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给水
3.1 用水定额和水压
3.1.1 小区给水设计用水量,应根据下列用水量确定:
1 居民生活用水量;
2 公共建筑用水量;
3 绿化用水量;
4 水景、娱乐设施用水量;
5 道路、广场用水量;
6 公用设施用水量;
7 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
8 消防用水量。
注:消防用水量仅用于校核管网计算,不计入正常用水量。
3.1.2 居住小区的居民生活用水量,应按小区人口和本规范表3.1.9规定的住宅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3 居住小区内的公共建筑用水量,应按其使用性质、规模采用本规范表3.1.10中的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4 绿化浇灌用水定额应根据气候条件、植物种类、土壤理化性状、浇灌方式和管理制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当无相关资料时,小区绿化浇灌用水定额可按浇灌面积1.0L/m2•d~3.0L/m2•d计算,干旱地区可酌情增加。公共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和水景用水量可按本规范第3.9.17、3.9.18、3.11.2条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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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目前各地为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以种植树木和植物造景为主,努力建成景观优美的绿地,建设山清水秀、自然和谐的山水园林城市。在各工程项目的设计中绿化浇灌用水量占有一定的比重。充分利用当地降水、采用节水浇灌技术是绿化浇灌节水的重要措施。确定绿化浇灌用水定额涉及的因素较多,本条提供的数据仅根据以往工程的经验提出,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应根据当地不同的气候条件、种植的植物种类、土壤理化性状、浇灌方式和制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3.1.5 小区道路、广场的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2.0L/m2•d~3.0L/m2•d计算。
3.1.6 小区消防用水量和水压及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确定。
3.1.7 小区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15%计。
3.1.8 居住小区内的公用设施用水量,应由该设施的管理部门提供用水量计算参数,当无重大公用设施时,不另计用水量。
3.1.9 住宅的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可根据住宅类别、建筑标准、卫生器具设置标准按表3.1.9确定。
注:1 当地主管部门对住宅生活用水定额有具体规定时,应按当地规定执行。
2 别墅用水定额中含庭院绿化用水和汽车洗车用水。
3.1.10 宿舍、旅馆等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条件,可按表3.1.10确定。
注:1 除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的用水定额中含食堂用水,其它均不含食堂用水。
2 除注明外,均不含员工生活用水,员工用水定额为每人每班40~60L。
3 医疗建筑用水中已含医疗用水。
4 空调用水应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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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 表3.1.10中将宿舍单列。根据工程反馈的信息,宿舍用水时间特别集中,经收集到的论文和测试资料分析,供水不足的现象主要集中在宿舍设置集中或相对集中的盥洗间和卫生间,并且供水不足的原因不仅采用用水疏散型平方根法流量计算公式,其用水定额qL、小时变化系数Kh偏小也是原因之一,为此作如下修订:
1 宿舍用水定额单列,并适当提高用水量标准和Kh值系数;
2 宿舍分类按国家现行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进行分类:
Ⅰ类——博士研究生、教师和企业科技人员,每居室1人,有单独卫生间;
Ⅱ类——高等院校的硕士研究生,每居室2人,有单独卫生间;
Ⅲ类——高等院校的本、专科学生,每居室3人~4人,有相对集中卫生间;
Ⅳ类——中等院校的学生和工厂企业的职工,每居室6人~8人,集中盥洗卫生间。
根据反馈意见在表3.1.10中增列了酒店式公寓、图书馆、书店、会展中心的用水定额。
3.1.11 建筑物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供水延续时间,供水水压等,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消防规范执行。
3.1.12 工业企业建筑时,管理人员的生活用水定额可取30L/人•班~50L/人•班;车间工人的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车间性质确定,宜采用30L/人•次~50L/人•班;用水时间宜取8h,小时变化系数宜取2.5 ~ 1.5 。
工业企业建筑淋浴用水定额,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中车间的卫生特征分级确定,可采用40L/人•次~60L/人•次,延续供水时间宜取1h。
3.1.13 汽车冲洗用水定额,应根据采用的冲洗方式,以及车辆用途,道路路面等级和沾污程度等确定,按表3.1.13计算。
注:当汽车冲洗设备用水定额有特殊要求时,其值应按产品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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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3 传统的洗车方法用清水冲洗后,水就排入排水管道,既增加了洗车成本,又大量浪费水资源。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蓬勃发展和车辆的家庭普及,以及各地政府加强了节约用水管理,一些既节水又环保的洗车方式纷纷出现。表3.1.13删除了消耗水量大的软管冲洗方式的用水定额,补充了微水冲洗、蒸汽冲洗等节水型冲洗方式的用水定额。
3.1.14 卫生器具的给水额定流量、当量、连接管径和最低工作压力应按表3.1.14 确定。
注:1 表中括弧内的数值系在有热水供应时,单独计算冷水或热水时使用;
2 当浴盆上附设淋浴器时,或混合水嘴有淋浴器转换开关时,其额定流量和当量只计水嘴,不计淋浴器。但水压应按淋浴器计;
3 家用燃气热水器,所需水压按产品要求和热水供应系统最不利配水点所需工作压力确定;
4 绿地的自动喷灌应按产品要求设计;
5 当卫生器具给水配件所需额定流量和最低工作压力有特殊要求时,其值应按产品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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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4 由于给水配件构造的改进与更新,出现了更舒适、更节水的卫生器具。当选用的卫生器具的给水额定流量和最低工作压力与本表不相符时,可按产品要求设计。故增加了表3.1.14注5。
3.1.14A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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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4A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 164-2002已于2002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是指“满足相同的饮用、厨用、洁厕、洗浴、洗衣等用水功能的前提下,较同类常规产品能减少用水量的器件、用具”。针对水嘴(水龙头)、便器及便器系统、便器冲洗阀、淋浴器、家用洗衣机等五种常用的生活用水器具的流量(或用水量)的上限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3.1.14B 公共场所的卫生间洗手盆宜采用感应式水嘴或自闭式水嘴等限流节水装置。
3.1.14C 公共场所的卫生间的小便器宜采用感应式或延时自闭式冲洗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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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4B、3.1.14C 洗手盆感应式水嘴和小便器感应式冲洗阀在离开使用状态后,在一定时间内会自动断水,用于公共场所的卫生间时不仅节水,而且卫生。洗手盆自闭式水嘴和小便器延时自闭式冲洗阀可限定每次给水量和给水时间的功能具有较好的节水性能。
3.2 水质和防水质污染
3.2.1 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3.2.2 当采用中水为生活杂用水时,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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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是在原城镇建设行业标准《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T 48-1999的基础上制定的,并在该标准实施之日起将原城镇建设行业标准CJ/T 48-1999同时废止。本条作相应修改。
3.2.3 城镇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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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所谓自备水源供水管道,即设计工程基地内设有一套从水源(非城镇给水管网,可以是地表水或地下水)取水,经水质处理后供基地内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的供水系统。
城市给水管道(即城市自来水管道)严禁与用户的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这是国际上通用的规定。当用户需要将城市给水作为自备水源的备用水或补充水时,只能将城市给水管道的水放入自备水源的贮水(或调节)池,经自备系统加压后使用。放水口与水池溢流水位之间必须有有效的空气隔断。
本规定与自备水源水质是否符合或优于城市给水水质无关。
3.2.3A 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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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A 用生活饮用水作为中水、回用雨水补充水时,不应用管道连接(即使装倒流防止器也不允许),应补入中水、回用雨水贮存池内,且应有本规范第3.2.4C条规定的空气间隙。
3.2.4 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产生虹吸、背压回流而受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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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造成生活饮用水管内回流的原因具体可分为虹吸回流和背压回流两种情况。虹吸回流是由于供水系统供水端压力降低或产生负压(真空或部分真空)而引起的回流。例如,由于附近管网救火、爆管、修理造成的供水中断。背压回流是由于供水系统的下游压力变化,用水端的水压高于供水端的水压,出现大于上游压力而引起的回流,可能出现在热水或压力供水等系统中。例如,锅炉的供水压力低于锅炉的运行压力时,锅炉内的水会回流入供水管道。因为回流现象的产生而造成生活饮用水系统的水质劣化,称之为回流污染,也称倒流污染。
防止回流污染产生的技术措施一般可采用空气隔断、倒流防止器、真空破坏器等措施和装置。
3.2.4A 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构筑物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 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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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A 本条文明确对于卫生器具或用水设备的防止回流污染要求。已经从配水口流出的并经洗涤过的污废水,不得因生活饮用水水管产生负压而被吸回生活饮用水管道,使生活饮用水水质 受到严重污染,这种事故是必须严格防止的。
3.2.4B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应等于进水管管径,但最小不应小于25mm,最大可不大于150mm。当进水管从最高水位以上进入水池(箱),管口为淹没出流时应采取真空破坏器等防虹吸回流措施。
注:不存在虹吸回流的低位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其进水管不受本条限制,但进水管仍宜从最高水面以上进入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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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B 本条文明确了生活饮用水水池(箱)补水时的防止回流污染要求。本条文空气间隙仍以高出溢流边缘的高度来控制。对于管径小于25mm的进水管,空气间隙不能小于25mm;对于管径在25mm~150mm的进水管,空气间隙等于管径;管径大于150mm的进水管,空气间隙可取150mm,这是经过测算的,当进水管径为350mm时,喇叭口上的溢流水深约为149mm。而建筑给水水池(箱)进水管管径大于200mm者已少见。生活饮用水水池(箱)进水管采用淹没出流的目的是为了降低进水的噪声,但如果进水管不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会产生虹吸回流。如在进水管顶安装真空破坏器。
3.2.4C 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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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C 本条文明确了消防水、中水和雨水回用水池(箱)补水时的防止回流污染要求。贮存消防用水的贮水池(箱)内贮水的水质虽低于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但与本规范第3.2.4A条中“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内的“液体”或“杂质”是有区别的,同时消防水池补水管的管径较大,因此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高度控制在不小于150mm。
3.2.5 从给水饮用水管道上直接供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
1 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的小区或建筑物,在其引入管上;
2 从城镇生活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水泵的吸水管上;
3 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且小区引入管无倒流防止设施时,向商用的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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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本条的规定属城镇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小区或建筑物的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第1款补充了有两路进水的建筑物。第2款系针对叠压供水系统。第3款针对商用有温有压容器设备的,住宅户内使用的热水机组(含热水器、热水炉)不受本条款约束。如果建筑小区引入管上已设置了防回流设施(即空气间隙、倒流防止器),可不在小区内商用有温有压容器设备的进水管上重复设置。
3.2.5A 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用水管道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器:
1 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2 从生活饮用水贮水池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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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A 本条规定属于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管道的连接。第1款中接出消防管道不含室外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接出的室外消火栓那一段短管。第2款是对小区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合用贮水池中抽水的消防水泵,由于倒流防止器阻力较大,水泵吸程有限,故倒流防止器可装在水泵的出水管上。
3.2.5B 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含有对健康有危害物质等有害有毒场所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设备:
1.贮存池(罐)、装置、设备的连接管上;
2.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实验楼(医药、病理、生化)等除按本条第1款设置外,还应在其引入管上设置空气间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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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B 本条为新增条文。属于生活饮用水与有害有毒污染的场所和设备的连接。第1款是关于与设备、设施的连接;第2款是关于有害有毒污染的场所。实施双重设防要求,目的是防止防护区域内交叉污染。
