,管道末梢的室外消火栓从地面算起的水压,不得低于0.1MPa。

设有室外消火栓的室外给水管道,管径不得小于1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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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建筑物的给水引入管的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建筑物内的生活用水全部由室外管网直接供水时,应取建筑物内的生活用水设计秒流量;

2 当建筑物内的生活用水全部自行加压供给时,引入管的设计流量应为贮水调节池的设计补水量;设计补水量不宜大于建筑物最高日最大时用水量,且不得小于建筑物最高日平均时用水量;

3 当建筑物内的生活用水既有室外管网直接供水,又有自行加压供水时,应按本条第1、2款计算设计流量后,将两者叠加作为引入管的设计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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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住宅建筑的生活给水管道的设计秒流量,应按下列步骤和方法计算:

1 根据住宅配置的卫生器具给水当量、使用人数、用水定额、使用时数及小时变化系数,可按式(3.6.4-1)计算出最大用水时卫生器具给水当量平均出流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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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宿舍(Ⅰ、Ⅱ类)、旅馆、宾馆、酒店式公寓、医院、疗养院、幼儿园、养老院、办公楼、商场、图书馆、书店、客运站、航站楼、会展中心、中小学教学楼、公共厕所等建筑的生活给水设计秒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注:1 如计算值小于该管段上一个最大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时,应采用一个最大的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作为设计秒流量;

    2 如计算值大于该管段上按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累加所得流量值时,应按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累加所得流量值采用;
    3 有大便器延时自闭冲洗阀的给水管段,大便器延时自闭冲洗阀的给水当量均以0.5计,计算得到的qg附加1.20L/s的流量后,为该管段的给水设计秒流量;
   4 综合楼建筑的 a 值应按加权平均法计算。  
   

3.6.6 宿舍(Ⅲ、Ⅳ类)、工业企业的生活间、公共浴室、职工食堂或营业餐馆的厨房、体育场馆剧院、普通理化实验室等建筑的生活给水管道的设计秒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注:1 如计算值小于该管段上一个最大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时,应采用一个最大的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作为设计秒流量;

    2 大便器自闭式冲洗阀应单列计算,当单列计算值小于1.2L/s时,以1.2L/s计;大于1.2L/s时,以计算值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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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 建筑物内生活用水最大小时用水量应按本规范表3.1.9和表3.1.10的规定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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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 住宅的入户管,公称直径不宜小于2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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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 生活给水管道的水流速度,宜按表3.6.9采用。

3.6.10 给水管道的沿程水头损失可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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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1 生活给水管道的配水管的局部水头损失,宜按管道的连接方式,采用管(配)件当量长度法计算。当管道的管(配)件当量长度资料不足时,可按下列管件的连接状况,按管网的沿程水头损失的百分数取值:

1 管(配)件内径与管道内径一致,采用三通分水时,取25%~30%;采用分水器分水时,取15%~20%;

2 管(配)件内径略大于管道内径,采用三通分水时,取50%~60%;采用分水器分水时,取30%~35%;

3 管(配)件内径略小于管道内径,管(配)件的插口插入管口内连接,采用三通分水时,取70%~80%;采用分水器分水时,取35%~40%。

注:阀门和螺纹管件的摩阻损失可按附录D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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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2 水表的水头损失,应按选用产品所给定的压力损失值计算。在未确定具体产品时,可按下列情况取用:

1 住宅入户管上的水表,宜取0.01MPa;

2 建筑物或小区引入管上的水表,在生活用水工况时,宜取0.03MPa;在校核消防工况时,宜取0.05MPa。

3.6.13 比例式减压阀的水头损失,阀后动水压宜按阀后静水压的80%~90%采用。

3.6.14 管道过滤器的局部水头损失,宜取0.01MPa。

3.6.15 倒流防止器真空破坏器的局部水头损失,应按相应产品测试参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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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水塔、水箱、贮水池

3.7.1 小区采用水塔作为生活用水的调节构筑物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塔的有效容积应经计算确定;