3.2.5C 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真空破坏器:
1 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其充(补)水管上;
2 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等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在其管道起端;
3 消防(软管)卷盘;
4 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与给水管道连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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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C 本条为新增条文。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中存在负压虹吸回流的可能,而解决方法就是设真空破坏器,消除管道内真空度而使其断流。在本条第1款~第4款所提到的场合中均存在负压虹吸回流的可能性。
3.2.5D 空气间隙、导流防止器和真空破坏器的选择,应根据回流性质、回流污染的危害程度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
注:在给水管道防回流设施的设置点,不应重复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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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D 本条规定了倒流防止设施选择原则,系参考了国外回流污染危险等级,根据我国倒流防止器产品市场供应情况确定。
防止回流污染可采取空气间隙、倒流防止器、真空破坏器等措施和装置。选择防回流设施要考虑的因素有: 1 回流性质:
1) 虹吸回流,系正常供水出口端为自由出流(或末端有控制调节阀),由于供水端突然失压等原因产生一定真空度,使下游端的卫生器具或容器等使用过的水或被污染了的水回流到供水管道系统;
2) 背压回流,由于水泵、锅炉、压力罐等增压设施或高位水箱等末端水压超过供水管道压力时产生的回流。 2 回流而造成危害程度。本规范参照国内外标准基础上确定低、中、高三档:
1) 低危险级:回流造成损害不至于危害公众健康,对生活饮用水在感官上造成不利影响;
2) 中危险级:回流造成对公众健康有潜在损害;
3) 高危险级:回流造成对公众生命和健康产生严重危害。
生活饮用水回流污染危害程度划分和倒流防止设施的选择详见本规范附录表A.0.1、A.0.2。
3.2.6 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采用非专用冲洗阀直接连接冲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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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1997第5.2条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道不得与大便器(槽)、小便斗直接连接,须采用冲洗水箱或用空气隔断冲洗阀。”本条文与该标准协调一致,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采用普通阀门直接连接冲洗。
3.2.7 生活饮用水管道应避开毒物污染区,当条件限制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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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主要针对生活饮用水水质安全的重要性而提出的规定。
由于有毒污染的危害性较大,有毒污染区域内的环境情况较为复杂,一旦穿越有毒污染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管道产生爆管、维修等情况,极有可能会影响与之连接的其他生活饮用水管道内的水质安全,在规划和设计过程中应尽量避开。当无法避免时,可采用独立明管铺设,加强管材强度和防腐蚀、防冻等级,避开道路设置等减少管道损坏和便于管理的措施;重点管理和监护。
3.2.8 供单体建筑的生活饮用水池(箱)应与其它用水的水池(箱)分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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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本条局部修订只局限于供单体建筑生活水箱(池)与消防水箱(池)必须分开设置。
3.2.8A 当小区的生活贮水量大于消防贮水量,小区的生活水池与消防水池可合并设置,合并贮水池有效容积贮水设计更新周期不得大于48h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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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A 本条为新增条文。规定了小区生活贮水池与消防贮水池合并设置的条件,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方能合并。小区生活贮水池有效容积按本规范第3.7.2条第1款的要求确定。
3.2.9 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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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17051-1997第5.5条规定:“蓄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m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本条文与该标准协调一致。
3.2.10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其它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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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 本条对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结构要求:明确与建筑本体结构完全脱开,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不论什么材质均应与其他用水水池(箱)不共用分隔墙。本次局部修订删除了“隔墙与隔墙之间应有排水措施”的要求。
3.2.11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宜设在专用房间内,其上层的房间不应有厕所、浴室、盥洗室、厨房、污水处理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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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 位于地下室的生活饮用水池设在专用房间内,有利于水池配管及仪表的保护,防止非管理人员误操作而引发事故。生活饮用水贮水池上方,应是洁净且干燥的用房,不应设置厕所、浴室、盥洗室、厨房、污水处理间等需经常冲洗地面的用房,以免楼板产生渗漏时污染生活饮用水水质。
3.2.12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构造和配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孔、通气管、溢流管应有防止生物进入水池(箱)的措施;
2 进水管宜在水池(箱)的溢流水位以上接入;
3 进出水管布置不得产生水流短路,必要时应设导流装置;
4 不得接纳消防管道试压水、泄压水等回流水或溢流水;
5 泄水管和溢流管的排水应符合本规范第4.3.13条的规定;
6 水池(箱)材质、衬砌材料和内壁涂料,不得影响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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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 本条贯彻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规定给水配件取水达标的要求。加强二次供水防污染措施, 将水池(箱)的构造和配管的有关要求归纳后分别列出。
1 人孔的盖与盖座之间的缝隙是昆虫进入水池(箱)的主要通道,人孔盖与盖座要吻合和紧密,并用富有弹性的无毒发泡材料嵌在接缝处。暴露在外的人孔盖要有锁(外围有围护措施,已能防止非管理人员进入者除外)。
通气管口和溢流管是外界生物入侵的通道,所谓生物指由空气中灰尘携带(细菌、病毒、孢子)、蚊子、爬虫、老鼠、麻雀等,这些是造成水箱(池)的水质污染因素之一,所以要采取过滤、隔断等防生物入侵的措施。
2 进水管要在高出水池(箱)溢流水位以上进入水池(箱),是为了防止进水管出现压力倒流或破坏进水管可能出现虹吸倒流时管内真空的需要。
以城市给水作为水源的消防贮水池(箱),除本条第1款只需防昆虫、老鼠等入侵外,第2、3、5款的规定也可适用。 设置在地下室中的水池,尤其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以下的水池,当池中的最高水位比建筑物的给水引入管管底低300mm以上时,此水池可被认为不会产生虹吸倒流。
3.2.13 当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内的贮水48h内不能得到更新时,应设置水消毒处理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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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 水池(箱)内的水停留时间超过48h,一般被认为水中的余氯已挥发完了,故应进行再消毒。本规范与现行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的要求一致。
3.2.14 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嘴或取水短管时,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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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4 这是为了防止误饮误用,国内外相关法规中都有此规定。一般做法是挂牌,牌上写上“非饮用水”、“此水不能喝”等字样,还应配有英文,如“No Drinking”或“Can't Drinking Water”。
3.3 系统选择
3.3.1 小区的室外给水系统,其水量应满足小区内全部用水的要求,其水压应满足最不利配水点的水压要求。
小区的室外给水系统,应尽量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当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水量不足时,应设置贮水调节和加压装置。
3.3.1A 小区给水系统设计应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宜实行分质供水,充分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优先采用循环和重复利用给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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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A 合理地利用水资源,避免水的损失和浪费,是保证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问题。建筑给水设计时应贯彻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原则,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
3.3.2 小区的加压给水系统,应根据小区的规模、建筑高度和建筑物的分布等因素确定加压站的数量、规模和水压。
3.3.2A 当采用直接从城镇给水管网吸水的叠压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叠压供水设计方案应经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部门批准认可;
2 叠压供水的调速泵机组的扬程应按吸水端城镇给水管网允许最低水压确定;泵组出水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8.2条的规定;叠压供水系统在用户正常用水情况下不得断水;
注:当城镇给水管网用水低谷时段的水压能满足最不利用水点水压要求时,可设置旁通管,由城镇给水管网直接供水。
3 叠压供水当配置气压给水设备时,应符合本规范第3.8.5条的规定;当配置低位水箱时,其贮水有效容积应按给水管网不允许低水压抽水时段的用水量确定,并应采取技术措施保证贮水在水箱中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2h;
4 叠压供水设备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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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A 管网叠压供水设备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供水设备,具有可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而节约能耗,设备占地较小,节省机房面积等优点,在工程中得到了一定的应用。但是作为供水设备的一种形式,叠压供水设备也是有其特定的使用条件和技术要求。
1 叠压供水设备在城镇给水管网能满足用户的流量要求,而不能满足所需的水压要求,设备运行后不会对管网的其他用户产生不利影响的地区使用。各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如水务局)及供水部门(如自来水公司)会根据当地的供水情况提出使用条件要求,北京市、天津市等均有具体的规定和要求。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管网叠压供水技术规程》CECS 221第3.0.5条对此也作了明确的规定:“供水管网经常性停水的区域;供水管网可资利用水头过低的区域;供水管网供水压力波动过大的区域;使用管网叠压供水设备后,对周边现有(或规划)用户用水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区域;现有供水管网供水总量不能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供水管网管径偏小的区域;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部门认为不宜使用管网叠压供水设备的其他区域”等七种区域不得采用管网叠压供水技术。因此,当采用叠压供水设备直接从城镇给水管网吸水的设计方案时,要遵守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将设计方案报请该部门批准认可。未经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部门的允许,不得擅自在城市供水管网中设置、使用管网叠压供水设备。
2 由于城镇给水管网的压力是波动的,而小区供水系统的所需用水量也发生着变化,为保证管网叠压供水设备的节能效果,宜采用变频调速泵组加压供水。在确定叠压供水装置水泵扬程以城镇供水管网限定的最低水压为依据,此水压值各地供水部门都有规定,更不允许出现负压。叠压供水装置中设置许多保护装置,在受到城镇供水工况变化的影响,保护装置作用造成断水,这应该采取措施,避免供水中断。
补充了注的规定。充分利用城镇供水的资用水头。
3 为应对城镇供水工况变化的影响,当城镇给水管网压力下降至最低设定时,防止叠压供水设备对附近其他用户的影响及小区供水安全,部分叠压供水设备在水泵吸水管一侧设置调节水箱。由城镇给水管网接入的引入管,同时与水泵吸水口和调节水箱进水浮球阀连接,而水泵吸水口同时与城镇给水管网引入管和调节水箱连接。正常情况下水泵直接从城镇给水管网吸水加压后向小区给水系统供水,当城镇给水管网压力下降至最低设定值时,关闭城镇给水管网引入管上的阀门,水泵从调节水箱吸水加压后向室内系统供水,从而达到向小区给水系统不间断供水的要求。但是,在选用这类设备时,要注意水泵的实际工况对供水安全和节能效果的影响。如水泵从调节水箱吸水时,水泵的扬程必须满足最不利用水点的压力;而当城镇管网串联加压时,由于城镇管网的余压,变频调速泵组的实际扬程要比前者小。因此,叠压供水设备选型时变频调速泵组的扬程应以城镇供水最不利水压确定,同时应校核调节水箱的最低水位时变频调速泵组的工作点仍应在高效区内,并且关注叠压泵组对所需提升水压值不高的多层建筑供水系统运行时的安全性。同时,低位贮水池有效贮存容积为城镇供水管网限定的最低水压以下时段(不能叠压供水)小区所需用水量,以策安全供水。由于城镇供水工况变化莫测,低位贮水池的水可能得不到更新而变质,所以规定贮水在水箱中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2h。
4 由于叠压供水设备有其特定的使用条件和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3.3.3 建筑物内的给水系统宜按下列要求确定:
1 应利用室外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当室外给水管网的水压和(或)水量不足时,应根据卫生安全、经济节能的原则选用贮水调节和加压供水方案;
2 给水系统的竖向分区应根据建筑物用途、层数、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节约供水、能耗等因素综合确定;
3 不同使用性质或计费的给水系统,应在引入管后分成各自独立的给水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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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建筑物内给水系统除要按不同使用性质或计费的给水系统在引入管后分成各自独立的给水管网,还要在条件许可时采用分质供水,充分利用中水、雨水回用等再生水资源;尽可能利用室外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给水系统的竖向分区应根据建筑物用途、层数、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节约供水能耗等因素综合确定。
3.3.4 卫生器具给水配件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不得大于0.6MPa。
3.3.5 高层建筑生活给水系统应竖向分区,竖向分区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不宜大于0.45MPa;
2 静水压大于0.35MPa的入户管(或配水横管),宜设减压或调压设施;
3 各分区最不利配水点的水压,应满足用水水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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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高层建筑生活给水系统竖向分区要根据建筑物用途、建筑高度、材料设备性能等因素综合确定。分区供水的目的不仅为了防止损坏给水配件,同时可避免过高的供水压力造成用水不必要的浪费。
对供水区域较大多层建筑的生活给水系统,有时也会出现超出本条分区压力的规定。一旦产生入户管压力、最不利点压力等超出本条规定时,也要为满足本条文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3.3.5A 居住建筑入户管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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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A 本条为新增内容,系与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有关内容相协调。
3.3.6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建筑的生活给水系统,宜采用垂直分区并联供水或分区减压的供水方式;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宜采用垂直串联供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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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一般低层部分采用市政水压直接供水,中区和高区优先采用加压至屋顶水箱(或分区水箱),再自流分区减压供水的方式,也可采用一组调速泵供水,这就是垂直分区并联供水系统,分区内再用减压阀局部调压。
对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若仍采用并联供水方式,其输水管道承压过大,存在不安全隐患,而串联供水可化解此矛盾。垂直串联供水可设中间转输水箱,也可不设中间转输水箱,在采用调速泵组供水的前提下,中间转输水箱已失去调节水量的功能,只剩下防止水压回传的功能,而此功能可用管道倒流防止器替代。不设中间转输水箱,又可减少一个水质污染的环节和节省建筑面积。
3.4 管材、附件和水表
3.4.1 给水系统采用的管材和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管材和管件的工作压力不得大于产品标准公称压力或标称的允许工作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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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在工程建设给水系统中使用的管材、管件,必须符合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 管件的允许工作压力,除取决于管材、管件的承压能力外,还与管道接口能承受的拉力有关。这三个允许工作压力中的最低者,为管道系统的允许工作压力。
3.4.2 小区室外埋地给水管道采用的管材,应具有耐腐蚀和能承受相应地面荷载的能力。可采用塑料给水管、有衬里的铸铁给水管、经可靠防腐处理的钢管。管内壁的防腐材料,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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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埋地的给水管道,既要承受管内的水压力,又要承受地面荷载的压力。管内壁要耐水的腐蚀,管外壁要耐地下水及土壤的腐蚀。目前使用较多的有塑料给水管,球墨铸铁给水管,有衬里的铸铁给水管。当必须使用钢管时,要特别注意钢管的内外防腐处理,防腐处理常见的有衬塑、涂塑或涂防腐涂料(注意:镀锌层不是防腐层,而是防锈层,所以镀锌钢管也必须做防腐处理)。
3.4.3 室内的给水管道,应选用耐腐蚀和安装连接方便可靠的管材,可采用塑料给水管、塑料和金属复合管、铜管、不锈钢管及经可靠防腐处理的钢管。
注:高层建筑给水立管不宜采用塑料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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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室内的给水管道,选用时应考虑其耐腐蚀性能,连接方便可靠,接口耐久不渗漏,管材的温度变形,抗老化性能等因素综合确定。当地主管部门对给水管材的采用有规定时,应予遵守。
可用于室内给水管道的管材品种很多,纯塑料的塑料管和薄壁(或薄层)金属与塑料复合的复合管材均被视为塑料类管材。薄壁铜管,薄壁不锈钢管,衬(涂)塑钢管被视为金属管材。各种新型的给水管材,大多编制有推荐性技术规程,可为设计、施工安装和验收提供依据。
根据工程实践经验,塑料给水管由于线胀系数大,又无消除线胀的伸缩节,用作高层建筑给水立管,在支管连接处累积变形大,容易断裂漏水。故立管推荐采用金属管或钢塑复合管。
3.4.4 给水管道上使用的各类阀门的材质,应耐腐蚀和耐压。根据管径大小和所承受压力的等级及使用温度,可采用全铜、全不锈钢、铁壳铜芯和全塑阀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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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给水管道上的阀门的工作压力等级,应等于或大于其所在管段的管道工作压力。阀门的材质,必须耐腐蚀,经久耐用。镀铜的铁杆、铁芯阀门,不应使用。
3.4.5 给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阀门:
1 小区给水管道从城镇给水管道的引入管段上;
2 小区室外环状管网的节点处,应按分隔要求设置;环状管段过长时,宜设置分段阀门;
3 从小区给水干管上接出的支管起端或接户管起端;
4 入户管、水表前和各分支立管;
5 室内给水管道向住户、公用卫生间等接出的配水管起端;
6 水池(箱)、加压泵房、加热器、减压阀、倒流防止器等处应按安装要求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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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本条第5款中删除了关于在“配水支管上配水点在3个及3个以上时应设置”阀门的要求。本规范2003版第3.4.5条第5款的要求在住户、公用卫生间等接出的配水管起端,接有3个及3个以上配水点的支管上设置阀门,导致设置阀门过多。
3.4.6 给水管道上使用的阀门,应根据使用要求按下列原则选型:
1 需调节流量、水压时,宜采用调节阀、截止阀;
2 要求水流阻力小的部位宜采用闸板阀、球阀、半球阀;
3 安装空间小的场所,宜采用蝶阀、球阀;
4 水流需双向流动的管段上,不得使用截止阀;
5 口径较大的水泵,出水管上宜采用多功能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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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调节阀是专门用于调节流量和压力的阀门,常用在需调节流量或水压的配水管段上。
蝶阀,尤其是小口径的蝶阀,其阀瓣占据流道截面的比例较大,故水流阻力较大。且易挂积杂物和纤维。
水泵吸水管的阻力大小对水泵的出水流量影响较大,故宜采用闸板阀。球阀和半球阀的过水断面为全口径,阻力最小。
多功能阀兼有闸阀和止回的功能,故一般装在口径较大的水泵的出水管上。
截止阀内的阀芯,有控制并截断水流的功能,故不能安装在双向流动的管段上。
3.4.7 给水管道的下列管段上应设置止回阀:
注:装有倒流防止器的管段,不需再装止回阀。
1 直接从城镇给水管网接入小区或建筑物的引入管上;
2 密闭的水加热器或用水设备的进水管上;
3 每台水泵出水管上;
4 进出水管合用一条管道的水箱、水塔和高地水池的出水管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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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 止回阀只是引导水流单向流动的阀门,不是防止倒流污染的有效装置。此概念是选用止回阀还是选用管道倒流防止器的原则。管道倒流防止器具有止回阀的功能,而止回阀则不具备管道倒流防止器的功能,所以设有管道倒流防止器后,就不需再设止回阀。
1 此款明确只在直接从城镇给水管接入的引入管上。
2 此款明确密闭的水加热器或用水设备的进水管上,应设置止回阀(如根据本规范3.2.5条已设置倒流防止器,不需再设止回阀)。由于住宅使用的热水机组容积均较小,无热水循环时发生倒流的可能性较小,故住宅户内没有设置热水循环的贮水容积不大于200L的热水机组,可不设止回阀。
4 此款明确了水箱、水塔当进出水管为一条时,为防止底部进水,在底部出水的管段上应装止回阀。
3.4.8 止回阀的阀型选择,应根据止回阀的安装部位、阀前水压、关闭后的密闭性能要求和关闭时引发的水锤大小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阀前水压小的部位,宜选用旋启式、球式和梭式止回阀;
2 关闭后密闭性能要求严密的部位,宜选用有关闭弹簧的止回阀;
3 要求削弱关闭水锤的部位,宜选用速闭消声止回阀或有阻尼装置的缓闭止回阀;
4 止回阀的阀瓣或阀芯,应能在重力或弹簧力作用下自行关闭;
5 管网最小压力或水箱最低水位应能自动开启止回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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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本条列出了选择止回阀阀型时应综合考虑的因素。
止回阀的开启压力与止回阀关闭状态时的密封性能有关,关闭状态密封性好的,开启压力就大,反之就小。
开启压力一般大于开启后水流正常流动时的局部水头损失。
速闭消声止回阀和阻尼缓闭止回阀都有削弱停泵水锤的作用,但两者削弱停泵水锤的机理不同,一般速闭消声止回阀用于小口径水泵,阻尼缓闭止回阀用于大口径水泵。
止回阀的阀瓣或阀芯,在水流停止流动时,应能在重力或弹簧力作用下,自行关闭,也就是说重力或弹簧力的作用方向与阀瓣或阀芯的关闭运动方向要一致,才能使阀瓣或阀芯关闭。一般来说卧式升降式止回阀和阻尼缓闭止回阀及多功能阀只能安装在水平管上,立式升降式止回阀不能安装在水平管上,其他的止回阀均可安装在水平管上或水流方向自下而上的立管上。水流方向自上而下的立管,不应安装止回阀,因其阀瓣不能自行关闭,起不到止回作用。止回阀在使用中应满足在管网最小压力或水箱最低水位应能自动开启。
3.4.8A 倒流防止器设置位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不应装在有腐蚀性和污染的环境;
2 排水口不得直接接至排水管,应采用间接排水;
3 应安装在便于维护的地方,不得安装在可能结冻或被水淹没的场所。
3.4.8B 真空破坏器设置位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不应装在有腐蚀性和污染的环境;
2 应直接安装于配水支管的最高点,其位置高出最高用水点或最高溢流水位的垂直高度,压力型不得小于300mm;大气型不得小于150mm;
3 真空破坏器的进气口应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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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A、3.4.8B 新增条文。正确的设置位置是保证管道倒流防止器和真空破坏器使用的重要保证条件。本条系引用国外标准中对倒流防止器和真空破坏器设置要求。从倒流防止器和真空破坏器本身安全卫生防护要求确定的。
3.4.9 给水管网的压力高于配水点允许的最高使用压力时,应设置减压阀,减压阀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比例式减压阀的减压比不宜大于3:1;当采用减压比大于3:1时,应避开气蚀区。可调式减压阀的阀前与阀后的最大压差不宜大于0.4MPa,要求环境安静的场所不应大于0.3MPa;当最大压差超过规定值时,宜串联设置;
2 阀后配水件处的最大压力应按减压阀失效情况下进行校核,其压力不应大于配水件的产品标准规定的水压试验压力;
注:1 当减压阀串联使用时,按其中一个失效情况下,计算阀后最高压力;
2 配水件的试验压力应按其工作压力的1.5倍计。
3 减压阀前的水压宜保持稳定,阀前的管道不宜兼作配水管;
4 当阀后压力允许波动时,宜采用比例式减压阀;当阀后压力要求稳定时,宜采用可调式减压阀;
5 当在供水保证率要求高、停水会引起重大经济损失的给水管道上设置减压阀时,宜采用两个减压阀,并联设置,不得设置旁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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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 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给水管网使用减压阀后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
1 限制比例式减压阀的减压比和可调式减压阀的减压差,是为了防止阀内产生汽蚀损坏减压阀和减少振动及噪声。本条第1款补充了减压比较大及减压压差较大时采取的措施。
2 防止减压阀失效时,阀后卫生器具给水栓受损坏。
3 阀前水压稳定,阀后水压才能稳定。
4 减压阀并联设置的作用只是为了当一个阀失效时,将其关闭检修,使管路不需停水检修。减压阀若设旁通管,因旁通管上的阀门渗漏会导致减压阀减压作用失效,故不得设置旁通管。
3.4.10 减压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减压阀的公称直径宜与管道管径相一致;
2 减压阀前应设阀门和过滤器;需拆卸阀体才能检修的减压阀后,应设管道伸缩器;检修时阀后水会倒流时,阀后应设阀门;
3 减压阀节点处的前后应装设压力表;
4 比例式减压阀宜垂直安装,可调式减压阀宜水平安装;
5 设置减压阀的部位,应便于管道过滤器的排污和减压阀的检修,地面宜有排水设施。
3.4.11 当给水管网存在短时超压工况,且短时超压会引起使用不安全时,应设置泄压阀。泄压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泄压阀前应设置阀门;
2 泄压阀的泄水口应连接管道,泄压水宜排入非生活用水水池,当直接排放时,可排入集水井或排水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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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1 泄压阀的泄流量大,给水管网超压是因管网的用水量太少,使向管网供水的水泵的工作点上移而引起的,泄压阀的泄压动作压力比供水水泵的最高供水压力小,泄压时水泵仍不断将水供入管网,所以泄压阀动作时是要连续泄水,直到管网用水量等于泄水量时才停止泄水复位。泄压阀的泄水流量要按水泵H—Q特性曲线上泄压压力对应的流量确定。
生活给水管网出现超压的情况,只有在管网采用额定转速水泵直接供水时(尤其是直接串联供水时)出现。
泄压水排入非生活用水水池,既可利用水池存水消能,也可避免水的浪费;如直接排入雨水道,要有消能措施,防止冲坏连接管和检查井。
3.4.12 安全阀阀前不得设置阀门,泄压口应连接管道将泄压水(气)引至安全地点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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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2 安全阀的泄流量很小,适用于压力容器因超温引起的超压泄压,容器的进水压力小于安全阀的泄压动作压力,故在泄压时没有补充水进入容器,所以安全阀只要泄走少量的水,容器内的压力即可下降恢复正常。泄压口接管将泄压水(汽)引至安全地点排放,是为了防止高温水(汽)烫伤人。
3.4.13 给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排气装置:
1 间歇性使用的给水管网,其管网末端和最高点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2 给水管网有明显起伏积聚空气的管段,宜在该段的峰点设自动排气阀或手动阀门排气;
3 气压给水装置,当采用自动补气式气压水罐时,其配水管网的最高点应设自动排气阀。
3.4.14 给水系统的调节水池(箱),除进水能自动控制切断进水外,其进水管上应设自动水位控制阀,水位控制阀的公称直径应与进水管管径一致。
3.4.15 给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管道过滤器:
1 减压阀、泄压阀、自动水位控制阀,温度调节阀等阀件前应设置;
2 水加热器的进水管上,换热装置的循环冷却水进水管上宜设置;
3 水泵吸水管上宜设置;
4 (此款删除)。
注:过滤器的滤网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滤网网孔尺寸应按使用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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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5 给水管道系统如果串联重复设置管道过滤器,不仅增加工程费用,且增加了阻力需消耗更多的能耗。因此,当在减压阀、自动水位控制阀、温度调节阀等阀件前,已设置了管道过滤器,则水加热器的进水管和水泵吸水管等处的管道过滤器可不必再设置。
3.4.16 建筑物的引入管,住宅的入户管及公用建筑物内需计量水量的水管上均应设置水表。
3.4.17 住宅的分户水表宜相对集中读数,且宜设置于户外;对设在户内的水表,宜采用远传水表或IC卡水表等智能化水表。
3.4.18 水表口径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此款删除);
2 用水量均匀的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表应以给水设计流量选定水表的常用流量;
3 用水量不均匀的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表应以给水设计流量选定水表的过载流量;