2 有冻结危险的水塔应有保温防冻措施。

3.7.2 小区生活用贮水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区生活用贮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生活用水调节量和安全贮水量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用水调节量应按流入量和供出量的变化曲线经计算确定,资料不足时可按小区最高日生活用水量的15%~20%确定;

2)安全贮水量应根据城镇供水制度。供水可靠程度及小区对供水的保证要求确定;

3)当生活用水贮水池贮存消防用水时,消防贮水量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消防规范执行。

2 贮水池宜分成容积基本相等的两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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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建筑物内的生活用水低位贮水池(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贮水池(箱)的有效容积应按进水量与用水量变化曲线经计算确定;当资料不足时,宜按建筑物最高日用水量的20%~25%确定;

2 池(箱)外壁与建筑本体结构墙面或其他池壁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或装配的要求,无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0.7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1.0m,且管道外壁与建筑本体墙面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6m;设有人孔的池顶,顶板面与上面建筑本体板底的净空不应小于0.8m;

3 贮水池(箱)不宜毗邻电气用房和居住用房或在其下方;

4 贮水池内宜设有水泵吸水坑,吸水坑的大小和深度,应满足水泵或水泵吸水管的安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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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无调节要求的加压给水系统,可设置吸水井,吸水井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水泵3min的设计流量。吸水井的其他要求应符合规范第3.7.3条的规定。 

3.7.5 生活用水高位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城镇给水管网夜间直接进水的高位水箱的生活用水调节容积,宜按用水人数和最高日用水定额确定;由水泵联动提升进水的水箱的生活用水调节容积,不宜小于最大用水时水量的50%;

2 高位水箱箱壁与水箱间墙壁及箱顶与水箱间顶面的净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7.3条第2款的规定,箱底与水箱间地面板的净距,当有管道敷设时不宜小于0.8m;

3 水箱的设置高度(以底板面计)应满足最高层用户的用水水压要求,当达不到要求时,宜采取管道增压措施。

3.7.6 建筑物贮水池(箱)应设置在通风良好、不结冻的房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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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 水塔、水池、水箱等构筑物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和信号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池(箱)设置和管道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2.9~3.2.13条有关防止水质污染的规定;

2 进、出水管宜分别设置,并应采取防止短路的措施;

3 当利用城镇给水管网压力直接进水时,应设置自动水位控制阀,控制阀直径应与进水管管径相同,当采用直接作用式浮球阀时不宜少于两个,且进水管标高应一致;

4 当水箱采用水泵加压进水时,应设置水箱水位自动控制水泵开、停的装置。当一组水泵供给多个水箱进水时,在进水管上宜装设电讯号控制阀,由水位监控设备实现自动控制;

5 溢流管宜采用水平喇叭口集水;喇叭口下的垂直管段不宜小于4倍溢流管管径。溢流管的管径,应按能排泄水塔(池、箱)的最大入流量确定,并宜比进水管管径大一级;

6 泄水管的管径,应按水池(箱)泄空时间和泄水受体排泄能力确定。当水池(箱)中的水不能以重力自流泄空时,应设置移动或固定的提升装置;

7 水塔、水池应设水位监视和溢流报警装置,水箱宜设置水位监视和溢流报警装置。信息应传至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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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 生活用水中途转输水箱的转输调节容积宜取转输水泵5min~10min的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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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增压设备、泵房

3.8 增压设备、泵房

3.8.1 选择生活给水系统的加压水泵,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水泵的Q~H特性曲线,应是随流量的增大,扬程逐渐下降的曲线;

注:对Q~H特性曲线存在有上升段的水泵,应分析在运行工况中不会出现不稳定工作时方可采用。

2 应根据管网水力计算进行选泵。水泵应在其高效区内运行;