4 在消防时除生活用水外尚需通过消防流量的水表,应以生活用水的设计流量叠加消防流量进行校核,校核流量不应大于水表的过载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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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 本条文删除了原第1款。水表直径的确定应按原第2款~第4款的计算结果,《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97版第2.5.8A条也无此要求,如将“宜”放在第1款易造成误解,故删除。
国家产品标准《封闭满管道中水流量的测量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 第1部分:规范》GB/T 778.1—2007等效采用ISO4064.1—2005的技术内容。其名词术语也与原GB 778—84不同。用“常用流量”替代原来“额定流量”;“过载流量”替代“最大流量”。
常用流量系水表在正常工作条件即稳定或间隙流动下,最佳使用流量。对于用水量在计算时段时用水量相对均匀的给水系统,如用水量相对集中的工业企业生活间、公共浴室、洗衣房、公共食堂、体育场等建筑物,用水密集,其设计秒流量与最大小时平均流量折算成秒流量相差不大,应以设计秒流量来选用水表的常用流量;而对于住宅、旅馆、医院等用水疏散型的建筑物,其设计秒流量系最大日最大时中某几分钟高峰用水时段的平均秒流量,如按此选用水表的常用流量,则水表很多时段均在比常用流量小或小得很多的情况下运行;且水表口径选得很大。为此,这类建筑宜按给水系统的设计秒流量选用水表的过载流量较合理。
居住小区由于人数多、规模大,虽然按设计秒流量计算,但已接近最大用水时的平均秒流量。以此流量选择小区引入管水表的常用流量。如引入管为2条及2条以上时,则应平均分摊流量。
该生活给水设计流量还应按消防规范的要求叠加区内一次火灾的最大消防流量校核,不应大于水表的过载流量。
3.4.19 水表应装设在观察方便,不冻结,不被任何液体及杂质所淹没和不易受损处。
注:各种有累计水量功能的流量计,均可替代水表。
3.4.20 给水加压系统,应根据水泵扬程、管道走向、环境噪音要求等因素,设置水锤消除装置。
3.4.21 隔音防噪要求严格的场所,给水管道的支架应采用隔振支架;配水管起端宜设置水锤吸纳装置;配水支管与卫生器具配水件的连接宜采用软管连接。
3.5 管道布置和敷设
3.5.1 小区的室外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网,或与城镇给水管连接成环状网。环状给水管网与城镇给水管的连接管不宜少于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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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将本条后半段有关引入管流量的规定移至3.6节归并。
3.5.2 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应沿区内道路敷设,宜平行于建筑物敷设在人行道、慢车道或草地下;管道外壁距建筑物外墙的净距不宜小于1m,且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基础。
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及乔木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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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居住小区室外管线要进行管线综合设计,管线与管线之间、管线与建筑物或乔木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以及管线交叉敷设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当小区内的道路宽度小,管线在道路下排列困难时,可将部分管线移至绿地内。
3.5.2A 室外给水管道与污水管道交叉时,给水管道应敷设在上面,且接口不应重叠;当给水管道敷设在下面时,应设置钢套管,钢套管的两端应采用防水材料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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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A 本条系新增条文,根据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第7.3.6条的规定,并根据小区道路狭窄的特点,不具体规定钢套管伸出与排水管交叉点的长度。
3.5.3 室外给水管道的覆土深度,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车辆荷载、管道材质及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管顶最小覆土深度不得小于土壤冰冻线以下0.15m,行车道下的管线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70m。
3.5.4 室外给水管道上的阀门,宜设置阀门井或阀门套筒。
3.5.5 敷设在室外综合管廊(沟)内的给水管道,宜在热水、热力管道下方,冷冻管和排水管的上方。给水管道与各种管道之间的净距,应满足安装操作的需要,且不宜小于0.3m。
室内冷、热水管上、下平行敷设时,冷水管应在热水管下方。卫生器具的冷水连接管,应在热水连接管的右侧。
生活给水管道不宜与输送易燃、可燃或有害的液体或气体的管道同管廊(沟)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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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原条文关于“室内冷、热水管垂直平行敷设时,冷水管应在热水管右侧”的要求不够严谨,一些设计人员反映难以把握。因此本条文作了修改,明确为卫生器具进水接管时,冷水的连接管应在热水连接管的右侧。
3.5.6 室内生活给水管道宜布置成枝状管网,单向供水。
3.5.7 室内给水管道不应穿越变配电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大中型计算机房、计算机网络中心、音像库房等遇水会损坏设备和引发事故的房间,并应避免在生产设备、配电柜上方通过。
室内给水管道的布置,不得妨碍生产操作、交通运输和建筑物的使用。
3.5.8 室内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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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 本条规定室内给水管道敷设的位置不能由于管道的漏水或结露产生的凝结水造成对安全的严重隐患,产生对财物的重大损害。
遇水燃烧物质系指凡是能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放出可燃气体,同时放出大量热量,使可燃气体温度猛升到自燃点,从而引起燃烧爆炸的物质,都称为遇水燃烧物质。遇水燃烧物质按遇水或受潮后发生反应的强烈程度及其危害的大小,划分为两个级别:
一级遇水燃烧物质,与水或酸反应时速度快,能放出大量的易燃气体,热量大,极易引起自燃或爆炸。如锂、钠、钾、铷、锶、铯、钡等金属及其氢化物等。
二级遇水燃烧物质,与水或酸反应时的速度比较缓慢,放出的 热量也比较少,产生的可燃气体,一般需要有水源接触,才能发生燃烧或爆炸。如金属钙、氢化铝、硼氢化钾、锌粉等。
在实际生产、储存与使用中,将遇水燃烧物质都归为甲类火灾危险品。在储存危险品的仓库设计中,应避免将给水管道(含消防给水管道)布置在上述危险品堆放区域的上方。
3.5.9 埋地敷设的给水管道应避免布置在可能受重物压坏处。管道不得穿越生产设备基础,在特殊情况下必须穿越时,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3.5.10 给水管道不得敷设在烟道、风道、电梯井内、排水沟内。给水管道不宜穿越橱窗、壁柜。给水管道不得穿过大便槽和小便槽,且立管离大、小便槽端部不得小于0.5m。
3.5.11 给水管道不宜穿越伸缩缝、沉降缝、变形缝。如必须穿越时,应设置补偿管道伸缩和剪切变形的装置。
3.5.12 塑料给水管道在室内宜暗设。明设时立管应布置在不易受撞击处,如不能避免时,应在管外加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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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2 塑料给水管道在室内明装敷设时易受碰撞而损坏,也发生过被人为割伤,尤其是设在公共场所的立管更易受此威胁,因此提倡在室内暗装。另一方面,在室内虽一般不受到阳光直射(除了位置不当),但暴露在光线下和流通的空气中仍比暗装时易老化。立管不在管井或管窿内敷设时,可在管外加套管,或覆盖铁丝网后用水泥砂浆封闭。户内支管可采用直埋在楼(地)面垫层或墙体管槽内。
3.5.13 塑料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灶台上边缘;明设的塑料给水立管距灶台边缘不得小于0.4m,距燃气热水器边缘不宜小于0.2m。达不到此要求时,应有保护措施。
塑料给水管道不得与水加热器或热水炉直接连接,应有不小于0.4m的金属管段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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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3 塑料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灶台上边缘,是为了防止炉灶口喷出的火焰及辐射热损坏管道。燃气热水器虽无火焰喷出,但其燃烧部位外面仍有较高的辐射热,所以不应靠近。
塑料给水管道不应与水加热器或热水炉直接连接,以防炉体或加热器的过热温度直接传给管道而损害管道,一般应经不少于0.4m的金属管过渡后再连接。
3.5.14 室内给水管道上的各种阀门,宜装设在便于检修和便于操作的位置。
3.5.15 建筑物内埋地敷设的生活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最小净距,平行埋设时不宜小于0.50m;交叉埋设时不应小于0.15m,且给水管应在排水管的上面。
3.5.16 给水管道的伸缩补偿装置,应按直线长度、管材的线胀系数、环境温度和管内水温的变化、管道节点的允许位移量等因素经计算确定。应利用管道自身的折角补偿温度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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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6 给水管道因温度变化而引起伸缩,必须予以补偿,过去因使用金属管材,其线膨胀系数较小,在管道直线长度不大的情况下,伸缩量不大而不被重视。在给水管道采用塑料管时,塑料管的线膨胀系数是钢管的7倍~10倍。因此必须予以重视,如无妥善的伸缩补偿措施,将会导致塑料管道的不规则拱起弯曲,甚至断裂等质量事故。常用的补偿方法就是利用管道自身的折角变形来补偿温度变形。
3.5.17 当给水管道结露会影响环境,引起装饰、物品等受损害时,给水管道应做防结露保冷层,防结露保冷层的计算和构造,可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保冷技术通则》GB/T 1179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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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7 给水管道的防结露计算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它与水温、管材的导热系数和壁厚、空气的温度和相对湿度,保冷层的材质和导热系数等有关。如资料不足时,可借用当地空调冷冻水小型支管的保冷层做法。
在采用金属给水管出现结露的地区,塑料给水管同样也会出现结露,仍需做保冷层。
3.5.18 给水管道暗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得直接敷设在建筑物结构层内;
2 干管和立管应敷设在吊顶、管井、管窿内,支管宜敷设在楼(地)面的垫层内或沿墙敷设在管槽内;
3 敷设在垫层或墙体管槽内的给水支管的外径不宜大于25mm;
4 敷设在垫层或墙体管槽内的给水管管材宜采用塑料、金属与塑料复合管材或耐腐蚀的金属管材;
5 敷设在垫层或墙体管槽内的管材,不得有卡套式或卡环式接口,柔性管材宜采用分水器向各卫生器具配水,中途不得有连接配件,两端接口应明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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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8 给水管道不论管材是金属管还是塑料管(含复合管),均不得直接埋设在建筑结构层内。如一定要埋设时,必须在管外设置套管,这可以解决在套管内敷设和更换管道的技术问题,且要经结构工种的同意,确认埋在结构层内的套管不会降低建筑结构的安全可靠性。
小管径的配水支管,可以直接埋设在楼板面的垫层内,或在非承重墙体上开凿的管槽内(当墙体材料强度低不能开槽时,可将管道贴墙面安装后抹厚墙体)。这种直埋安装的管道外径,受垫层厚度或管槽深度的限制,一般外径不宜大于25mm。
直埋敷设的管道,除管内壁要求具有优良的防腐性能外,其外壁还要具有抗水泥腐蚀的能力,以确保管道使用的耐久性。
采用卡套式或卡环式接口的交联聚乙烯管,铝塑复合管,为了避免直埋管因接口渗漏而维修困难,故要求直埋管段不应中途接驳或用三通分水配水,应采用软态给水塑料管分水器集中配水,管接口均应明露在外,以便检修。
3.5.19 管道井的尺寸,应根据管道数量、管径大小、排列方式、维修条件,结合建筑平面和结构形式等合理确定。需进入维修管道的管井,其维修人员的工作通道净宽度不宜小于0.6m。管道井应每层设外开检修门。
管道井的井壁和检修门的耐火极限和管道井的竖向防火隔断应符合消防规范的规定。
3.5.20 给水管道应避免穿越人防地下室,必须穿越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的要求设置防护阀门等措施。
3.5.21 需要泄空的给水管道,其横管宜设有0.002~0.005的坡度坡向泄水装置。
3.5.22 给水管道穿越下列部位或接管时,应设置防水套管:
1 穿越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的外墙处;
2 穿越屋面处;
注:有可靠的防水措施时,可不设套管。
3 穿越钢筋混凝土水池(箱)的壁板或底板连接管道时。
3.5.23 明设的给水立管穿越楼板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3.5.24 在室外明设的给水管道,应避免受阳光直接照射,塑料给水管还应有有效保护措施;在结冻地区应做保温层,保温层的外壳应密封防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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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4 室外明设的管道,在结冻地区无疑要做保温层,在非结冻地区亦宜做保温层,以防止管道受阳光照射后管内水温高,导致用水时水温忽热忽冷,水温升高管内的水受到了“热污染”,还给细菌繁殖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室外明设的塑料给水管道不需保温时,亦应有遮光措施,以防塑料老化缩短使用寿命。
3.5.25 敷设在有可能结冻的房间、地下室及管井、管沟等处的给水管道应有防冻措施。
3.6 设计流量和管道水力计算
3.6.1 居住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根据管段服务人数、用水定额及卫生器具设置标准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服务人数小于等于表3.6.1中数值的室外给水管段,其住宅应按本规范第3.6.3、3.6.4条计算管段流量;居住小区内配套的文体、餐饮娱乐、商铺及市场等设施应按本规范第3.6.5条、第3.6.6条的规定计算节点流量;
2 服务人数大于表3.6.1中数值的给水干管,住宅应按本规范第3.1.9条的规定计算最大时用水量为管段流量;居住小区内配套的文体、餐饮娱乐、商铺及市场等设施的生活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第3.1.10条计算最大时用水量为节点流量;
3 居住小区内配套的文教、医疗保健、社区管理等设施,以及绿化和景观用水、道路及广场洒水、公共设施用水等,均以平均时用水量计算节点流量。
注:凡不属于小区配套的公共建筑均应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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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原规范2003版设计流量计算存在下列问题:
1 3000人以上支状管道计算无依据;
2 3000人以下环状管道计算无依据;
3 在3000人前提下按设计秒流量式(3.6.4)计算和按最大小时平均流量计算得到两种结果;
4 居住小区给水支管按最大小时平均秒流量计算偏小,与住宅按概率法计算设计秒流量不能衔接;
5 公共建筑区给水管道计算无依据。
通过研究分析,对《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版的居住小区给水管道设计秒流量概率公式和按最大小时平均流量计算方法进行比对,从而找到两种计算方法衔接点。此衔接点(即居住小区给水管道服务人数)与住宅最高日用水量定额qL、用水小时变化系数Kh、每户卫生器具当量数N有关。为此确定居住小区给水管道设计流量计算准则,表3.6.1中的人数就是两种计算方法的衔接点:
1 居住小区给水管道服务人数小于等于衔接点(人数)时,住宅按3.6.4概率公式计算设计秒流量作为管段流量,居住小区配套设施(文体、餐饮娱乐、商铺及市场)按3.6.5平方根法公式和3.6.6同时用水百分数法公式计算设计秒流量作为节点流量;
2 居住小区给水干管服务人数大于衔接点(人数)时,住宅按最大小时平均流量计算作为管段流量,居住小区配套设施(文体、餐饮娱乐、商铺及市场)的规模与小区规模成正比,另一方面其最大用水时时段与住宅的最大用水时时段基本重合,故这部分流量按最大小时平均流量计算作为节点流量;
3 小区内配套的文教、医疗保健、社区管理等设施的用水时间(寄宿学校除外)与住宅的最大用水时并不重合,以及绿化和景观用水、道路及广场洒水、公共设施用水等都与住宅最大用水时不重合,均以平均小时流量计算节点流量是有安全余量的。
3.6.1A 小区室外直供给水管道应按本规范第3.6.1条、第3.6.5条、第3.6.6条计算管段流量;当建筑设有水箱(池)时,应以建筑引入管设计流量作为室外计算给水管段节点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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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A 本条系新增条文,规定了小区室外给水管道直供和非直供的计算方法。
3.6.1B 小区的给水引入管的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小区给水引入管的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第3.6.1条、第3.6.1A条的规定计算,并应考虑未预计水量和管网漏失量;
2 不少于两条引入管的小区室外环状给水管网,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引入管应能保证不小于70%的流量;
3 当小区室外给水管网为支状布置时,小区引入管的管径不应小于室外给水干管的管径;
4 小区环状管道宜管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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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B 本条规定了小区引入管的计算原则。 1 此款的规定系与本规范第3.1.7条相呼应,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应在引入管计算流量基础上乘1.10~1.15系数。
2 此款系由原第3.5.1条后半段移至本条。
3 此款规定是为了保证小区室外给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当支状布置时引入管的管径不应小于室外给水干管的管径。
4 此款规定小区环状管道管径相同,一是简化计算,二是安全供水。
3.6.2 居住小区的室外生活、消防合用给水管道,应按本规范第3.6.1条规定计算设计流量(淋浴用水量可按15%计算,绿化、道路及广场浇洒用水可不计算在内),再叠加区内一次火灾的最大消防流量(有消防贮水和专用消防管道供水的部分应扣除),并应对管道进行水力计算校核,管道末梢的室外消火栓从地面算起的水压,不得低于0.1MPa。
设有室外消火栓的室外给水管道,管径不得小于1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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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居住小区的室外生活与消防合用给水管道,必须按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8.1.4条规定,在最大用水时生活用水设计流量上叠加消防流量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满足管网末梢的室外消火栓从地面算起的流出水头不低于0.10MPa。
本条规定的消防流量按小区内一次火灾的最大消防流量计,这是根据居住小区人口不大于15000人确定的,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规定的,居住人口在2.5万人以下,火灾次数以一次计相对应。
3.6.3 建筑物的给水引入管的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建筑物内的生活用水全部由室外管网直接供水时,应取建筑物内的生活用水设计秒流量;
2 当建筑物内的生活用水全部自行加压供给时,引入管的设计流量应为贮水调节池的设计补水量;设计补水量不宜大于建筑物最高日最大时用水量,且不得小于建筑物最高日平均时用水量;
3 当建筑物内的生活用水既有室外管网直接供水,又有自行加压供水时,应按本条第1、2款计算设计流量后,将两者叠加作为引入管的设计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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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高层建筑的室内给水系统,一般都是低层区由室外给水管网直接供水,室外给水管网水压供不上的楼层,由建筑物内的加压系统供水。加压系统设有调节贮水池,其补水量经计算确定,一般介于平均用水时流量与最大用水时流量之间。所以建筑物的给水引入管的设计秒流量,就由直接供水部分的设计秒流量加上加压部分的补水流量组成。
3.6.4 住宅建筑的生活给水管道的设计秒流量,应按下列步骤和方法计算:
1 根据住宅配置的卫生器具给水当量、使用人数、用水定额、使用时数及小时变化系数,可按式(3.6.4-1)计算出最大用水时卫生器具给水当量平均出流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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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生活给水管道设计秒流量计算按用水特点分两种类型:一种为分散型,如住宅、宿舍(Ⅰ、Ⅱ类)、旅馆、酒店式公寓、医院、幼儿园、办公楼、学校等,其用水特点是用水时间长,用水设备使用情况不集中,卫生器具的同时出流百分数(出流率)随卫生器具的增加而减少;另一种是密集型,如宿舍(Ⅲ、Ⅳ类)、工业企业的生活间、公共浴室、洗衣房、公共食堂、实验室、影剧院、体育场等,采用同时给水百分数计算方法。而对分散型中的住宅的设计秒流量计算方法,采用了以概率法为基础的计算方法。对于公建部分,仍采用原规范平方根法计算。式3.6.4-1和式3.6.4-2分子中需乘以100,才与附录E中U和Uo相吻合。
由于概率法中的随机事件应是同一事件,也就是说应是每一种卫生器具分别计算,然后再计算它们的组合的概率,本条的计算法将卫生器具给水当量作为随机事件是运用了“模糊”的概念,要求纳入计算的卫生器具的额定流量基本相等。因此大便器延时自闭冲洗阀就不能将它的折算给水当量直接纳入计算,而只能将计算结果附加1.20L/s流量后作为设计流量。
式3.6.4-4是概率法中的一个基本公式,也就是加权平均法的基本公式,使用本公式时应注意:
1 本公式只适用于各支管的最大用水时发生在同一时段的给水管道。而对最大用水时并不发生在同一时段的给水管道,应将设计秒流量小的支管的平均用水时平均秒流量与设计秒流量大的支管的设计秒流量叠加成干管的设计秒流量。第3.6.1条的居住小区室外给水管道设计流量就是采用此原则。
2 本公式只适用于枝状管网的计算,不适用于环状管网的管段设计流量的确定。
3.6.5 宿舍(Ⅰ、Ⅱ类)、旅馆、宾馆、酒店式公寓、医院、疗养院、幼儿园、养老院、办公楼、商场、图书馆、书店、客运站、航站楼、会展中心、中小学教学楼、公共厕所等建筑的生活给水设计秒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注:1 如计算值小于该管段上一个最大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时,应采用一个最大的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作为设计秒流量;
2 如计算值大于该管段上按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累加所得流量值时,应按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累加所得流量值采用;
3 有大便器延时自闭冲洗阀的给水管段,大便器延时自闭冲洗阀的给水当量均以0.5计,计算得到的qg附加1.20L/s的流量后,为该管段的给水设计秒流量;
4 综合楼建筑的 a 值应按加权平均法计算。
3.6.6 宿舍(Ⅲ、Ⅳ类)、工业企业的生活间、公共浴室、职工食堂或营业餐馆的厨房、体育场馆、剧院、普通理化实验室等建筑的生活给水管道的设计秒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注:1 如计算值小于该管段上一个最大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时,应采用一个最大的卫生器具给水额定流量作为设计秒流量;
2 大便器自闭式冲洗阀应单列计算,当单列计算值小于1.2L/s时,以1.2L/s计;大于1.2L/s时,以计算值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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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 将Ⅲ、Ⅳ类宿舍归为用水密集型建筑。 其卫生器具同时给水百分数随器具数增多而减少。实际应用中,需根据用水集中情况、冷热水是否有计费措施等情况选择上限或下限值。
对于Ⅲ类宿舍设有单独卫生间时,可按表1选用。对于Ⅳ类宿舍设置单独卫生间的情况由于并不合理,本表格未予列入。
对于Ⅲ、Ⅳ类宿舍设有集中卫生间时,可按表2选用:
3.6.7 建筑物内生活用水最大小时用水量应按本规范表3.1.9和表3.1.10的规定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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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 规定了最大用水小时的用水量,按本规范表3.1.9和表3.1.10中用水定额,使用时数和小时变化系数经计算确定,以便确定调节设备的进水管径等。
3.6.8 住宅的入户管,公称直径不宜小于2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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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 住宅的入户管径不宜小于20mm,这是根据住宅户型和卫生器具配置标准经计算而得出的。
3.6.9 生活给水管道的水流速度,宜按表3.6.9采用。
3.6.10 给水管道的沿程水头损失可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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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0 海澄-威廉公式是目前许多国家用于供水管道水力计算的公式。它的主要特点是,可以利用海澄-威廉系数的调整,适应不同粗糙系数管道的水力计算。
3.6.11 生活给水管道的配水管的局部水头损失,宜按管道的连接方式,采用管(配)件当量长度法计算。当管道的管(配)件当量长度资料不足时,可按下列管件的连接状况,按管网的沿程水头损失的百分数取值:
1 管(配)件内径与管道内径一致,采用三通分水时,取25%~30%;采用分水器分水时,取15%~20%;
2 管(配)件内径略大于管道内径,采用三通分水时,取50%~60%;采用分水器分水时,取30%~35%;
3 管(配)件内径略小于管道内径,管(配)件的插口插入管口内连接,采用三通分水时,取70%~80%;采用分水器分水时,取35%~40%。
注:阀门和螺纹管件的摩阻损失可按附录D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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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1 给水管道的局部水头损失,当管件的内径与管道的内径在接口处一致时,水流在接口处流线平滑无突变,其局部水头损失最小。当管件的内径大于或小于管道内径时,水流在接口处的流线都产生突然放大和突然缩小的突变,其局部水头损失约为内径无突变的光滑连接的2倍。所以本条只按连接条件区分,而不按管材区分。
本条提供的按沿程水头损失百分比取值,只适用于配水管,不适用于给水干管。
配水管采用分水器集中配水,既可减少接口及减小局部水头损失,又可削减卫生器具用水时的相互干扰,获得较稳定的出口水压。
3.6.12 水表的水头损失,应按选用产品所给定的压力损失值计算。在未确定具体产品时,可按下列情况取用:
1 住宅入户管上的水表,宜取0.01MPa;
2 建筑物或小区引入管上的水表,在生活用水工况时,宜取0.03MPa;在校核消防工况时,宜取0.05MPa。
3.6.13 比例式减压阀的水头损失,阀后动水压宜按阀后静水压的80%~90%采用。
3.6.14 管道过滤器的局部水头损失,宜取0.01MPa。
3.6.15 倒流防止器、真空破坏器的局部水头损失,应按相应产品测试参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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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5 倒流防止器的水头损失,应包括第一阀瓣开启压力和第二阀瓣开启压力加上水流通过倒流防止器过水通道的局部水头损失。由于各生产企业产品的参数不一,各种规格型号的产品局部水头损失都不一样,设计选用时要求提供经权威测试机构检测的倒流防止器的水头损失曲线。
真空破坏器的水头损失值,也应经权威测试机构检测的参数作为设计依据。
3.7 水塔、水箱、贮水池
3.7.1 小区采用水塔作为生活用水的调节构筑物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塔的有效容积应经计算确定;
2 有冻结危险的水塔应有保温防冻措施。
3.7.2 小区生活用贮水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区生活用贮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生活用水调节量和安全贮水量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用水调节量应按流入量和供出量的变化曲线经计算确定,资料不足时可按小区最高日生活用水量的15%~20%确定;
2)安全贮水量应根据城镇供水制度。供水可靠程度及小区对供水的保证要求确定;
3)当生活用水贮水池贮存消防用水时,消防贮水量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消防规范执行。
2 贮水池宜分成容积基本相等的两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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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本条第1款修订了原规范规定。将原“居住小区加压泵站的贮水池”改为对小区贮水池容积的规定。根据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居住小区给水排水设计规范》CECS 57:94第3.7.6条的规定:“贮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居住小区生活用水的调蓄贮水量、安全贮水量和消防贮水量确定。”生活用水的调蓄贮水量仍保留原规范规定。安全贮水量考虑因素:一是最低水位不能见底,需留有一定水深的安全量,一般最低水位距池底不小于0.5m。二是市政管网供水可靠性。市政引入管根数、同侧引入与不同侧引入,可能发生事故时段的贮水量,如市政管道因爆管等原因,检修断水。三是小区建筑用水的重要程度,如医院院区、不允许断水的工业、科技园区等。安全贮水量一般由设计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在生活与消防合用的小区贮水池,消防用水的贮水量依据现行的消防规范确定。
本条第2款规定贮水池宜分成容积基本相等的两格,是为了清洗水池时可不停止供水。
3.7.3 建筑物内的生活用水低位贮水池(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贮水池(箱)的有效容积应按进水量与用水量变化曲线经计算确定;当资料不足时,宜按建筑物最高日用水量的20%~25%确定;
2 池(箱)外壁与建筑本体结构墙面或其他池壁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或装配的要求,无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0.7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1.0m,且管道外壁与建筑本体墙面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6m;设有人孔的池顶,顶板面与上面建筑本体板底的净空不应小于0.8m;
3 贮水池(箱)不宜毗邻电气用房和居住用房或在其下方;
4 贮水池内宜设有水泵吸水坑,吸水坑的大小和深度,应满足水泵或水泵吸水管的安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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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建筑物内的生活用水贮水池,不宜毗邻电气用房和居住用房或在其下方,除防止水池渗漏造成损害外,还考虑水池产生的噪声对周围房间的影响。所以其他有安静要求的房间,也不应与贮水池毗邻或在其下方。
3.7.4 无调节要求的加压给水系统,可设置吸水井,吸水井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水泵3min的设计流量。吸水井的其他要求应符合规范第3.7.3条的规定。
3.7.5 生活用水高位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城镇给水管网夜间直接进水的高位水箱的生活用水调节容积,宜按用水人数和最高日用水定额确定;由水泵联动提升进水的水箱的生活用水调节容积,不宜小于最大用水时水量的50%;
2 高位水箱箱壁与水箱间墙壁及箱顶与水箱间顶面的净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7.3条第2款的规定,箱底与水箱间地面板的净距,当有管道敷设时不宜小于0.8m;
3 水箱的设置高度(以底板面计)应满足最高层用户的用水水压要求,当达不到要求时,宜采取管道增压措施。
3.7.6 建筑物贮水池(箱)应设置在通风良好、不结冻的房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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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 本条提出不论所在地区冬季是否结冻,高位水箱应设置在水箱间。目的是为了改善水箱周围的卫生环境,保护水箱水质。在非结冻地区的不保温水箱,存在受阳光照射而水温升高的问题,将导致箱内水的余氯加速挥发,细菌繁殖加快,水质受到“热污染”,一旦引发“军团病”,就威胁到用户的生命安全。
3.7.7 水塔、水池、水箱等构筑物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和信号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池(箱)设置和管道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2.9~3.2.13条有关防止水质污染的规定;
2 进、出水管宜分别设置,并应采取防止短路的措施;
3 当利用城镇给水管网压力直接进水时,应设置自动水位控制阀,控制阀直径应与进水管管径相同,当采用直接作用式浮球阀时不宜少于两个,且进水管标高应一致;
4 当水箱采用水泵加压进水时,应设置水箱水位自动控制水泵开、停的装置。当一组水泵供给多个水箱进水时,在进水管上宜装设电讯号控制阀,由水位监控设备实现自动控制;
5 溢流管宜采用水平喇叭口集水;喇叭口下的垂直管段不宜小于4倍溢流管管径。溢流管的管径,应按能排泄水塔(池、箱)的最大入流量确定,并宜比进水管管径大一级;
6 泄水管的管径,应按水池(箱)泄空时间和泄水受体排泄能力确定。当水池(箱)中的水不能以重力自流泄空时,应设置移动或固定的提升装置;
7 水塔、水池应设水位监视和溢流报警装置,水箱宜设置水位监视和溢流报警装置。信息应传至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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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 高位水箱的进、出水管不宜采用一条管,即进水管不能兼做出水配水管,这种配管方式会造成水箱内死水区大,尤其是当进水压力基本可满足用户水压要求,进入水箱的水很少时,箱内的水得不到更新(如利用市政水压供水的调节水箱,夏季水压不足,冬季水压已够),水质恶化。当然这种配管在进水管起端必须安装管道倒流防止器。否则就产生倒流污染,甚至箱内的水会流空,用户没水用。