3 生活加压给水系统的水泵机组应设备用泵,备用泵的供水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运行水泵的供水能力。水泵宜自动切换交替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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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 小区的给水加压泵站,当给水管网无调节设施时,宜采用调速泵组或额定转速泵编组运行供水。泵组的最大出水量不应小于小区生活给水设计流量,生活与消防合用给水管道系统还应按本规范第3.6.2条以消防工况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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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 建筑物内采用高位水箱调节的生活给水系统时,水泵的最大出水量不应小于最大小时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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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 生活给水系统采用调速泵组供水时,应按系统最大设计流量选泵,调速泵在额定转速时的工作点,应位于水泵高效区的末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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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A 变频调速泵组电源应可靠,并宜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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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 生活给水系统采用气压给水设备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压水罐内的最低工作压力,应满足管网最不利处的配水点所需水压;

2 气压水罐内的最高工作压力,不得使管网最大水压处配水点的水压大于0.55MPa;

3 水泵(或泵组)的流量(以气压水罐内的平均压力计,其对应的水泵扬程的流量),不应小于给水系统最大小时用水量的1.2倍;

4 气压水罐的调节容积应按下式计算:

3.8.6 水泵宜自灌吸水,卧式离心泵的泵顶放气孔、立式多级离心泵吸水端第一级(段)泵体可置于最低设计水位标高一下,每台水泵宜设置单独从水池吸水的吸水管。吸水管内的流速宜采用1.0m/s~1.2m/s;吸水管口应设置喇叭口。喇叭口宜向下,低于水池最低水位不宜小于0.3m,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防止空气被吸入的措施。

吸水管喇叭口至池底的净距,不应小于0.8倍吸水管管径,且不应小于0.1m;吸水管喇叭口边缘与池壁的净距不宜小于1.5倍吸水管管径;吸水管与吸水管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3.5倍吸水管管径(管径以相邻两者的平均值计)。

注:当水池水位不能满足水泵自灌启动水位时,应有防止水泵空载启动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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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 当每台水泵单独从水池吸水有困难时,可采用单独从吸水总管上自灌吸水,吸水总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吸水总管伸入水池的引水管不宜少于2条,当一条引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引水管应能通过全部设计流量。每条引水管上应设闸门;

注:水池有独立的两个及以上的分格,每格有一条引水管,可视为有两条以上引水管。

2 引水管宜设向下的喇叭口,喇叭口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8.6 条中吸水管喇叭口的相应规定,但喇叭口低于水池最低水位的距离不宜小于0.3m;

3 吸水总管内的流速应小于1.2m/s;

4 水泵吸水管与吸水总管的连接,应采用管顶平接,或高出管顶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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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 自吸式水泵每台应设置独立从水池吸水的吸水管。水泵以水池最低水位计算的允许安装高度,应根据当地的大气压力、最高水温时的饱和蒸汽压、水泵的汽蚀余量、水池最低水位和吸水管路的水头损失,经计算确定,并应有安全余量。安全余量应不小于0.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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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 每台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装设压力表、止回阀和阀门(符合多功能阀安装条件的出水管,可用多功能阀取代止回阀和阀门),必要时应设置水锤消除装置。自灌式吸水的水泵吸水管上应装设阀门,并宜装设管道过滤器。

3.8.10 小区独立设置的水泵房,宜靠近用水大户。水泵机组的运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的要求。

3.8.11 民用建筑物内设置的生活给水泵房不应毗邻居住用房或在其上层或下层,水泵机组宜设在水池的侧面、下方,单台泵可设于水池内或管道内,其运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10070的规定。

3.8.12 建筑物内的给水泵房,应采用下列减振防噪措施:

1 应选用低噪声水泵机组;

2 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置减振装置;

3 水泵机组的基础应设置减振装置;

4 管道支架、吊架和管道穿墙、楼板处,应采取防止固体传声措施;

5 必要时,泵房的墙壁和天花应采取隔音吸音处理。

3.8.13 设置水泵的房间,应设排水设施;通风应良好,不得结冻。

3.8.14 水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表3.8.14规定。

注:1 水泵侧面有管道时,外轮廓面计至管道外壁面。

2 水泵机组是指水泵与电动机的联合体,或已安装在金属座架上的多台水泵组合体。

3.8.15 水泵基础高出地面的高度应便于水泵安装,不应小于0.10m;泵房内管道管外底距地面或管沟底面的距离,当管径小于等于150mm时,不应小于0.20m,当管径大于等于200mm时,不应小于0.25m。

3.8.16 泵房内宜有机修水泵的场地,检修场地尺寸宜按水泵或电机外形尺寸四周有不小于0.7m的通道确定。泵房内配电柜和控制柜前面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5m。泵房内宜设置手动起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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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游泳池与水上游乐池

3.9.1 (此条删除)

3.9.2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池水水质应符合我国现行标准的《游泳池水质标准》CJ 244 的要求。

3.9.2A 世界级比赛用和有特殊要求的游泳池的池水水质标准,除应满足本规范第3.9.2 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国际游泳协会(FINA)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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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初次充水和使用过程中的补充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的要求。

3.9.4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淋浴等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的要求。

3.9.5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水应循环使用。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池水循环周期应根据池的类型、用途、池水容积、水深、游泳负荷等因数确定,可按表3.9.5 采用。

注:池水的循环次数可按每日使用时间与循环周期的比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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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 不同使用功能的游泳池应分别设置各自独立的循环系统。水上游乐池循环水系统应根据水质、水温、水压和使用功能等因素,设计成一个或若干个独立的循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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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 循环水应经过滤、加药和消毒等净化处理,必要时还应进行加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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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 循环水的预净化应在循环水泵的吸水管上装设毛发聚集器。

3.9.8A 循环水净化工艺流程应根据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用途、水质要求、游泳负荷、消毒方法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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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 水上游乐池滑道润滑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必须设置备用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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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0 循环水过滤宜采用压力过滤器,压力过滤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过滤器的滤速应根据泳池的类型、滤料种类确定。专用游泳池、公共游泳池、水上游乐池等宜采用滤速15m/h~25m/h石英砂中速过滤器或硅藻土低速过滤器;

2 过滤器的个数及单个过滤器面积,应根据循环流量的大小、运行维护等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且不宜少于两个;

3 过滤器宜采用水进行反冲洗,石英砂过滤器宜采用气、水组合反冲洗。过滤器反冲洗宜采用游泳池水;当采用生活饮用水时,冲洗管道不得与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的给水管道直接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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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1 循环水在净化过程中应投加下列药剂:

1 过滤前应投加混凝剂;

2 根据消毒剂品种,宜在消毒前投加pH值调节剂;

3 应根据气候条件和池水水质变化,不定期地间断式投加除藻剂;

4 应根据池水的pH值、总碱度、钙硬度、总溶解固体等水质参数,投加水质平衡药剂。

3.9.12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池水必须进行消毒杀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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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3 消毒剂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杀菌消毒能力强,并有持续杀菌功能;

2 不造成水和环境污染,不改变池水水质;

3 对人体无刺激或刺激性很小;

4 对建筑结构、设备和管道无腐蚀或轻微腐蚀;

5 费用低,且能就地取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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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4 使用瓶装氯气消毒时,氯气必须采用负压自动投加方式,严禁将氯直接注入游泳池水中的投加方式。加氯间应设置防毒、防火和防爆装置,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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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5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池水设计温度应根据池的类型按表3.9.15确定:

3.9.16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水加热所需热量应经计算确定,加热方式宜采用间接式。并应优先采用余热和废热、太阳能等天然热能作为热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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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7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初次充水时间,应根据使用性质、城镇给水条件等确定,游泳池不宜超过48h;水上游乐池不宜超过72h。

3.9.18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补充水量可按表3.9.18确定。大型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应采用平衡水池或补充水箱间接补水。