由于直接作用式浮球阀出口是进水管断面40%,故需设置2个,且要求进水管标高一致,可避免2个浮球阀受浮力不一致而容易损坏漏水的现象。
由于城市给水管网直接供给调节水池(箱)时,只能利用池(箱)的水位控制其启闭,水位控制阀能实现其启闭自动化。但对由单台加压设备向单个调节水箱供水的情况,则由水箱的水位通过液位传感信号控制加压设备的启闭,不应在水箱进水管上设置水位控制阀,否则造成控制阀冲击振动而损坏。对于一组水泵同时供给多个水箱的供水工况,损坏几率较高的是与水箱进水管相同管径的直接作用式浮球阀,而应在每个水箱中设置水位传感器,通过水位监控仪实现水位自动控制。这类阀门有电磁先导水力控制阀、电动阀等,故在条文中不强调一定要用电动阀。
溢流管的溢流量是随溢流水位升高而增加,一般常规做法是溢流管比水箱进水管管径大一级,管顶采用喇叭口(1:1.5~1:2.0喇叭口)集水,是有明显的溢流堰的水流特性,然后经垂直管段后转弯穿池壁出池外。
水池(箱)泄水出路有室外雨水检查井、地下室排水沟(应间接排水)、屋面雨水天沟等,其排泄能力有大小,不能一视同仁。一般情况比进水管小一级管径,至少不应小于50mm。
当水池埋地较深,无法设置泄水管时,应采用潜水给水泵提升泄水。如配有水泵机组时,可利用增加水泵出水管管段接出泄水管的方法,工程中实为有效的办法。
在工程中由于自动水位控制阀失灵,水池(箱)溢水造成水资源浪费,特别是地下室的贮水池溢水造成财产损失的事故屡见不鲜。贮水构筑物设置水位监视、报警和控制仪器和设备很有必要,目前国内此类产品性能可靠,已广泛应用。地下有淹没可能的地下泵房,有的对水池的进水阀提出双重控制要求(如:先导阀采用浮球阀+电磁阀),同时,对泵房排水提出防淹没的排水能力要求。
报警水位与最高水位和溢流水位之间关系:报警水位应高出最高水位50mm左右,小水箱可小一些,大水箱可取大一些。报警水位距溢流水位一般约50mm,如进水管径大,进水流量大,报警后需人工关闭或电动关闭时,应给予紧急关闭的时间,一般报警水位距溢流水位250mm~300mm。
3.7.8 生活用水中途转输水箱的转输调节容积宜取转输水泵5min~10min的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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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 高层建筑采用垂直串联供水时,传统的做法是设置中途转输水箱。中途转输水箱有两个作用,一是调节初级泵与次级泵的流量差,一般都是初级泵的流量大于或等于次级泵的流量,为了防止初级泵每小时启动次数不大于6次,故中途转输水箱的容积宜取次级泵的5min~10min流量;二是防止次级泵停泵时,次级管网的水压回传(只要次级泵出口止回阀渗漏,静水压就回传),中途转输水箱可将回传水压消除,保护初级泵不受损害。
3.8 增压设备、泵房
3.8 增压设备、泵房
3.8.1 选择生活给水系统的加压水泵,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水泵的Q~H特性曲线,应是随流量的增大,扬程逐渐下降的曲线;
注:对Q~H特性曲线存在有上升段的水泵,应分析在运行工况中不会出现不稳定工作时方可采用。
2 应根据管网水力计算进行选泵。水泵应在其高效区内运行;
3 生活加压给水系统的水泵机组应设备用泵,备用泵的供水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运行水泵的供水能力。水泵宜自动切换交替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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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 选择生活给水系统的加压水泵时,必须对水泵的Q-H特性曲线进行分析,应选择特性曲线为随流量增大其扬程逐渐下降的水泵,这样的泵工作稳定,并联使用时可靠。Q-H特性曲线存在有上升段(即零流量时的扬程不是最高扬程,随流量增大扬程也升高,扬程升至峰值后,流量再增大扬程又开始下降,Q-H特性曲线的前段就出现一个向上拱起的弓形上升段的水泵)。这种泵单泵工作,且工作点扬程低于零流量扬程时,水泵可稳定工作。如工作点在上升段范围内,水泵工作就不稳定。这种水泵并联时,先启动的水泵工作正常,后启动的水泵往往出现有压无流的空转。因此本条规定,选择的水泵必须要能稳定工作。
生活给水的加压泵是长期不停地工作的,水泵产品的效率对节约能耗、降低运行费用起着关键作用。因此,选泵时应选择效率高的泵型,且管网特性曲线所要求的水泵工作点,应位于水泵效率曲线的高效区内。
在通常情况下,一个给水加压系统宜由同一型号的水泵组合并联工作。最大流量时由2台~3台(时变化系数为1.5~2.0的系统可用2台;时变化系数2.0~3.0的系统用3台)水泵并联供水。若系统有持续较长的时段处于接近零流量状态时,可另配备小型泵用于此时段的供水。
水泵自动切换交替运行,可避免备用泵因长期不运行而泵内的水滞留变质或锈蚀卡死不转的问题。
3.8.2 小区的给水加压泵站,当给水管网无调节设施时,宜采用调速泵组或额定转速泵编组运行供水。泵组的最大出水量不应小于小区生活给水设计流量,生活与消防合用给水管道系统还应按本规范第3.6.2条以消防工况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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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 小区的给水加压泵站,当给水管网无调节设施时,应采用由水泵功能来调节,以节约电耗。大多采用调速泵组供水方式。
当泵站规模较大、供水的时变化系数不大时,或管网有一定容量的调节措施时,亦可采用额定转速工频水泵编组运行的供水方式。
小区的室外生活与消防合用给水管网的水量、水压,在消防时应满足消防车从室外消火栓取水灭火的要求。以最大用水时的生活用水量叠加消防流量,复核管网末梢的室外消火栓的水压,其水压应达到以地面标高算起的流出水头不小于0.1MPa的要求。如果计算结果为工作泵全部在额定转速下运行还达不到要求时,可采取更改水泵选型或增多水泵台数的办法。
3.8.3 建筑物内采用高位水箱调节的生活给水系统时,水泵的最大出水量不应小于最大小时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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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 建筑物内采用高位水箱调节供水的系统,水泵由高位水箱中的水位控制其启动或停止,当高位水箱的调节容量(启动泵时箱内的存水一般不小于5min用水量)不小于0.5h最大用水时水量的情况下,可按最大用水时流量选择水泵流量;当高位水箱的有效调节容量较小时,应以大于最大用水时的平均流量选泵。
3.8.4 生活给水系统采用调速泵组供水时,应按系统最大设计流量选泵,调速泵在额定转速时的工作点,应位于水泵高效区的末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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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 在本规范第3.8.1条的说明中已明确生活给水系统的调速泵组在最大供水量时是多台泵并联供水的,本条规定在选泵时,管网水力特性曲线与水泵为额定转速时的并联曲线的交点,即工作点,它所对应的泵组总出水量,应等于或略大于管网的最大设计流量。本次局部修订将“设计秒流量”改成“最大设计流量”,系根据本规范第3.6.1条规定,当小区规模大时,要按本规范第3.1.9条计算的最大用水时流量为设计流量。由于管网“最大设计流量”出现的几率相当小,水泵大部分运行工况在小于“最大设计流量”工作点,此总出水量对应的单泵工作点,应处于水泵高效区的末端(右端)。这样选泵才能使水泵在高效区内运行。
3.8.4A 变频调速泵组电源应可靠,并宜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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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A 因为变频调速泵供水没有调节、贮存容积,一旦停电水泵停转,即无法继续供水。因此,强调该供水方式的电源应可靠是十分必要的。
3.8.5 生活给水系统采用气压给水设备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压水罐内的最低工作压力,应满足管网最不利处的配水点所需水压;
2 气压水罐内的最高工作压力,不得使管网最大水压处配水点的水压大于0.55MPa;
3 水泵(或泵组)的流量(以气压水罐内的平均压力计,其对应的水泵扬程的流量),不应小于给水系统最大小时用水量的1.2倍;
4 气压水罐的调节容积应按下式计算:
3.8.6 水泵宜自灌吸水,卧式离心泵的泵顶放气孔、立式多级离心泵吸水端第一级(段)泵体可置于最低设计水位标高一下,每台水泵宜设置单独从水池吸水的吸水管。吸水管内的流速宜采用1.0m/s~1.2m/s;吸水管口应设置喇叭口。喇叭口宜向下,低于水池最低水位不宜小于0.3m,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防止空气被吸入的措施。
吸水管喇叭口至池底的净距,不应小于0.8倍吸水管管径,且不应小于0.1m;吸水管喇叭口边缘与池壁的净距不宜小于1.5倍吸水管管径;吸水管与吸水管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3.5倍吸水管管径(管径以相邻两者的平均值计)。
注:当水池水位不能满足水泵自灌启动水位时,应有防止水泵空载启动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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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 生活给水的加压水泵宜采用自灌吸水,非自灌吸水的水泵给自动控制带来困难,并使加压系统的可靠性差,应尽量避免采用。若需要采用时,应有可靠的自动灌水或引水措施。
生活给水水泵的自灌吸水,并不要求水泵位于贮水池最低水位以下。自灌吸水水泵不可能在贮水池最低水位启动。因此,贮水池应按满足水泵自灌要求设定一个启泵水位,水位在启泵水位以上时,允许启动水泵,水位在启泵水位以下,不允许水泵启动,但已经在运行的水泵应继续运行,达到贮水池最低水位时自动停泵(只要吸程满足要求,甚至在最低水位之下还可继续运行)。因此,卧式离心泵的泵顶放气孔、立式多级离心泵吸水端第一级(段)泵体可置于最低设计水位标高以下。
贮水池的启泵水位,在一般情况下,宜取1/3贮水池总水深。
贮水池的最低水位是以水泵吸水管喇叭口的最小淹没水深确定的。淹没水深不足时,就产生空气旋涡漏斗,水面上的空气经旋涡漏斗被吸入水泵,对水泵造成损害。影响最小淹没水深的因素很多,目前尚无确切的计算方法,本条规定的吸水喇叭口的水深不宜小于0.3m是以建筑给水系统中使用的水泵均不大,吸水管管径不大于200mm而定的,当吸水管管径大于200mm时,应相应加深水深,可按管径每增大100mm,水深加深0.1m计。
对于吸水喇叭口上水深达不到0.3m的情况,常用的办法是在喇叭口缘加设水平防涡板,防涡板的直径为喇叭口缘直径的2倍,即吸水管管径为1D,喇叭口缘直径为2D,防涡板外径为4D。
本条中其他有关吸水管的安装尺寸要求,是为水泵工作时能正常吸水,并避免相邻水泵之间的互相干扰。
3.8.7 当每台水泵单独从水池吸水有困难时,可采用单独从吸水总管上自灌吸水,吸水总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吸水总管伸入水池的引水管不宜少于2条,当一条引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引水管应能通过全部设计流量。每条引水管上应设闸门;
注:水池有独立的两个及以上的分格,每格有一条引水管,可视为有两条以上引水管。
2 引水管宜设向下的喇叭口,喇叭口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8.6 条中吸水管喇叭口的相应规定,但喇叭口低于水池最低水位的距离不宜小于0.3m;
3 吸水总管内的流速应小于1.2m/s;
4 水泵吸水管与吸水总管的连接,应采用管顶平接,或高出管顶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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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 水泵从吸水总管吸水,吸水总管又伸入水池吸水,这种做法已被普遍采用,尤其是水池有独立的两格时,可增加水泵工作的灵活性,泵房内的管道布置也可简化和规则。
吸水总管伸入水池的引水管不少于2条,每条引水管能通过全部设计流量,引水管上应设阀门,是从安全角度出发规定的。
为了水泵能正常自灌,且在运行过程中,吸水总管内勿积聚空气,保证水泵能正常和连续运行,吸水总管管顶应低于水池启动水位,水泵吸水管与吸水总管的连接应采用管顶平接或高出管顶连接。
采用吸水总管,水泵的自灌条件不变,与单独吸水管时的条件相同。
采用吸水总管时,吸水总管喇叭口的最小淹没水深允许为0.3m,是考虑吸水总管的口径比单独吸水管大,喇叭口处的趋近流速就有降低。但若在喇叭口按本规范第3.8.6条说明中的办法增设防涡板将会更好。
吸水总管中的流速不宜大,否则会引起水泵互相间的吸水干扰,但也不宜低于0.8m/s,以免吸水总管过粗。
3.8.8 自吸式水泵每台应设置独立从水池吸水的吸水管。水泵以水池最低水位计算的允许安装高度,应根据当地的大气压力、最高水温时的饱和蒸汽压、水泵的汽蚀余量、水池最低水位和吸水管路的水头损失,经计算确定,并应有安全余量。安全余量应不小于0.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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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 自吸式水泵或非自灌吸水的水泵,应进行允许安装高度的计算,是为了防止盲目设计引起事故。即使是自灌吸水的水泵,当启泵水位与最低水位相差较大时,也应作安装高度的校核计算。
3.8.9 每台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装设压力表、止回阀和阀门(符合多功能阀安装条件的出水管,可用多功能阀取代止回阀和阀门),必要时应设置水锤消除装置。自灌式吸水的水泵吸水管上应装设阀门,并宜装设管道过滤器。
3.8.10 小区独立设置的水泵房,宜靠近用水大户。水泵机组的运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的要求。
3.8.11 民用建筑物内设置的生活给水泵房不应毗邻居住用房或在其上层或下层,水泵机组宜设在水池的侧面、下方,单台泵可设于水池内或管道内,其运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10070的规定。
3.8.12 建筑物内的给水泵房,应采用下列减振防噪措施:
1 应选用低噪声水泵机组;
2 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置减振装置;
3 水泵机组的基础应设置减振装置;
4 管道支架、吊架和管道穿墙、楼板处,应采取防止固体传声措施;
5 必要时,泵房的墙壁和天花应采取隔音吸音处理。
3.8.13 设置水泵的房间,应设排水设施;通风应良好,不得结冻。
3.8.14 水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表3.8.14规定。
注:1 水泵侧面有管道时,外轮廓面计至管道外壁面。
2 水泵机组是指水泵与电动机的联合体,或已安装在金属座架上的多台水泵组合体。
3.8.15 水泵基础高出地面的高度应便于水泵安装,不应小于0.10m;泵房内管道管外底距地面或管沟底面的距离,当管径小于等于150mm时,不应小于0.20m,当管径大于等于200mm时,不应小于0.25m。
3.8.16 泵房内宜有机修水泵的场地,检修场地尺寸宜按水泵或电机外形尺寸四周有不小于0.7m的通道确定。泵房内配电柜和控制柜前面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5m。泵房内宜设置手动起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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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6 本条文增加了泵房内靠墙安装的挂墙式、落地式配电柜和控制柜前面通道宽度要求,如采用的配电柜和控制柜是后开门检修形式的,配电柜和控制柜后面检修通道的宽度要求见相应电气规范的要求。
3.9 游泳池与水上游乐池
3.9.1 (此条删除)
3.9.2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池水水质应符合我国现行标准的《游泳池水质标准》CJ 244 的要求。
3.9.2A 世界级比赛用和有特殊要求的游泳池的池水水质标准,除应满足本规范第3.9.2 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国际游泳协会(FINA)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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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3.9.2A 我国原采用的游泳池水质标准为国家标准《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是游泳池池水的最低卫生要求。实施以来反映指标过低,不能够满足大型游泳比赛的水质要求,与国外游泳池水质标准规定项目相差较大;但如完全执行国际泳联(FINA)水质卫生标准的要求,有些指标过高,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原建设部于2007年3月8日批准发布了城镇建设行业标准《游泳池水质标准》CJ 244-2007,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水质要求如下:
1 游泳池原水和补充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2 游泳池池水水质基本要求:池水的感官性状良好,池水中不能含有病原微生物,池水中所含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3 游泳池池水水质检验项目及限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
4 游泳池池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应符合表4的规定。
5 常规检验微生物超标或发生污染事故时,池水还应按当地卫生部门要求的附加水质检测内容和非常规微生物检测内容进行检测。
6 标准中未列入的消毒剂和消毒方式,其使用及检测应按当地卫生部门相关要求执行。但用作国际比赛的泳池还应符合国际游泳协会(FINA)关于游泳池池水水质卫生标准的规定。
3.9.3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初次充水和使用过程中的补充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的要求。
3.9.4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淋浴等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的要求。