注: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最小补充水量应保证一个月内池水全部更新一次。

3.9.18A 家庭游泳池等小型游泳池当采用生活饮用水直接补(充)水时,补充水管应采取有效的防止回流污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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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9 顺流式、混合式循环给水方式的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宜设置平衡水位的平衡水池;逆流式循环给水方式的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应设置平衡水量的均衡水池。

3.9.20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进水口、回水口的数量应满足循环流量的要求,设置位置应使游泳池内水流均匀、不产生涡流和短流。

3.9.20A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进水口、池底回水口和泄水口的格栅孔隙的大小,应防止卡入游泳者手指、脚趾。泄水口的数量应满足不会产生负压造成对人体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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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0B 采用池底回水的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回水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座。其格栅孔隙的水流速度不应大于0.2m/s。

3.9.21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泄水口,应设置在池底的最低处。游泳池应设置池岸式溢流水槽。

3.9.22 进入公共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通道,应设置浸脚消毒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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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3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管道、设备、容器和附件,均应采用耐腐蚀材质或内壁涂衬耐腐蚀材料。其材质与涂衬材料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要求

3.9.24 比赛用跳水池必须设置水面制波和喷水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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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5 跳水池的水面波浪应为均匀波纹小浪,浪高宜为25mm~40mm。

3.9.25A 跳水池起泡制波和安全保护气浪采用的压缩空气,应低温、洁净、不含杂志、无油污和异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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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6 (此条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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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7 (此条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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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循环冷却水及冷却塔

3.10.1 设计循环冷却水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循环冷却水系统宜采用敞开式,当需采用间接换热时,可采用密闭式

2 对于水温、水质、运行等要求差别较大的设备,循环冷却水系统宜分开设置;

3 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的水质应满足被冷却设备的水质要求;

4 设备、管道设计时应能使循环系统的余压充分利用;

5 冷却水的热量宜回收利用

6 当建筑物内有需要全年供冷的区域,在冬季气候条件适宜时宜利用冷却塔作为冷源提供空调用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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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2 冷却塔设计计算所选用的空气干球温度和湿球温度,应与所服务的空调等系统的设计空气干球温度和湿球温度相吻合,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干球温度和湿球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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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3 冷却塔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1 气流应通畅,湿热空气回流影响小,且应布置在建筑物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冷却塔不应布置在热源、废气和烟气排放口附近,不宜布置在高大建筑物中间的狭长地带上;

3 冷却塔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除满足塔的通风要求外,还应考虑噪声、飘水等对建筑物的影响。

3.10.4 选用成品冷却塔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按生产厂家提供的热力特性曲线选定,设计循环水量不宜超过冷却塔的额定水量;当循环水量达不到额定水量的80%时,应对冷却塔的配水系统进行校核;

2 冷却塔应冷效高、能源省、噪声低、重量轻、体积小、寿命长、安装维护简单、飘水少;

3 材料应为阻燃型,并应符合防火要求;

4 数量宜与冷却水用水设备的数量、控制运行相匹配;

5 塔的形状应按建筑要求,占地面积及设置地点确定;

6 当冷却塔的布置不能满足本规范第3.10.3条的规定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并对塔的热力性能进行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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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4A 当可能有冻结危险时,冬季运行的冷却塔应采取防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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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5 冷却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冷却塔宜单排布置;当需多排布置时,塔排之间的距离应保证塔排同时工作时的进风量;

2 单侧进风塔的进风面宜面向夏季主导风向;双侧进风塔的进风面宜平行夏季主导风向;

3 冷却塔进风侧离建筑物的距离,宜大于塔进风口高度的2倍;冷却塔的四周除满足通风要求和管道安装位置外,还应留有检修通道;通道净距不宜小于1.0m。

3.10.6 冷却塔应设置在专用的基础上,不得直接设置在楼板或屋面上。

3.10.7 环境对噪声要求较高时,冷却塔可采取下列措施:

1 冷却塔的位置宜远离对噪声敏感的区域;

2 应采用低噪声型或超低噪声型冷却塔;

3 进水管、出水管、补充水管上应设置隔振防噪装置;