3.9.5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水应循环使用。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池水循环周期应根据池的类型、用途、池水容积、水深、游泳负荷等因数确定,可按表3.9.5 采用。
注:池水的循环次数可按每日使用时间与循环周期的比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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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 游泳池的池水使用有定期换水、定期补水、直流供水、定期循环供水、连续循环供水等多种方式。由于水资源是十分宝贵的,节约用水是节约能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常情况下游泳池池水均应循环使用。
在一定水质标准要求下,影响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池水循环周期的因素有池的类型(跳水、比赛、训练等)、用途(营业、内部、群众性、专业性等)、池水容积、水深、使用时间、使用对象(运动员、成人、儿童)、游泳负荷(游泳负荷是指任何时间内游泳池内为保证游泳者舒适、安全所允许容纳的人数。现采用“游泳负荷”代替原条文中的“使用人数”更加贴切。)和游泳池的环境(室内、露天等)及经济条件等。在没有大量可靠的累计数据时,一般可按表3.9.5采用。 池水的循环周期决定游泳池的循环水量如下式(1):
3.9.6 不同使用功能的游泳池应分别设置各自独立的循环系统。水上游乐池循环水系统应根据水质、水温、水压和使用功能等因素,设计成一个或若干个独立的循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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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 一个完善的水上游乐池不仅具有多种功能的运动休闲项目达到健身目的,还应利用各种特殊装置模拟自然水流形态增加趣味性,而且根据水上游乐池的艺术特征和特定的环境要求,因势就形,融入自然。要达到各项功能的预定效果,应根据各自的水质、水温和使用功能要求,设计成独立的循环系统和水质净化系统。
3.9.7 循环水应经过滤、加药和消毒等净化处理,必要时还应进行加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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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 游泳池池水的净化工艺应包括预净化(设置毛发聚集器)和过滤两个部分。
3.9.8 循环水的预净化应在循环水泵的吸水管上装设毛发聚集器。
3.9.8A 循环水净化工艺流程应根据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用途、水质要求、游泳负荷、消毒方法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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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A 本条规定了确定泳池净化工艺要考虑的因素。
3.9.9 水上游乐池滑道润滑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必须设置备用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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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 为滑道表面供水的目的是起到润滑作用,避免下滑游客因无水而擦伤皮肤发生安全事故,故循环水泵必须设置备用泵。
3.9.10 循环水过滤宜采用压力过滤器,压力过滤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过滤器的滤速应根据泳池的类型、滤料种类确定。专用游泳池、公共游泳池、水上游乐池等宜采用滤速15m/h~25m/h石英砂中速过滤器或硅藻土低速过滤器;
2 过滤器的个数及单个过滤器面积,应根据循环流量的大小、运行维护等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且不宜少于两个;
3 过滤器宜采用水进行反冲洗,石英砂过滤器宜采用气、水组合反冲洗。过滤器反冲洗宜采用游泳池水;当采用生活饮用水时,冲洗管道不得与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的给水管道直接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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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0 过滤是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池水净化的关键性工序。目前采用的过滤设备主要有石英砂压力过滤器、硅藻土过滤器、多层滤料过滤器等。石英砂滤料过滤器具有过滤效率高、纳污能力强、再生简单、滤料经济易获得,且能适应公共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负荷变化幅度大等特点,故在国内、外得到较广泛的应用。
过滤速度由滤料的组成和级配、滤料层厚度、出水水质等因素决定。本条根据公共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人数负荷不均匀、池水易脏等特点,规定采用中速过滤;比赛游泳池和专用游泳池虽然使用人数较少,人员相对稳定,但在非比赛和非训练期间一般都向公众开放,通过提高使用率而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此也宜采用中速过滤;家庭游泳池由于人数负荷少、人员较稳定,为节省投资可选用较高的滤速。
滤池反冲洗强度有一定要求并实施自动化,由于市政给水管网水压有变化,利用其水压反冲洗,会影响冲洗效果。
3.9.11 循环水在净化过程中应投加下列药剂:
1 过滤前应投加混凝剂;
2 根据消毒剂品种,宜在消毒前投加pH值调节剂;
3 应根据气候条件和池水水质变化,不定期地间断式投加除藻剂;
4 应根据池水的pH值、总碱度、钙硬度、总溶解固体等水质参数,投加水质平衡药剂。
3.9.12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池水必须进行消毒杀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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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2 消毒杀菌是游泳池水处理中极重要的步骤。游泳池池水因循环使用,水中细菌会不断增加,必须投加消毒剂以减少水中细菌数量,使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3.9.13 消毒剂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杀菌消毒能力强,并有持续杀菌功能;
2 不造成水和环境污染,不改变池水水质;
3 对人体无刺激或刺激性很小;
4 对建筑结构、设备和管道无腐蚀或轻微腐蚀;
5 费用低,且能就地取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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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3 消毒剂选择、消毒方法、投加量等应根据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使用性质确定。如公共游泳池与水上游乐池的人员构成复杂,有成人也有儿童,人们的卫生习惯也不相同;而家庭游泳池和家庭及宾馆客房的按摩池人员较单一,使用人数较少。两者在消毒剂选择、消毒方法等方面可能完全不同。本规范仅对消毒剂选择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3.9.14 使用瓶装氯气消毒时,氯气必须采用负压自动投加方式,严禁将氯直接注入游泳池水中的投加方式。加氯间应设置防毒、防火和防爆装置,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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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4 氯气是很有效的消毒剂。在我国,大型游泳池以往都采用氯气消毒,虽然保证了消毒效果,但也带来了一些难以克服的问题。氯气是有毒气体,在处理、贮存和使用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安全问题。
氯气投加系统只有处于真空(即负压)状态下,才能保证氯气不会向外泄漏,保证人员的安全。
3.9.15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池水设计温度应根据池的类型按表3.9.15确定:
3.9.16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水加热所需热量应经计算确定,加热方式宜采用间接式。并应优先采用余热和废热、太阳能等天然热能作为热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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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6 按照中央关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根据此要求,本条增加了游泳池水加热时应优先采用再生能源的内容。同时,随着太阳能用于游泳池水加热技术的日益成熟,已被越来越多的用户接受。近几年来,在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福建、山西、昆明、南宁、哈尔滨等省市都有成功应用的实例。
3.9.17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初次充水时间,应根据使用性质、城镇给水条件等确定,游泳池不宜超过48h;水上游乐池不宜超过72h。
3.9.18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补充水量可按表3.9.18确定。大型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应采用平衡水池或补充水箱间接补水。
注: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最小补充水量应保证一个月内池水全部更新一次。
3.9.18A 家庭游泳池等小型游泳池当采用生活饮用水直接补(充)水时,补充水管应采取有效的防止回流污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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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8A 家庭游泳池等小型游泳池一般不设置平(均)衡水箱及补水水箱,通常采用生活饮用水直接补(充)水的方式。为防止污染城市自来水,规定直接用生活饮用水做补(充)水时要设倒流防止器等防止回流污染的措施。
3.9.19 顺流式、混合式循环给水方式的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宜设置平衡水位的平衡水池;逆流式循环给水方式的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应设置平衡水量的均衡水池。
3.9.20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进水口、回水口的数量应满足循环流量的要求,设置位置应使游泳池内水流均匀、不产生涡流和短流。
3.9.20A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进水口、池底回水口和泄水口的格栅孔隙的大小,应防止卡入游泳者手指、脚趾。泄水口的数量应满足不会产生负压造成对人体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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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0A 条文是关于进水口、回水口和泄水口的要求。它们对保证池水的有效循环和水净化处理效果十分重要。规定格栅空隙的宽度是考虑防止游泳者手指、脚趾被卡入造成伤害;控制回(泄)水口流速避免产生负压造成吸住幼儿四肢,发生安全事故。具体数值和要求可参考行业标准《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2-2008的有关规定。
3.9.20B 采用池底回水的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回水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座。其格栅孔隙的水流速度不应大于0.2m/s。
3.9.21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泄水口,应设置在池底的最低处。游泳池应设置池岸式溢流水槽。
3.9.22 进入公共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通道,应设置浸脚消毒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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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2 为保证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池水不被污染,防止池水产生传染病菌,必须在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入口处设置浸脚消毒池,使每一位游泳者或游乐者在进入池子之前,对脚部进行洗净消毒。
3.9.23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管道、设备、容器和附件,均应采用耐腐蚀材质或内壁涂衬耐腐蚀材料。其材质与涂衬材料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要求。
3.9.24 比赛用跳水池必须设置水面制波和喷水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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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4 跳水池的水表面利用人工方法制造一定高度的水波浪,是为了防止跳水池的水表面产生眩光,使跳水运动员从跳台(板)起跳后在空中完成各种动作的过程中,能准确地识别水面位置,从而保证空中动作的完成和不发生被水击伤或摔伤等现象。
3.9.25 跳水池的水面波浪应为均匀波纹小浪,浪高宜为25mm~40mm。
3.9.25A 跳水池起泡制波和安全保护气浪采用的压缩空气,应低温、洁净、不含杂志、无油污和异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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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5A 增加了跳水池制波和安全保护气浪采用压缩空气品质的原则要求。
3.9.26 (此条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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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6 戏水池的水深在建筑专业决定池体设计时是必需确定的,此处不宜再做要求,故将原条文删除。
3.9.27 (此条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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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7 原条文关于儿童游泳池的水深、不同年龄段所用池子合建时应用栏杆分隔等要求,均属于建筑专业设计要求,此处不宜再做要求,故将原条文删除。
3.10 循环冷却水及冷却塔
3.10.1 设计循环冷却水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循环冷却水系统宜采用敞开式,当需采用间接换热时,可采用密闭式;
2 对于水温、水质、运行等要求差别较大的设备,循环冷却水系统宜分开设置;
3 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的水质应满足被冷却设备的水质要求;
4 设备、管道设计时应能使循环系统的余压充分利用;
5 冷却水的热量宜回收利用;
6 当建筑物内有需要全年供冷的区域,在冬季气候条件适宜时宜利用冷却塔作为冷源提供空调用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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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 1 循环冷却水系统通常以循环水是否与空气直接接触而分为密闭式和敞开式系统,民用建筑空气调节系统一般可采用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当暖通专业采用内循环方式供冷(内部)供热(外部及新风)时(水环热泵),以及高档办公楼出租时需提供用于客户计算机房等常年供冷区域的各局部空调共用的冷却水系统(租户冷却水)等情况时,采用间接换热方式的冷却水系统,此时的冷却水系统通常采用密闭式。
5 随着我国对节能节水的日益重视,冷水机组的冷凝废热应通过冷却水尽可能加以利用,如夏季作为生活热水的预热热源。
3.10.2 冷却塔设计计算所选用的空气干球温度和湿球温度,应与所服务的空调等系统的设计空气干球温度和湿球温度相吻合,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干球温度和湿球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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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2 民用建筑空调系统的冷却塔设计计算时所选用的空气干球温度和湿球温度,应与所服务的空调等系统的设计空气干球温度和湿球温度相吻合。本条规定依据: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第3.2.7条规定“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干球温度”,第3.2.8条规定“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湿球温度”。