4 冷却塔基础应设置隔振装置;

5 建筑上应采取隔声吸音屏障。

3.10.8 循环水泵的台数宜与冷水机组相匹配。循环水泵的出水量应按冷却水循环水量确定,扬程应按设备和管网循环水压要求确定,并应复核水泵泵壳承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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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9 冷却塔循环管道的流速,宜采用下列数值:

1 循环干管管径小于等于250mm时,应为1.5m/s~2.0m/s;管径大于250mm、小于500mm时,应为2.0m/s~2.5m/s;管径大于等于500mm时,应为2.5m/s~3.0m/s;

2 当循环水泵从冷却塔集水池中吸水时,吸水管的流速宜采用1.0m/s~1.2m/s;当循环水泵直接从循环管道吸水,且吸水管直径小于等于250mm时,流速宜为1.0m/s~1.5m/s,当吸水管直径大于250mm时,流速宜为1.5m/s~2.0m/s。水泵出水管的流速可采用循环干管下限流速。

3.10.10 冷却塔集水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集水池容积应按下列第1)项、第2)项因素的水量之和确定,并应满足第3)项的要求

1) 布水装置和淋水填料的附着水量,宜按循环水量的1.2%~1.5%确定;

2) 停泵时因重力流入的管道水容量;

3) 水泵吸水口所需最小淹没深度应根据吸水管内流速确定,当流速小于等于0.6m/s时,最小淹没深度不应小于0.3m;当流速为1.2m/s时,最小淹没深度不应小于0.6m。

2 当选用成品冷却塔时,应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对其集水盘的容积进行核算,当不满足要求时,应加大集水盘深度或另设集水池;

3 不设集水池的多台冷却塔并联使用时,各塔的集水盘宜设连通管;当无法设置连通管时,回水横干管的管径应放大一级;连通管、回水管与各塔出水管的连接应为管顶平接;塔的出水口应采取防止空气吸入的措施;

4 每台(组)冷却塔应分别设置补充水管、泄水管、排污及溢流管;补水方式宜采用浮球阀或补充水箱。

当多台冷却塔共用集水池时,可设置一套补充水管、泄水管、排污及溢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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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1 冷却塔补充水量可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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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1A 冷却塔补充水总管上应设置水表等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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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2 建筑空调系统的循环冷却水系统应有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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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3 旁流处理水量可根据去除悬浮物或溶解固体分别计算。当采用过滤处理去除悬浮物时,过滤水量宜为冷却水循环水量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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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水景

3.11.1 水景的水质应符合相关的水景的水质标准。当无法满足时,应进行水质净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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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2 水景用水应循环使用。循环系统的补充水量应根据蒸发、飘失、渗漏、排污等损失确定,室内工程宜取循环水流量的1%~3%;室外工程宜取循环水流量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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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3 水景工程应根据喷头造型分组布置喷头。喷泉每组独立运行的喷头,其规格宜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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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4 (此条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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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5 水景工程循环水泵宜采用潜水泵,并应直接设置于水池底。娱乐性水景的供人涉水区域,不应设置水泵。

水景工程循环水泵宜按不同特性的喷头、喷水系统分开设置。水景工程循环水泵的流量和扬程应按所选喷头形式、喷水高度、喷嘴直径和数量,以及管道系统的水头损失等经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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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6 当水景水池采用生活饮用水作为补充水时,应采取防止回流污染的措施,补水管上应设置用水计量装置。

3.11.7 有水位控制和补水要求的水景水池应设置补充水管、溢流管、泄水管等管道。在池的周围宜设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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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8 水景工程的运行方式可根据工程要求设计成手控、程控或声控。控制柜应按电气工程要求,设置于控制室内。控制室应干燥、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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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9 瀑布、涌泉、溪流等水景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计循环流量应为计算流量的1.2倍;

2 水池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11.6条和第3.11.7条的要求;

3 电器控制可设置于附近小室内。

3.11.10 水景工程宜采用不锈钢等耐腐蚀管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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