3.10.3 冷却塔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1 气流应通畅,湿热空气回流影响小,且应布置在建筑物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冷却塔不应布置在热源、废气和烟气排放口附近,不宜布置在高大建筑物中间的狭长地带上;
3 冷却塔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除满足塔的通风要求外,还应考虑噪声、飘水等对建筑物的影响。
3.10.4 选用成品冷却塔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按生产厂家提供的热力特性曲线选定,设计循环水量不宜超过冷却塔的额定水量;当循环水量达不到额定水量的80%时,应对冷却塔的配水系统进行校核;
2 冷却塔应冷效高、能源省、噪声低、重量轻、体积小、寿命长、安装维护简单、飘水少;
3 材料应为阻燃型,并应符合防火要求;
4 数量宜与冷却水用水设备的数量、控制运行相匹配;
5 塔的形状应按建筑要求,占地面积及设置地点确定;
6 当冷却塔的布置不能满足本规范第3.10.3条的规定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并对塔的热力性能进行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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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4 在实际工程设计中,由于受建筑物的约束,冷却塔的布置很可能不能满足第3.10.3条文的规定。当采用多台塔双排布置时,不仅需考虑湿热空气回流对冷效的影响,还应考虑多台塔及塔排之间的干扰影响(回流是指机械通风冷却塔运行时,从冷却塔排出的湿热空气,一部分又回到进风口,重新进入塔内;干扰是指进塔空气中掺入了一部分从其他冷却塔排出的湿热空气)。这时候,必须对选用的成品冷却器的热力性能进行校核,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如提高汽水比等。
3.10.4A 当可能有冻结危险时,冬季运行的冷却塔应采取防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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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4A 供暖室外计算温度在0℃以下的地区,冬季运行的冷却塔应采取防冻措施。
3.10.5 冷却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冷却塔宜单排布置;当需多排布置时,塔排之间的距离应保证塔排同时工作时的进风量;
2 单侧进风塔的进风面宜面向夏季主导风向;双侧进风塔的进风面宜平行夏季主导风向;
3 冷却塔进风侧离建筑物的距离,宜大于塔进风口高度的2倍;冷却塔的四周除满足通风要求和管道安装位置外,还应留有检修通道;通道净距不宜小于1.0m。
3.10.6 冷却塔应设置在专用的基础上,不得直接设置在楼板或屋面上。
3.10.7 环境对噪声要求较高时,冷却塔可采取下列措施:
1 冷却塔的位置宜远离对噪声敏感的区域;
2 应采用低噪声型或超低噪声型冷却塔;
3 进水管、出水管、补充水管上应设置隔振防噪装置;
4 冷却塔基础应设置隔振装置;
5 建筑上应采取隔声吸音屏障。
3.10.8 循环水泵的台数宜与冷水机组相匹配。循环水泵的出水量应按冷却水循环水量确定,扬程应按设备和管网循环水压要求确定,并应复核水泵泵壳承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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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8 设计中,通常采用冷却塔、循环水泵的台数与冷冻机组数量相匹配。
循环水泵的流量应按冷却水循环水量确定,水泵的扬程应根据冷冻机组和循环管网的水压损失、冷却塔进水的水压要求、冷却水提升净高度之和确定。
当建筑物高度较高,且冷却塔设置在建筑物的屋顶上,循环水泵设置在地下室内,这时水泵所承受的静水压强远大于所选用的循环水泵的扬程。由于水泵泵壳的耐压能力是根据水泵的扬程作为参数设计的,所以遇到上述情况时,必须复核水泵泵壳的承压能力。
3.10.9 冷却塔循环管道的流速,宜采用下列数值:
1 循环干管管径小于等于250mm时,应为1.5m/s~2.0m/s;管径大于250mm、小于500mm时,应为2.0m/s~2.5m/s;管径大于等于500mm时,应为2.5m/s~3.0m/s;
2 当循环水泵从冷却塔集水池中吸水时,吸水管的流速宜采用1.0m/s~1.2m/s;当循环水泵直接从循环管道吸水,且吸水管直径小于等于250mm时,流速宜为1.0m/s~1.5m/s,当吸水管直径大于250mm时,流速宜为1.5m/s~2.0m/s。水泵出水管的流速可采用循环干管下限流速。
3.10.10 冷却塔集水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集水池容积应按下列第1)项、第2)项因素的水量之和确定,并应满足第3)项的要求:
1) 布水装置和淋水填料的附着水量,宜按循环水量的1.2%~1.5%确定;
2) 停泵时因重力流入的管道水容量;
3) 水泵吸水口所需最小淹没深度应根据吸水管内流速确定,当流速小于等于0.6m/s时,最小淹没深度不应小于0.3m;当流速为1.2m/s时,最小淹没深度不应小于0.6m。
2 当选用成品冷却塔时,应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对其集水盘的容积进行核算,当不满足要求时,应加大集水盘深度或另设集水池;
3 不设集水池的多台冷却塔并联使用时,各塔的集水盘宜设连通管;当无法设置连通管时,回水横干管的管径应放大一级;连通管、回水管与各塔出水管的连接应为管顶平接;塔的出水口应采取防止空气吸入的措施;
4 每台(组)冷却塔应分别设置补充水管、泄水管、排污及溢流管;补水方式宜采用浮球阀或补充水箱。
当多台冷却塔共用集水池时,可设置一套补充水管、泄水管、排污及溢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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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0 不设集水池的多台冷却塔并联使用时,各塔的集水盘之间设置连通管是为了各集水盘中的水位保持基本一致,防止空气进入循环水系统。在一些工程项目中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而无法设置连通管,此时应放大回水横干管的管径
3.10.11 冷却塔补充水量可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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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1 冷却水在循环过程中,共有三部分水量损失,即:蒸发损失水量、排污损失水量、风吹损失水量,在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中,为维持系统的水量平衡,补充水量应等于上述三部分损失水量之和。
循环冷却水通过冷却塔时水分不断蒸发,因为蒸发掉的水中不含盐分,所以随着蒸发过程的进行,循环水中的溶解盐类不断被浓缩,含盐量不断增加。为了将循环水中含盐量维持在某一个浓度,必须排掉一部分冷却水,同时为维持循环过程中的水量平衡,需不断地向系统内补充新鲜水。补充的新鲜水的含盐量和经过浓缩过程的循环水的含盐量是不相同的,后者与前者的比值称为浓缩倍数Nn。由于蒸发损失水量不等于零,Nn值永远大于1,即循环水的含盐量总大于补充新鲜水的含盐量。浓缩倍数Nn越大,在蒸发损失水量、风吹损失水量,排污损失水量越小的条件下,补充水量就越小。由此看来,提高浓缩倍数,可节约补充水量和减少排污水量;同时,也减少了随排污水量而流失的系统中的水质稳定药剂量。但是浓缩倍数也不能提得过高,如果采用过高的浓缩倍数,不仅水中有害离子氯根或垢离子钙、镁等将产生腐蚀或结垢倾向;而且浓缩倍数高了,增加了水在系统中的停留时间,不利于微生物的控制。因此,考虑节水、加药量等多种因素,浓缩倍数必须控制在一个适当的范围内。一般建筑用冷却塔循环冷却水系统的设计浓缩倍数控制在3.0以上比较经济合理。
3.10.11A 冷却塔补充水总管上应设置水表等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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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1A 本条系新增条文,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的有关要求而规定。
3.10.12 建筑空调系统的循环冷却水系统应有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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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2 民用建筑空调的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中,影响循环水水质稳定的因素有:
1 在循环过程中,水在冷却塔内和空气充分接触,使水中的溶解氧得到补充,达到饱和;水中的溶解氧是造成金属电化学腐蚀的主要因素;
2 水在冷却塔内蒸发,使循环水中含盐量逐渐增加,加上水中二氧化碳在塔中解析逸散,使水中碳酸钙在传热面上结垢析出的倾向增加;
3 冷却水和空气接触,吸收了空气中大量的灰尘、泥沙、微生物及其孢子,使系统的污泥增加。冷却塔内的光照、适宜的温度、充足的氧和养分都有利于细菌和藻类的生长,从而使系统黏泥增加,在换热器内沉积下来,形成了黏泥的危害。
在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中,冷却水吸收热量后,经冷却塔与大气直接接触,二氧化碳逸散,溶解氧和浊度增加,水中溶解盐类浓度增加以及工艺介质的泄漏等,使循环冷却水质恶化,给系统带来结垢腐蚀、污泥和菌藻等问题。冷却水的循环对换热器带来的腐蚀、结垢和黏泥影响比采用直流系统严重得多。如果不加以处理,将发生换热设备的水流阻力加大,水泵的电耗增加,传热效率降低,造成换热器腐蚀并泄漏等。因此,民用建筑空调系统的循环冷却水应该进行水质稳定处理,主要任务是去除悬浮物、控制泥垢及结垢、控制腐蚀及微生物等四个方面。当循环冷却水系统达到一定规模时,除了必须配置的冷却塔、循环水泵、管网、放空装置、补水装置、温度计等外,还应配置水质稳定处理和杀菌灭藻、旁滤器等装置,以保证系统能够有效和经济地运行。
在密闭式循环冷却水系统中,水在系统中不与空气接触,不受阳光照射,结垢与微生物控制不是主要问题,但腐蚀问题仍然存在。可能产生的泄漏、补充水带入的氧气、各种不同金属材料引起的电偶腐蚀,以及各种微生物(特别是在厌氧区微生物)的生长都将引起腐蚀。
3.10.13 旁流处理水量可根据去除悬浮物或溶解固体分别计算。当采用过滤处理去除悬浮物时,过滤水量宜为冷却水循环水量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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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3 旁流处理的目的是保持循环水水质,使循环冷却水系统在满足浓缩倍数条件下有效和经济地运行。旁流水就是取部分循环水量按要求进行处理后,仍返回系统。旁流处理方法可分去除悬浮固体和溶解固体两类,但在民用建筑空调系统中通常是去除循环水中的悬浮固体。因为从空气中带进系统的悬浮杂质以及微生物繁殖所产生的黏泥,补充水中的泥沙、黏土、难溶盐类,循环水中的腐蚀产物、菌藻、冷冻介质的渗漏等因素使循环水的浊度增加,仅依靠加大排污量是不能彻底解决的,也是不经济的。旁流处理的方法同一般给水处理的有关方法,旁流水量需根据去除悬浮物或溶解固体的对象而分别计算确定。当采用过滤处理去除悬浮物时,过滤水量宜为冷却水循环水量的1%~5%。
3.11 水景
3.11.1 水景的水质应符合相关的水景的水质标准。当无法满足时,应进行水质净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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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1 原国家标准《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 12941-91现已作废。我国于2007年6月发布了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水景喷泉工程技术规程》CECS 218:2007,该规程对水景工程的水源、充水、补水的水质根据其不同功能确定作了较明确的规定:
1 人体非全身性接触的娱乐性景观环境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规定的Ⅳ类标准;
2 人体非直接接触的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规定的Ⅴ类标准;
3 高压人工造雾系统水源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或《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规定;
4 高压人工造雾设备的出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5 旱泉、水旱泉的出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6 在水资源匮乏地区,如采用再生水作为初次充水或补水水源,其水质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的规定。
当水景工程的水质无法满足上述规定时,应进行水质净化处理。
3.11.2 水景用水应循环使用。循环系统的补充水量应根据蒸发、飘失、渗漏、排污等损失确定,室内工程宜取循环水流量的1%~3%;室外工程宜取循环水流量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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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2 本条确定了循环式供水的水景工程的补充水量标准,调整了室外工程循环水补充水量的上限值。对于非循环式供水的镜湖、珠泉等静水景观,建议每月排空放水1次~2次。
3.11.3 水景工程应根据喷头造型分组布置喷头。喷泉每组独立运行的喷头,其规格宜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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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3 水景工程设计应根据具体工程的自然条件、周围环境及建筑艺术的综合要求确定,喷头的选型、数量及位置是实现水景花型构思的重要保证。采用不同造型的喷头分组布置,并配置恰当的水量、水压及控制要求,可使喷水姿态变幻莫测,此起彼伏,有条不紊。
3.11.4 (此条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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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4 由于喷头布置、水景造型设计、配管设计和施工,均由水景专业公司包揽,故删除本条。
3.11.5 水景工程循环水泵宜采用潜水泵,并应直接设置于水池底。娱乐性水景的供人涉水区域,不应设置水泵。
水景工程循环水泵宜按不同特性的喷头、喷水系统分开设置。水景工程循环水泵的流量和扬程应按所选喷头形式、喷水高度、喷嘴直径和数量,以及管道系统的水头损失等经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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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5 水景循环水泵常用的有卧式离心泵及潜水泵。由于潜水泵的微型化及喷泉花型的复杂化,越来越多的水景工程采用潜水泵直接设置于水池底部或更深的吸水坑内,就地供水。但娱乐性水景的供人涉水区域,不应设置水泵,这是出于安全考虑。大型水景亦可采用卧式离心泵及潜水泵联合供水,以满足不同的要求。
3.11.6 当水景水池采用生活饮用水作为补充水时,应采取防止回流污染的措施,补水管上应设置用水计量装置。
3.11.7 有水位控制和补水要求的水景水池应设置补充水管、溢流管、泄水管等管道。在池的周围宜设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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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7 水景水池设置溢水口的目的是维持一定的水位和进行表面排污、保持水面清洁;大型水景设置一个溢水口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设若干个均匀布置在水池内。泄水口是为了水池便于清扫、检修和防止停用时水质腐败或结冰,应尽可能采用重力泄水。由于水在喷射过程中的飞溅和水滴被风吹失池外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故在喷水池的周围应设排水设施。
3.11.8 水景工程的运行方式可根据工程要求设计成手控、程控或声控。控制柜应按电气工程要求,设置于控制室内。控制室应干燥、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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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8 为了改善水景的观赏效果,设计中往往采用各种不同的运行控制方法,通常有手动控制、程序控制和音响控制。简单的水景仅单纯变换水流的姿态,一般采用的方法有改变喷头前的进水压力、移动喷头的位置、改变喷头的方向等。随着控制技术的发展,水景不仅可以使水流姿态、照明颜色和照度不断变化,而且可使丰富多彩、变化莫测的水姿、照明随着音乐的旋律、节奏同步变化,这需要采用复杂的自动控制措施。
3.11.9 瀑布、涌泉、溪流等水景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计循环流量应为计算流量的1.2倍;
2 水池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11.6条和第3.11.7条的要求;
3 电器控制可设置于附近小室内。
3.11.10 水景工程宜采用不锈钢等耐腐蚀管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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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10 用于水景工程的管道通常直接敷设在水池内,故应选用耐腐蚀的管材。对于室外水景工程,采用不锈钢管和铜管是比较理想的,唯一的缺点是价格比较昂贵;用于室内水景工程和小型移动式水景可采用塑料给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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